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场的逻辑:布迪厄的文学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国华,文学博士,复旦大学中文系

原文出处:
文化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从文学场的概念入手,检讨了布迪厄的文学理论。作者认为,布迪厄运用文学场的阐释框架,以及习性、资本等相关理论工具,旨在试图超越文学研究中的种种二元对立,从而以某种关系主义认知模式摆脱本质主义思考。在达到高度分化性的现代社会,理解文学事实就意味着将它置于特定的场域结构之中,结合文学行动者的性情系统、社会轨迹以及所携带的文化资本来加以探究。文章在结尾处评介了布迪厄文学观的积极意义,但也指出,布迪厄的文学社会学除了无法摆脱任何一种社会学固有的局限之外,他还忽视了文学存在的历史传承性,排除了对于前资本主义文学作为参照系统的考虑。此外,他还明显具有现代主义的偏见,看不到文学消费者文化游击战的可能性。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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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讨论当代西方思想家,对于治文学的人来说可能有着更便利的条件。因为当代西方许多哲人,在提出一个个自成一格的话语系统的同时,总是不约而同地倾向于把文学或艺术当成自己的殖民地。伊格尔顿不无讥讽地说:“当哲学家变成实证哲学家的工具时,美学就可以用来拯救思想了。哲学强有力的主题被某种具体、纯粹、斤斤计较的理论所排遣,现在正变得无家可归,四处漂泊,它们寻求着一片蔽身的瓦顶,终至在艺术的话语中找到了安身立命之所。”(注:伊格尔顿著,王杰等译,《美学意识形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桂林,1997年版,第311页。)这当然是事情的一方面。但从策略的角度来看,至少对于我们即将要讨论的布迪厄来说,文学艺术之所以容易成为思想家所关注的宠儿,可能还因为作为精神现象,文学艺术具有更普遍的可通约性。一种理论,倘若能在对文学艺术的分析中站得住脚,在其他领域中也许就显得是不言而喻的了,更何况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中又有类乎广告效应那么强大的影响力。

      尽管主要身份是社会学家的布迪厄在原则上反对建立一种普遍性元话语,他说:“我从未要求自己生产一种有关社会世界的一般性话语,更不用说生产一种以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为分析对象的普遍性元话语。”(注:布迪厄、华康德著,李猛等译,《实践与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北京,1998年,第211页。)然而,他的确在事实上创造了一整套话语系统,并将它令人咋舌地运用在农民、失业、教育、法律、科学、阶级、政治、宗教、体育、语言、住房、婚姻、知识分子、国家制度等极为广阔的领域里,而他特别留意的对象之一,似乎是文学艺术。他不仅在许多著作中屡屡提及文学艺术,而且还专门写了几部专著如名著《区分:对趣味判断的社会批判》(Distinction: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艺术之恋:欧洲艺术博物馆及其观众》(The Love of Art:European Art Museums and their Public)、《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发生和结构》(The Rules of Art:Genesis and Structure of the Literary Field)、《文化生产场:论艺术和文学》(The Field of Cultural Production:Essays on Art and Literature)等等。实际上,在布迪厄看来,文学场和艺术场、哲学场或科学场具有类同的意义。换言之,文学场只不过是文化场的一个范例或集中表现。(注:See Pierre Bourdieu,The Rules of Art,trans.Susan Emanuell(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1995) p.214.)

      要知道布迪厄对文学说了些什么,先要看看布迪厄理论的基本框架。布迪厄的话语系统虽然比较晦涩复杂,但讨巧一点,可以从他的三个中心概念里窥见其大概。其一曰“场”(field或译场域)。布迪厄所推荐的“反思社会学”(reflexive sociology),作为一种经验分析的话语系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可以说是一种场社会学。所谓场,“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的得益权——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注:《实践与反思》,第133、134页。)场实际上就是权力斗争所发生的场所,或者说,一切场均为权力场。场是一个游戏和竞争的空间,在其中活动的行动者和群体其位置、权力的取得与他所占有的资本具有对等关系,也就是说,一个行动者拥有的资本数量越多,他在场中获得的权力也越大,其地位也越高。反之亦然,这就涉及到第二个核心概念即资本。所谓资本是指“积累的劳动(以物化的形式或‘具体化的’,‘肉身化的’形式),当这种劳动在私人性,即排他的基础上被行动者或行动者小团体占有时,这种劳动就使得他们能够从具体化的或活的劳动的形式占有社会资源。”(注:布迪厄著,包亚明译,《布尔迪厄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页。)资本的形式很多,但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三类;即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例如一个人的修养谈吐、藏书、文凭、职称)和社会资本(例如一个人作为某个团体的成员所获得的声誉)。布迪厄有时又将它们的合法化形式,尤其是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合法化形式称之为符号资本(Symbolic Capital,或译象征资本),符号资本虽说最终由于经济资本转换而来,但已摆脱了那种精于计算的赤裸裸的利益形式(注:See Pierre Bourdieu,The Logic of Practice,trans.Richard Nice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1990) p.118.),从而为占有符号权力而获得了合法化根据。布迪厄说:“符号权力总是基于符号资本的占有。那种能给别人的思想强加以社会区分的或新或旧的视域(vision)的权力,依赖于靠以前的斗争取得的社会权威。符号资本是一种信誉(credit),是一种赋予那些已经得到足够认同的人的权力。这种权力使他们处在一个能够强化其认同的位置上。”(注:Pierre Bourdieu,In Other Words,trans.Matthew Adamson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1990)p.139.)任何一个场,作为权力的竞技场,总是永无休止地进行着争夺资本的勾心斗角的游戏,要充分研究这一游戏过程,又不可忽视游戏参予者个人的精神特性。这就引入了第三个重要概念习性(habitus,或译惯习)。习性是指“知觉、评价和行动的分类图式构成的系统,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可以置换,它来自于社会制度,又寄居在身体之中”。(注:《实践与反思》,第171页。)场与习性存在着互动关系:一方面,场塑造着习性的基本倾向或面貌,另一方面,习性又有助于把场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一个被赋予了感觉和价值,值得你去投入,去尽力的世界。(注:《实践与反思》,第172页。)文学一词尽管听起来让人感到高尚纯洁,它的确也有高尚纯洁的一面,但是文坛说到底还是一种权力场,虽然其外在表现可能显得不那么肮脏。文学场的行动者们即作家们也相互争夺资本尤其是符号资本。具体地说:“被卷入到文学或艺术斗争中的行动者和体制的策略依赖于他们在场的结构中所占据的地位,这一场的结构也即是声誉——无论业已体制化了或还没有——的资本的分布的结构,这种声誉由其同辈和整个公众所授予,也由他们对于保持或改变这一结构的利益(interest),以及由维持或推翻游戏规则的利益所授予。”(注:Pierre Bourdieu,The Field of Cultural Production,ed.Randal Johnson (Cambridge:Polity Press,1993 ) p.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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