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低效率与教育产权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先佐(1953-),男,湖北浠水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经济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教育供求矛盾依然十分尖锐,怎样解决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误以为只要解决了教育经费短缺就能确保教育供求矛盾的解决,却严重忽视了造成教育供求矛盾紧张另一方面的原因,即由于教育产权与职责的模糊这一体制内在的缺陷所造成的教育效率低下的严重影响,并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揭示了教育效率低下的体制根源,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教育效率的对策思路。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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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2002)03-005-06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教育的发展仍然滞后于其他行业的发展,教育的供给还远远无法满足人们强烈的教育需求,社会、个人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多与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对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出于缓解教育供求矛盾的良好愿望,误以为只要解决了教育经费短缺就能确保教育供求矛盾的解决。于是,人们从改革着眼,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许多新的思考,并在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新的主张并采取了不少重大举措,确实增加了教育投资,使教育供求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在这一过程中却严重忽视了造成教育供求矛盾紧张另一方面的原因,即由于教育产权与职责的模糊这一体制内在的缺陷所造成的教育效率低下的严重影响。因此,本文试图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揭示教育效率低下的体制根源,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教育效率的对策思路。

      一、产权与效率

      产权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前沿理论之一。在我国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以及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产权问题才引起较多关注。但从目前来看,在我国产权仍“是一个非常不明确的范畴,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产权的存在及其运动的复杂性,由于这种复杂性使得人们在认识和考察产权时得以从不同的历史前提出发,从不同的经济生活方面,以不同的研究目的和方法,去概括和解释产权。即每一种解释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又总是似乎能找到一系列现实历史的支持,进而使得产权范畴缺乏统一的说明”[1](p3)。然而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的定义则是非常明确的:所谓“产权就是经济主体对财产的权利,更严格地说是一组权利束(property-rights),即经济行为主体在划分、占有、支配和使用特定财产时所形成的经济权能及利益关系。”[2](p151)具体讲,产权具有以下三层含义:“1)产权是排他地使用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2)产权就是剩余索取权,谁获取剩余,谁就拥有资产;3)产权是剩余控制权形式的资产作用权力”[3](p7)。

      由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的定义可推断出产权的功能:

      首先,产权明晰可以解决外部性或权利界定不清产生的低效率问题

      产权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才出现的一种制度,而“在只有一个人或资源无限供给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产权问题”[4](p162)。因此产权也可以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产品或服务具有外部性或存在由于权利界定不清的问题,会产生搭便车等低效率的行为结果。与此同时,由于“人与人之间,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国家与公众之间,不同所有者之间,不同劳动者之间等等,权利和责任的划分是不明确、不确定的,从而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出现一个模糊的、可以共享的,实际上必然以某种方式加以分配但分配方式又不确定的‘区间’。”[5](p43)存在着这样一个模糊的“区间”,就势必导致特权的产生和交易费用的增加,因此,明晰和界定产权可以排除财产所有和财产营运中的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为财产运作提供权利基础,从而解决外部性或权利界定不清产生的低效率问题。

      第二,产权明晰对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能起到激励作用

      产权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排他性产权的确立使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尤其是剩余索取权的明确更使产权主体具有内在动力去有效地营运财产。所谓剩余索取权就是“在其他各方按合同获取他们的收益以后,剩余的收益由所有者索取。”[3](p10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由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包括投资者、人力资本所有者(管理者、雇员)经过谈判签订契约而组成的,因此企业契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6]。而企业的市场契约是企业要素所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通过谈判确定各方以什么角色进入企业,确定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在企业中的行为方式和获取报酬的方式。在企业内,雇员是“被领导者”,其收入是工资,企业的所有者是“领导者”,获得企业的利润,企业的所有者在支付了合同(契约)规定的应支付的雇员的工资、借贷资本的利息以及其他成本等固定支付后,企业收入的余额就是企业利润,也称为企业的剩余,要求得到企业剩余(利润)的权力称为剩余索取权,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是剩余索取者,剩余索取者具有了这种权力,就会形成提高效率的动力机制,同时,产权制度形成的稳定预期有利于产权主体从长远考虑进行决策,从而避免短期化行为。

      第三,产权明晰对不确定事件能有最终的处置权或控制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可以解决外部性或权利界定不清产生的低效率问题,但产权的界定也不是无成本的。因为合同或契约也总是不十分完备的,有时也不可能对所有后果都了如指掌,以保证组织运作的高效率。那么,“在未预料的,或未作描述的,或不能证实的事件与行为中,谁有权力来决定合同未涉及的资产使用或处置呢?”[3](p87)这就涉及到剩余控制权的问题。如果说剩余索取权是考虑不完全合同条件下,对剩余收益的索取问题,那么,剩余控制权就是指企业契约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发生后的决策权。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只有当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为同一所有者所拥有时才是有效率的,二者的结合,就可以让决策者承担决策的全部后果,这样,他的自利动机就会驱使决策者尽可能作出好的决策,组织的运作才是有效率的。

      通过对产权概念及其功能的简要揭示,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如下启示:不同的产权结构,会导致不同的体制效率,产权清晰对社会经济活动会产生相当大的促进或制约作用,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费用,必须以产权的界定为前提。由于权利与责任的对等关系,我们可以根据高效低耗的原则对权利与责任进行对等的划分,以构建一套充满内在动力的制度体系,促进包括教育事业在内的公用事业按照经济的原则得以发展,进而提高教育效率,增加教育供给和缓解教育供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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