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运作机制

作 者:
任放 

作者简介:
任放 武汉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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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从制度架构和经济功能两个层面论述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运作机制。从现有材料看,清代湖南的手工业行会在制度架构及经济功能方面,较之其他地区发展得更为充分, 具有典型意义和诠释价值。共同议定条规,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学徒制和值年首士制,审定 从业资格,严格产品工艺,承应官府差务,规范市场营销,是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运行机制 的主要方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手工业行会的存在虽然有其合理的历史内核,但却阻碍 了技术创新。这是主要和基本的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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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1)05-122-04

      行会,是指手工业劳动者共同拥有劳动工具及某种特殊技艺,排斥各种来自内部及外部的 纷争,制定严格规章制度的行业组织。从现有材料看,清代湖南的手工业行会在制度架构及 经济功能方面,较之其他地区发展得更为充分,具有典型意义和诠释价值。(注:本文所引湖南各城镇手工业行会资料,均见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 ,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9~198页。据笔者按行业统计,彭氏之书共辑清代全国各地手工 业行会资料123条,其中湖南一地为87条,占总数的70.7%;其他地区为36条,占总数的29.3 %。足见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资料之翔实与完备,实为全国之最。)本文尝试从制 度架构和经济功能两个层面,对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运作机制予以剖析。

      一 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制度架构

      据现有资料推断,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分布的行业至少有22个,而且均立有条规。众多的 行会条规,为我们剖析其制度架构和经济功能提供了充足的历史文本。有关清代湖南手工业 行会的制度架构,可从四个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共同议定条规,共同遵守条规,是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在组织机制上的特征。否则 ,行会的约束力就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证,并会趋于瓦解。

      武冈《铜店条规》开宗明义:“盖闻百工居肆,各有规矩,以安其业,苟规矩不有,则和 气不洽,而争竞起焉。我行铜艺,居是邦者,不下数十家,其间带徒弟雇工者,每多争竞, 较长计短,致费周旋。爰集同行商议条规,约束人心,咸归无事,庶几和气洽,而业斯安也 。”无独有偶,长沙《糖坊条规》(光绪丁亥年)声称:“吾济长[沙]善[化]糖坊,员云蝇头 微利,不有定规,何能一体?自乾隆、嘉庆、道光年间以来,章程划一。”长沙《碓户公议 行规》(光绪初年)亦称:“南省旧称富足,谷米四处流通,砻坊开设省垣内外,理宜划一。 矧关日食,尤系民生,倘无一定之规,殊非交易之道。前罪虽有定议,日久难免弊生。自乾 隆 四年遵奉上宪,酌定章程。”从条规的行文上看,在行会内部存在着一种平等但严格的氛围 。行会的利益高于一切,每名工匠必须自觉遵守。对于那些胆敢违背条规的人,行会决不宽 恕。无论长幼,不得徇私徇情。长沙《明瓦店条规》(道光十一年)写明:“一议自议规之后 ,如有滥废行规,被我等查实者,务必传公议罚,不得二人抵实一人以成恨怨。无论前辈后 辈,俱可开说,公事公论,毋得袖手旁观,不发一语,体谅徇情。如有体谅徇情者,先罚钱 五百文,以为茶费,后罚废规人钱二串文人公。”对条规的认同与遵奉,事关行会的兴衰。 对于违规者,行会一般采取经济处罚的手法。长沙《京刀店条规》(乾隆三十一年)明文规定 ,每年恭逢师祖瑞诞,虔诚庆祝,值年办理,动用公项钱一十四串五百文,“倘有侵吞浪费 ,以致亏空,移交下手,下手不得领接,必通知同行凭众赔清。如朦交朦领者,一经查出, 各罚戏一台。”类似文字,亦见于衬铺业、戥秤业、木业、制烟业等行业条规之中。

      第二,为了协调手工业行会内部的经济利益,必须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即合同)。经济合同 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店东与帮工及客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清代湖南行会 条规是制度架构与经济合同的混合物。

      兹据宣统三年湖南调查局编印:《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附录》所辑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 条规,可知经济合同的主体概有六类,即店东(俗称老板、店家、店主)、客师(外来工匠)、 雇工(自由职业者)、徒弟(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帮贸(市场营销人员)、司务(财务管理 人员)。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如店东与雇工之间,安化《 染坊条规》规定:染坊雇工,议定工价以一年为度,方许下工。如未满年,不准同人雇请, 工价无补。长沙《香店条规》(嘉庆年间)规定,雇工不许做寿字盘香,“违者罚戏,并不准 城厢内外开设提香店。”又如店东与司务之间,长沙《京刀店条规》(乾隆三十一年)指出, 店家与司务“无论谁辞,惟二比账目俱要清楚,方可另做生理。如违,罚戏一台敬神。”另 据安化《染坊条规》,染坊掌缸司务,“必须认真经理,欲请帮作,选择诚实。倘失布件, 惟掌缸是问。”可见,司务除了执掌财务,兼有管理之职。在所有的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 是店东与客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各行业条规中,对客师的经营行为有严格的规范。这 是因为,客师是拥有专门技艺的工匠,是传统手工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人物。客师的去留, 客师帮店的限定,客师是否敬业及其道德修养,客师与其他铺户作坊的关系,客师的技术保 密等等,均为制定行业条规时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当然,经济合同是一种双向制约性 的契约关系。在约束客师的经济行为的同时,店东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长沙《靴帽店条规 》(道光年间)明文规定,店内长年客师,“春夏季店主无故不得辞师,秋冬季客师无故不得 辞东。倘间有口角争论,必须请凭值年人剖断是非,客师不得借此停工,另帮别店,店主亦 不得因故辞师。倘有不遵,罚银二两。包冬客师,均照一体。倘铺户悄请,查出罚店主银四 两。”问题的关键在于,经济合同的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背合同,品行不端 ,就会遭到惩罚直至清扫出门。如长沙《靴帽店条规》(道光年间)警告客师带徒弟在店,“ 理应正直端方,恐有欺心肥己,查出实情,铺户作坊,不得复请复带,倘有不遵规,罚银二 两。”又如长沙《衬铺条规》(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强调客师徒弟“如有贪图小利,公议革 出,不复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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