制度共识的异质发生学

——政治秩序整合的社会基础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云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一定的社会基础决定着其所适用的政治秩序整合模式,整合模式变迁的合理性在于对由其社会基础所决定的潜在收益空间的释放,民主制作为一种高级整合模式,只适用于异质体社会。虽然民主与法治,更准确地说是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在思想形态上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共识,也正是在这种西方现代文明价值观的全球性扩张下,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巨大的现代化压力。使这种思想共识演化为制度共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模仿发达国家的整合模式,而是如何促进本国社会的异质化进程,并在此基础上为制度共识的发生及稳定创造充分与必要的条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字号:

      世界上很少有两个人的性格完全相同,同样,世界上很少有两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完全相同。国家间政治制度,或者说政治秩序整合模式之存在差异,具体原因可能很多,但总体而言,有两个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即社会结构与文化传承。在这两个因素中,社会结构较之文化传承具有更加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因为,文化本身就是社会互动的产物。社会结构、文化传承和政治秩序整合模式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图所示。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系统发生学的角度对政治秩序整合与社会共同体成员利益结构之关系作一准结构化的概念描述。

      一、放牧者模型

      政治生活起源于公共利益冲突[1]。没有公共利益冲突,就无所谓政治活动。政治活动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政治规则——政治制度[2]。政治制度,与其说是解决公共利益冲突的一种预先安排,不如说是公共利益冲突本身的产物。历史地看,公共利益冲突的解决总是先诉诸于强力(Power),而不是道理(Who is right)。

      

      社会结构、文化传承与政治秩序整合模式的逻辑关系图

      假设有一片大草原,那里生活着N个放牧者,这些放牧者仅靠放牧所得(羊奶、羊肉、羊毛、羊粪)以供生活所需。当放牧人数足够少时,他们相安无事、各自为政。随着放牧人数的增加,假设其他约束条件不变,当草的自然供给在结构或总量上出现短缺时,牧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发生。像在动物界常见到的那样,为维护各自的利益,势力(Power)大的牧民会在自己经常放牧的地方划定一个区域并禁止其他牧民在此区域放牧(宣称财产权Right),如有牧民不慎或胆敢进入,他会将其驱赶甚至杀死。草原于是进入了“霍布斯丛林”。受欺负的牧民苦于自己的实力(Power)不足以抗衡,只好忍气吞声(被迫地接受放牧协定),或者择日报复(否定放牧协定)。为防止弱小牧民可能的报复,大牧民需要建立一定的威慑力量。但如果几个弱小牧民联合起来,大牧民可能无以应对,或者应对的成本太高以至得不偿失。为了防止小牧民们的联合报复,几个最有势力的大牧民可能联合起来结成寡头同盟,共同商定整个草原的放牧规则,划分各自的放牧区域,并承诺相互提供担保,以共同阻止小牧民们的报复行为。小牧民们本来可以组织起来共同对付大牧民们的专横,而且只要他们组织起来,由于人多势众,肯定能够打败大牧民同盟。可惜的是,没有小牧民愿意出来组织,这不仅是因为他害怕大牧民同盟的报复,更主要的是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有足够的实力承受起这项组织活动所需的成本。就这样,小牧民们于是保持忍气吞声,而一个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放牧制度便这样形成了。直到牧民间的实力结构因某种原因(如年龄)发生变化,新成长起来的牧民会企图重新划分放牧区域,草原于是再次进入“丛林地带”。

      这是一个最简化的政治模型,但是从这一模型中仍可以得出几点具有普遍意义的观点:

      1.放牧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制度可能是独裁式,可能是寡头式,也可能是民主式。虽然在放牧者模型下,放牧制度几乎必然是独裁式的(这一点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我们仍然只分析更具制度意义的寡头式放牧制度(以下简称寡头制)的形成过程。在放牧者模型下,寡头制的形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必要条件——牧民人数规模适中;(2)充分条件——牧民实力统计偏离正态分布而呈F分布,即牧民之间实力分布的离差很大。这两个条件的满足能够保证进入放牧制度谈判主体的规模保持足够低的水平,并进而使谈判成本保持足够低的水平(其他约束条件不变,谈判成本与谈判主体规模成正比)。

      这一条件虽然符合历史中的许多假定,却并不符合放牧者模型的初始设定。放牧者模型的初始设定更符合T分布,从T分布向F分布的变化是经过长期争斗(战争)过程实现的。Power VS Power的战争式争斗导致牧民之间实力的此长彼消。这一过程必然是漫长的。

      2.建基于该放牧制度上的政治系统的稳定性极差。在放牧者模型中,寡头制政治系统的稳定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1)牧民之间实力统计维持F分布不变;(2)寡头之间实力统计维持T分布不变。显然这两个条件不易满足,尤其是条件二。当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出现变化,实力结构的改变必然要求放牧制度相应的改变,“新的一轮谈判”由此开始,由于没有一套关于谈判的正式的和平程序,谈判便只能以非程序化的战争开始,草原也将由此进入“准丛林地带”——寡头争雄状态[3]。

      3.这一放牧制度的可执行性差。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这一制度在全体牧民中的共识度很低,对于众多小牧民来说,这一制度是被迫的,他们并不认同,或者说只是被迫暂时认同它,因此,只要有机会就会违反或破坏它。二是这一制度尽管在寡头之间达成了共识,但在共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成本收益非对称,容易产生败“德”行为,导致执行过程中道德风险很高。

      4.为了保证放牧制度的可执行性,寡头们需要成立一个常设的执行机构,并就如何分担执行成本达成一致协议。这是一种制度内的谈判,谈判成本我们暂且不计。这一执行机构就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狭义政府,它的成立有助于防范寡头制度执行中的败“德”行为,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同时也导致执行成本的发生。

      二、放牧者模型下的社会系统整合

      依据现代人的政治理念,放牧者模型下的寡头制是一种明显有违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然而,存在就是合理。寡头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将草原社会带出“霍布斯丛林”,而且即使整合失败,草原也只会退回到“准丛林地带”——优于“霍布斯丛林”的状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