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式与定义 时代和经济学的飞速发展都提出了经济史研究的变革问题。过去我国经济史与理论经济学基本分家的状况已经显得很不合时宜了。理论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的发展都内在地提出了相互融合和相互渗透的需要。诺思因成功地将产权理论运用于经济史的研究,而成为西方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弗里德曼和舒尔茨的《美国货币史》则是一部通过对美国货币史的叙述和分析来阐述货币主义思想的经典(注:Milton Friedman and Anna J.Schwartz,A Mo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1867-1960,1963.)。诺思和托马斯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与《美国货币史》相比,两者虽然都是以史实来验证一种经济学理念,但具体的方法则有很大不同:前者从产权分析的范式入手,对史实进行高度抽象和扬弃,通过对欧洲人口增长、劳动力和土地相对价格变化的分析,论证了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制度转变,从而造成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方的兴起(注: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而后者则是非常具体地分析历史过程,“用历史的、实证的资料来检验理论的重要性”(注:布赖恩·斯诺登、霍华德·文:《与经济学大师对话》,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53页。)。也许中国的经济史学者比较熟悉,也比较容易接受《美国货币史》的研究方法(不说理论创新的困难),这当然无可非议。但笔者以为,将范式研究引入经济史同样重要,值得我们在求新求变之中加以尝试。本文试图创造性地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来进行近代中外金融制度变迁史的比较,并从中获取若干理论启示。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学者将制度变迁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方面,林毅夫的文章《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科斯、阿尔钦、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根据他的观点,诱致性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虽然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但为了便于分析起见,作者将这两个变迁类型作了区分。 两种制度变迁模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适用性是不同的。在凯恩斯主义兴起之前,诱致性变迁占主导地位,而在凯恩斯主义兴起之后,强制性变迁方式的重要性大大上升。但即便如此,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型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仍然可能是交叉的,要研究制度变迁的成败得失,不能不研究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式在交替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这种交替关系的核心由两个问题所构成:第一个问题:强制性变迁是在诱致性变迁的基础上进行,还是另起炉灶,完全另搞一套?第二个问题:强制性变迁是促进诱致性变迁,还是对后者进行压抑,以牺牲后者为代价?这两个问题将成为本文分析的重点。 西方一些学者在分析制度变迁时,将其分为两级,即:第一级:某项制度安排发生变迁;第二级:整个制度结构发生变迁。关于产权制度的分析就是这样。由于两级的跨度过大,因而很难作细致的分析,容易使分析流于粗疏。才华横溢的新经济史学家在开拓性地阐述他们的闪烁着思想火花的理论时,采用随机举例子式的举证方法,可以说是一种学术发展的必然。但随着这门学科发展的深入,随机举例子就显得系统性不强了。实际上,制度变迁可以分为四级,即:第一级:某项制度安排发生变迁;第二级:某类制度结构发生变迁;第三级:相关制度结构发生变迁;第四级:整个制度结构发生变迁。第一级变迁发生以后,只有经过第二级和第三级变迁的过渡,第四级变迁才可能成为现实。因此,对第二级和第三级变迁的研究就成为深化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关键。本文选择金融制度变迁作为研究对象,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二、几个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变量因素 要设计出一套十分完整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是困难的,因为制度分析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对于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分歧,另外,适于分析制度安排变化的框架又可能不适于分析制度环境的变化(注:奥斯特罗姆、菲尼、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6—158页。)。本文不打算对这类框架展开全面分析,只准备讨论几个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变量因素,探讨它们对近代中国金融制度变迁之所以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的定型作用。 (一)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在西方,金融制度是伴随着排它性私有产权的建立和完善而发展起来的。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企业进入中国,西方的产权制度也被引进了中国,但这种产权制度并没有宪法层面的保障,也并没有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中国传统社会的那种不完全私有产权,在政治强权的形态下有可能重新萌发出来。这正如王家范教授所说,“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呈现为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注: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史林》1999年第4期。) 产权是一组权利,包括对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改变资产形态和实质的处分权、以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把所有或部分以上三项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平乔维奇认为:“最后两个方面是私人产权最为根本的组成部分。”(注: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而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恰恰就是体现在产权的这后两个方面(处分权、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