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3)01-0005-08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近来发表的关于17世纪中国宗教和家庭伦理的两篇文章包含一个共同的看法:16、17世纪中国社会下层人民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与儒家观念体系有很大的错位和冲突(注:参见赵轶峰“儒家思想与十七世纪中国北方下层社会的家庭伦理实践”,《明史研究》第七辑;“17世纪前后中国北方宗教多元现象初论”,《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1期。)。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就当时发生的社会总体变动提出一个推论:这些变动的观念意识方面的主导的基础是当时普通民众的价值观而不是处于困境中的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精英价值体系。从反面直接支持这个推论的历史事实是,明代中国社会的主要变动,包括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不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结果而恰恰是伴随着明朝初年建立的土地、人口、赋税、商业制度和政策走向失效的过程而发生的,而儒家思想界本身也在这个过程中分化蜕变而再没有完成理学鼎盛时代那种程度的一致性。这个推论无疑带有韦伯思想的色彩,因为它的前提假设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念体系对该社会的转变发生重要的影响,同时它又与另一种带有韦伯思想色彩的看法,即以所谓“新儒家”伦理来解释前近代中国社会变动的看法相冲突。后者当然以余英时教授和杜维明教授为倡导(注:参见杜维明,“Toward A Third Epoch of Confucian Humanism:A Background Understanding”,载于Irene Eber编Confucianism:The Dynamics of Tradition,New York:Macmillan,1986;并参见杜维明“Cultural China: The Periphery as the Center”,Daedalus,120∶2(Spring 1991),p.1-31。余英时教授的看法主要见他的《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台北:联经出版社,1987。)。 韦伯认为“inner-worldly asceticism”(入世苦行)是调动人们从事积极的商业行为的必要因素。而这种伦理品质又是清教伦理中所独有的(注:韦伯关于儒教的系统观点,参看韦伯的The Religion of China:Confucianism and Taoism,这是韦伯1920年发表的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the World Religions中的一部分。这本书可以被看做是韦伯的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三联书店1987年中译本)的姐妹篇。参看Max Weber,“The Prefatory Note”in The Religion of China:Confucianism and Taoism,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51。)。他认为清教徒为取悦于上帝而极其勤奋节俭地从事商业活动。余英时教授在批评韦伯时指出,中国新儒家伦理中也具有这类入世苦行的主要成分,两者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1](P67-69,74-84,136-166)。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一种特殊的伦理成分肯定不足以解释诸如从前近代向近代社会的转变这样深刻的社会变革。因此,韦伯的新教伦理假说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但是他关于儒家伦理与现代社会的不协调性的看法,却大致不错。余英时教授在考察中国近世商业精神的时候提出的新儒家的入世苦行的事例相当多是非经济性质的和含义不明的,不足以调动明清鼓荡而起的商业行为浪潮。在余先生的论述中,王阳明和心学是新儒家积极作用的主要例证。但是王阳明在儒家内外都受到批评,嘉靖皇帝曾经一度明令禁止王学,顾炎武也对王学提出过严厉的批评[2]。心学在16、17世纪很有影响但困难重重。更重要的是,余先生和韦伯一样取了儒教中心的视角而忽略了下层社会宗教和伦理价值的特殊性。如果在17世纪的中国存在类似西方的清教伦理这样的东西,这也要在下层社会中寻找。 本文拟通过对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较东南落后的北方下层民众涉及商业行为的观念进行初步考察来说明:下层民众的伦理观念体系与近代意义上的商业行为之间并没有任何严重的障碍,而儒家思想与商业伦理之间反而存在严重的紧张。对于下层民众说来,卷入商业活动只是条件问题,而对于严肃的儒家人物则是自我变异的问题。韦伯主义的方式不可能回答传统中国商品经济没有自行转为近代形态的原因问题,也不能恰当地回答中国宗教文化伦理的特点问题,这主要不是因为它对儒家的误解,而是因为对儒家思想与中国社会关系,乃至对中国社会历史的误解。考察以北方为范围是因为北方在商业发展方面相对落后,而更为发达的东南地区的情况又已经有很多的研究,其实对东南地区的考察和对北方的考察所能得出的结论同理,此处特以北方为中心。 二、北方庶民的生财行为 16至17世纪间北方的商业发展程度仍不及江南,但是比较其他地区则更为活跃。张瀚曾经写了几篇文章描述明中叶以后北方的商业活动。他注意到,“今天下财货聚于京师,而半产于东南,故百工技艺之人亦多出于东南,江右为伙,浙、直次之,闽、粤又次之。西北多有之,然皆衣食于疆土,而奔走于四方者亦鲜矣。今辇毂之下,四方之人咸集焉。其在官者,国初以工役抵罪,编成班次,有五年、四年一班者,有三年、二年、一年一班者……自后工少人多,渐加疏放,令其自为工作,至今隶于匠籍。若闾阎之间,百工杂作奔走衣食者尤众。”[3](卷四)北京近郊的宛平县县令沈榜也注意到:“即使国门之外,画地而畦,围堑而庄,疑于农业矣,而所植非珍果奇花,则蓝蓼卉草。何者?彼一畦之入,货之固抵阡陌也。山壑之民,岩居谷汲,批裘舔犊,疑于业农矣,而所治非薪厂煤窑,则公侯厮养。何者?彼丝毫之利,岁计故致倍蓰也。”[4](卷一)沙河县:“人尚俭朴,士崇儒雅,市多逐末,农力粪田。”[5](卷一一七)傅衣凌先生在关于明清河南武安商人的研究中征引的许多文献中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如商业河南林县人民“稼穑兼陶窑”,“稼穑兼商贩”,河南武安“最多商贾,厢坊村墟,罔不居货”等(注:参见傅衣凌:“明清时期河南武安商人考略”,载《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8-205页。以上引文出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河南·德府志”。)。 北方下层社会庶民面向市场的经济活动是在16、17世纪达到一个空前活跃的水平。《泰安州志》记载说,元末明初的时候,该县的人民“人情朴厚,俗有儒学”,“土尚诗书,民执常业”。到万历三十年(1602年)的时候,当时的地方官任弘烈则说是“风移俗易,浸淫于贸易之场,竞争于锥刀之末,民且不自知其习于浮而风斯下也。以余耳目所闻睹,学士大夫循循笃行古风者什之二三……”。任弘烈显然是把这种变化看做传统价值的没落[6](卷一)。清朝初年兖州和青州农业商业化的情况显示出,普通农民在卷入商业活动的时候并没有任何犹豫。兖州的滋阳县,自从顺治初年开始种植烟草,到雍正年间(1723—1735年)烟草种植已经普及到全县。商人频频来到这里收购,烟草牙人因而迅速增多[5](卷二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