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们关注 教师专业自主权是当今备受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专业自主是达到完全专业地位的关键之一。教师是否拥有相当程度的专业自主权,是衡量教师专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教育改革中人们一直不断地呼吁强化教师的专业地位,给予他们自身工作更多的自主权和控制权。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认为:“没有教师的协助及其积极参与,任何改革都不能成功。”学校组织作为一种高度专业性的社会组织,组织成员本身的行为和他们之间的互动,应该具有比较大的自主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规定:(1)教师的职业自由包括:教师在履行职责上享有学术自由,有资格对最适合于学生的教具及教法做出判断,在选择和使用教材、选择教科书以及运用教育方法方面起主要作用;教师及教师专业组织应参加新的课程、教科书及教具的开发工作;任何领导监督制度都不得损害教师的自由、创造性和责任;教师有权力对自认为不恰当的工作评定提出申诉;教师可以自由采用据认为有助于评价学生进步的成绩评定技术等。(2)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参加社会生活及公共生活应受到鼓励;教师可自由行使市民所普遍享有的一切权利,并有担任公职的资格;当其公职任期终了后,可以重返以前或与此相等的地位等。 二、范围广泛 从上面的引述可以看出,教师的教育专业权力是非常广泛的。从理论上讲,教师不仅是学校生活的主要参与者,影响学校发展方向和日常生活的重要决定,在课堂教学情境中教师更突出地具有课程与教学的自主权,在课程设计、教学过程、学生动机、学生管理、学生评价等方面享有法理权威,无论是同事还是行政人员都不能妨碍这种权威。如,观察学生、组织教学方案、选择教学材料、呈现教学材料、安排教学活动、训练学生行为、提供激发与鼓励、布置教学环境、评价学生成绩、评估教学策略等等都是教师专业工作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完全由教师专业团体成员自行评估,无需外人干扰。然而,实际情况是,教师位于学校行政命令的最底端,他们的行为规范受到教育行政人员、校长以及各处室主任的控制。过多的咨询、顾问、视察等,使教师的决定权引起争议,教师的权威也受到怀疑。有些教师根本不把自己视为专业技术工作者,他们满足于驯服地执行学校的规程、教育当局的方针、规定或建议的教学法,教授正式教材或必不可少的官方教科书。因此,尽管教师的主要任务应是从事专业性教学工作,但是由于教师必须服从事务性的学校科层制要求,教师设计或批判地运用课程的角色反遭忽略,教师常被贬为学校科层制体系中的技术人员:教师好比“异化”的工人,对教育、课程内容毫无控制权,变成了执行课程计划的“技术操作员”。这不仅剥夺了教师的课程设计能力,解除了教师批判和反省的思考空间,更造成教学活动和教室情境的机制僵化。 三、权力缺乏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对现阶段教师的权利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等。但我国中小学教师在实际职业生涯中,对课程内容、教材选择也没有多少自主权。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选定的教材去教,按照教研部门提供的教学参考资料、介绍的教学方法和编制的考试试卷和标准答案去教。至于为什么要教这些,为什么要这样教,怎样教更好,教师没有更多的思考。教师成了游离于研究过程之外的盲目模仿者、机械执行者、简单照搬者和被动旁观者。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缺乏主体自主意识,教师权力名不副实。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教师在哪些方面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专业自主权,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控制方式的开放程度。教师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所拥有的专业自主权有限,主要是因为教师是受社会的委托而对学生施加教育影响的,所施加的影响必须符合社会的要求,不可能避开国家对教育系统所实施的控制和对教育人员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国家的教师都没有多少专业自主权。大多数国家教师的资格是由教育行改部门认定的,而不是由教师行业组织认定的。因此,无论是个人或团体方面,教师的自主权都无法像医生、律师那么自由与自主。而且各级教师所受限制不一,学校层次越低,所受限制越大。教师的专业自主性在一定的范围内仍有发展的空间,而这种自主性主要来自于教师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即教师的专业自主性与其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与其专业成长密不可分。 四、专业增权 由于教育是教师对学生施加影响的一种精神活动,教师与学生都是活生生的人,因此,教师必须根据自己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教育活动进行科学的构思与灵活的安排,这就需要教师付出创造性劳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师又必须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换言之,必须赋予教师在符合社会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各种教育选择的权力。美国卡耐基教育和经济论坛“教育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工作组提出:“专业工作,是以专门家对他们本行的工作有特殊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其特征的。由于他们被认为具有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而受到尊敬,而且也是由于只有他们才具有这样的能力,所以专业人员在工作中享有较多的自主权。他们制定评价工作的质量标准;他们决定衡量本专业领域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的标准;并且,他们在对采用什么样的方案来培训本专业领域的人才有主要的发言权。”处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是教育改革的关键,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自主权。只有在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才能最终保证教育改革的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