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研究综术

作 者:

作者简介:
薛长绪(1976-)男,河南焦作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部重要著作,国内学者对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从《正义论》和以前理论的联系和区别、《正义论》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说明当前国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大致研究情况,并简要说明了《正义论》给我们的启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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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一部扛鼎之作。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英语世界中出现了大量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文章和著作。国内学者也一直都在关注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1987年7月6日的《理论信息报》发表了一篇张乃根的介绍性的文章:《罗尔斯的〈正义论〉》(1988年3月中译版的《正义论》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88年7月4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任可的文章:《对“社会正义”的探讨——评介罗尔斯的〈正义论〉》,自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开始在中国引起广泛注意,十多年来国内大概发表了60多篇有关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文章和10余本相关的著作。大致来说,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义论》和以往理论的联系和区别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吸收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它又和前人的理论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国内的许多学者敏锐地把握住了这些不同,他们从多种角度说明了《正义论》和以往理论的联系和区别,主要表现在:

      在对自由主义表现形式的理解上,学者们普遍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倾向。19世纪上半期到20世纪中叶,功利主义在政治哲学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和压倒性的优势,学者们认为功利主义是传统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而罗尔斯用以取代功利主义的理论则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由主义,即新自由主义。

      在思维方式方面,学者们也都认为罗尔斯明显地不同于以往的思维模式:《正义论》以前的英美伦理学甚至整个哲学都是以实证和分析占主导地位,伦理学家只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去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而罗尔斯秉承了康德自由主义传统,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由形式的问题转到了实质的问题,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对康德哲学思维进行了回归。

      在对政治哲学主题的理解上,以姚大志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指出:《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发生了从“自由”到“正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变换,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洛克和康德强调的是“自由”,而罗尔斯强调的是“正义”:政治哲学的主题发生了转变,“正义”成了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主题。

      从契约论的角度,应奇指出,《正义论》作为规范政治理论复兴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罗尔斯恢复了社会契约论这种支配了启蒙运动的政治思想模式。应奇认为在对契约论持批评态度的黑格尔逝世之后,功利主义和自黑格尔、马克思以来的国家的历史理论,都使社会契约论黯然失色,而罗尔斯使得社会契约论在当代得以再生。

      二、正义原则

      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这两个正义原则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两个原则对于中国处理当前的公平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我们也听到了国内学者对这两个正义原则的不同看法。

      在持批判态度的人当中,王海明是最有代表性的一个,他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出了两点质疑:首先,他认为罗尔斯背离了两个原则历来被名为“平等原则”的传统,而称其为“正义原则”,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有许多原则都是正义的,如人道原则、政治自由原则等,但是不能因此就把它们称为“正义原则”,“正义”是这些原则的共性,而这些原则只能以它们各自的特性命名,否则的话这些原则就都叫做“正义原则”了。因此,“平等原则”是正义的,但是它只能叫“平等原则”,而不应该叫“正义原则”。

      其次,王海明指出罗尔斯对这两个原则的表述也是不确切的。他认为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是平等理论的一大退步:罗尔斯之前的平等理论一直都是一种“比例平等”,是在差别、不平等的权利分配之中确立比例平等原则的:它的现象是差别、不平等,而其实质则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即比例平等。王海明认为这种比例平等是一种真知灼见,而罗尔斯对“差别、不平等”原则的表述则未免有点肤浅,它使得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两个平等原则退化成一个是平等原则、一个是差别原则。

      王海明认为罗尔斯对两个平等原则表述的另一个不确切的地方在于:它未能真正说清平等分配与不平等分配的东西究竟是什么。罗尔斯认为应该平等分配的是自由,应该不平等分配的是社会和经济权利。王海明指出把应该平等分配的东西局限于自由未免过于狭窄,应该平等分配的应是所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的人权,而自由仅仅是基本权利之一,仅仅是人权之一。同时,罗尔斯把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东西定为社会和经济权利则既失之过宽,又失之过窄。失之过宽在于并非一切社会、经济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仅仅是非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而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则是应该平等分配的东西。失之过窄在于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东西不该只局限于社会和经济权利,政治、思想、科教、言论、出版等等任何方面的非基本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

      以戴桂斌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脱离了具体历史发展的抽象原则,而正义、公平问题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问题,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戴桂斌指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它试图缩小人们之间的差别和贫富悬殊,以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这只会造成平均主义的后果,会导致新的不平等、不公正,因为这种平等是以牺牲能力强、贡献大的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戴桂斌认为这不利于社会高效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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