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国课程改革指南的课程政策,它是一个“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社会秩序和教育范围内,为了调整课程权力的不同需要,调控课程运行的目标和方式而制定的行动纲领和准则。”[1]它的着重点在于解决“由谁来决定我们的课程”或曰课程权力的分配问题。因此,从国际比较的观点看课程政策的不同类型及其各自不同的实施效果,以及课程决策的不同模式,不仅有助于获得制定我国课程政策的有益经验,而且可以探讨出理想课程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对我国目前的课程改革而言,在把握国际课程政策变化趋势的基础上,确立我国课程改革的政策取向,探索和提出最大限度地调动中央、地方、学校以及各类与课程相关人员的积极性的有力措施,最终找到花最小的代价尽可能大地实现课程改革目标的方法。 一、课程政策的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和学校自主决策型 1.中央集权型的代表:法国的课程权力分配状况 法国主要由中央政府以指令性文件来规定全国统一的基础教育课程。在课程管理结构中,课程政策的制定权、课程决策权及课程实施权等皆由中央总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一种绝对的领导与服从关系,各级督导是沟通中央和学校的媒介。同时,不同层级的权力机构之间在职责、权限及义务方面的等级区分也是非常严格与明确的。这种结构在课程控制上必然意味着全面集中、刻板划一以及自上而下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国有对全国教育进行全面直接领导的中央权力机构——教育部。它的权限极为广泛。它不仅有权提出教育法案、发布命令、确定教育经费,而且有权规定学校的教育方针和原则、制定教育大纲,甚至还有权规定教学方法、考试的内容和时间等等。[2]法国还有一套组织严密、完全受教育部垂直领导和监督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按照中央的命令负责本地区的各类教育事务。 第二,法国教育及课程体制的中央集权,不仅体现在对地方与学校处理重大事项的大政方针与基本原则的规限上,甚至还体现在对地方与学校处理一般事项的操作过程与具体方法的规限上,以致于“如果你要寻找这个制度任何一部分的某一特殊规定,你一定会在全法国的相应部分找到完全相同的规定。同样,课程和结构也是统一的。”[3] 法国中央集权的传统决定了课程政策的中央集权形式。当然,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在教育控制方面(包括课程控制方面)进行了分权和放权的一系列改革,但尚未彻底动摇法国教育及课程控制中的中央集权模式之根基。 2.地方分权型的代表:美国的课程权力分配状况 与中央集权课程体制迥然相异的基本类型是地方分权型的课程体制。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里,美国常被看成是地方分权制的最高典范。美国各个州的教育均独立自主,独立规定课程内容等方面的条例或方针,并制定实施、评价与修改教育与课程计划。具体来说: 第一,在课程政策问题上,美国主要是通过地区(主要是州)课程政策来影响学校及学生。此外,在州之下,还有“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包括最基层的学区教育委员会和介于州与基层学区之间的中间学区委员会,而且,各州也把教育领导权限进一步下放给所辖各级地方当局,尤其是地方教育委员会。而在这些“权力”或“责任”当中,也同样包括了诸如制定和修改教学大纲等课程权力。 第二,美国的教师通过教师联合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影响课程政策。美国教师联合会明确主张让教师参与课程政策的制定。地方学校和教师有权自订课程,有权自选和自编教材。 第三,美国的学生是美国课程政策的直接影响对象。这种影响包括两种:学生对课程决策正式的影响主要是学生干部可能被选举或委派担任决策委员会成员,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学程设置和学术要求;学生对课程决策的非正式影响往往通过拒绝选读诸如以学术专家课程为特征的学程表现出来,或者通过自办报纸、教学评议会等途径对课程设置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 第四,美国的家长也有权参与课程的决定,他们往往通过“家长和教师国家议会”这样的组织来对课程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自60、70年代以来,在教育(包括课程)控制方面出现了一些“权力集中”的趋向,表现在由州以下的行政单位向州集中。但总的看来,这些所谓的权力集中现象,还只是在地方分权这一总体框架范围内的局部调整,而并非意味着美国教育控制的基本模式的转变。 3.课程权力主要在学校的代表:英国的课程权力分配状况 英国是一个具有“自治”传统的国家,这一特色也反映在英国的教育与课程体制中。英国长期没有全国性的课程和教学大纲,教师在历史上一直享有比任何其他国家的教师更大的自治权。教师的这种自治权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选用等方面。 20世纪60年代以后,英国教师对课程的控制日益受到挑战。政府开始缓慢干预教育,并于1981年发布了一份指导性文件《学校课程》,明确提出课程目标和中学应开设的课程建议。1986年秋季实施以全国学科专门标准和一般标准制定的考试课程大纲。1989年起全国所有公立学校实行统一课程,取消了英国教师作为主要力量影响课程的传统自由。这样,许多课程决策权收回中央政府,削弱了教师及地方教育当局在课程决策方面的权限,只给地方教育当局留下一点提供指导的课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