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02)01-0093-05 民佃屯田,系民人承佃都司卫所的屯田,并按国家规定直接向屯仓办纳屯田子粒。它是军屯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定额租佃制。 一、民佃屯田的形成 明代山西民佃屯田是由都司卫所直接管辖的,是军屯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 首先,屯军与屯田相隔遥远,屯军不能自行耕种,是形成民佃屯田的一个重要原因。山西保德卫的民佃屯田就是如此。为加强边防,明宣德八年(1433),在这里建立了保德守御千户所,治所就设在保德州,并设有正副千百户,有旗军3488名[1]。在筹建保德守御千户所的过程中,明宣德七年(1432)在调拔三护卫军800名战士到保德戌边时,同时就将忻州的抄没地104顷72亩1分,作为军屯地亩拔给了戌守保德边关的屯军。由于两地相距500余里无法自行耕种,所以便由当地民人承佃,此即山西民佃屯田之缘起。明中丞庞尚鹏在奏疏中明确地记述了这种状况。 其次,山西都司卫所的屯田,布点多,跨度大,特别零散,是形成民佃屯田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山西都司卫所的屯田,不仅遍布山西所有州县,而且还延伸到河北的肥乡、永年、鸡泽、成安、内黄、魏县,河南的临漳、安阳、磁州等处。数量不大,布点分散,这是山西都司卫屯田的一大特征,同时也是形成民佃屯田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这个特征的形成是有它的历史渊源的。 第一,它是由军屯发展的历史过程所造成的。在我国历史上,军屯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由汉到宋是一个阶段,由辽金到明是又一个阶段。在前一个阶段中,军屯主要是以局部驻防军兼营屯田,以供局部之需要。其时,兼营屯种的驻防军几乎全在边镇,屯田与民田泾渭分明,不相混杂。在第二阶段中,辽金元均系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加强军事控制,凡驻军所在之地,皆分拔土地屯种,致使军屯遍地。 《元史·兵志》云:“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 从辽、金到元代,军屯遍及各地,无处无之,这样就形成了屯田与民田犬牙交错的格局。明代的军屯是元代军屯的继续和发展,所以也继承了屯田与民田犬牙交错的格局。 第二,它是与屯田的来源密切联系的。明代拔绐屯军的土地,来源甚多,类别繁杂。其中有“官田”、“没官田”、“绝户田”、“闲田”、“荒地”等等,这些田土多半是散于各处的,这就决定了它的分散性。例如,正统十一年(1446)“以山西应州充军死绝户官民地二百三十顷五十八亩有奇,给安东中卫军余耕种[2];再如,正德元年(1506)八月,以宁化王锺炳钦赐庄田二十八顷为太原左卫屯田[3]等等,这些屯田的陆续分拔,更加剧了屯田的分散性。 关于山西的民佃屯田,在明代有关屯田的文献中只有一些零散的记载,系统的记载始见于《山西丈地简明文册》(以下简称《简明文册》)。 《简明文册》一函五册,1090页,15.7万余字,是明万历九年(1582)右佥都御史辛应乾主持山西清丈的总纪录(详见拙著《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六章、第十一章及附录)。 据《简明文册》记载,山西都司所属卫所,有相当一部分屯牧等地在山西境外的北直隶和河南省,这些地亩虽然隶属于山西都司,亦为山西都司屯牧等地总额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行政区划来说,却不属于山西布政司之管辖范围。在山西都司所属卫所中,全部屯牧等地一座落于山西境外的有:潞州卫,沈阳中护卫,磁州千户所。部分屯牧等地座落于山西境外的有沁州千户所。 潞州卫建于洪武元年(1368),治所在潞州。设有左、右、中、前、后五个千户所。原额驻军3300名,万历清丈后实有屯地4432顷1亩2分。其座落府、州、县计有:河南彰德府的磁州以及临漳县和安阳县;北直隶广平府的永年县、鸡泽县、肥乡县和成安县;北直隶大名府的魏县和内黄县。沈阳中护卫,是永乐六年(1409)明成祖为护卫沈府而建置的,其治所就在潞州城内。万历清丈后,实有屯田900顷5亩2分。全部座落在北直隶广平府的曲周、鸡泽、威县以及顺德府的广宗县。磁州千户所,创建于洪武中期,隶属于山西潞州卫,治所设在河南彰府磁州城内,万历清丈后实有屯田837顷96亩6分,全部座落在彰德府所属的磁州及武安县境内。沁州千户所,创建于洪武十一年(1378),治所就在沁州。万历清丈后实有屯田1033顷93亩2分,其座落州县计有:沁州、武乡、沁源以及北直广平府的永年县和鸡泽县。 以上这些与治所距离较远、座落于山西境外极端分散的屯田,都是形成民佃屯田的重要原因。至于这些座落于山西境外的屯田中有多少变成了民佃屯田,按万历九年的清丈区划在北直隶和河南省的清丈文册中才有具体记载,但其中有一部分变成了民佃屯田,则应是毫无疑问的。 再次,屯军逃亡,屯田荒芜,是形成民佃屯田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象是伴随着军屯的废弛而出现的。明宣德年间(1426~1435),林希元奉命考察军屯时指出:“本朝屯田之法,今已废坏。军士逃亡过半,耕种之人多非本军,皆民承佃”[4]。这里所说的“本朝屯田”,“皆民承佃”,就是指军屯瓦解过程中形成的民佃屯田。宣德以后的民佃屯田,多半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所以很多明史论著把“召人承佃”和“民佃屯田”视作军屯瓦解的反映和表现,是符合历史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