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作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教育公平已经成为各国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在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发展的不同时期,对教育公平问题有过不同的认识和实践。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和不同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拉大,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试对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进行简要的梳理和讨论,以求教于各方。 一、关于教育公平的理论 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孔子“有教无类”的主张,体现了古代朴素的教育民主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被认为最早提出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 在语义的层面上,公平(equity,equitable)与公正(justice,just)是近义词。前者与“平等”、“均等”紧密相连,后者更近正义之义。区别公平(equity)与均等(equality)的不同含义是很重要的。“均等”重视数量、程度、品质上的一致,但“均等”的分配并不一定是公平的,例如对大小不同的孩子均分食物;同样,“公平”也不一定是均等的。公平作为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道德意味、伦理性和历史性。 哈佛大学的哲学大师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关于公平的著名的三条原则:(1)每个个人有获得最广泛的、与他人相同的自由;(2)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其所获得的地位、职位、利益应该对所有人开放;(3)如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他言明了两种性质的公平:一为“均等性”的公平,即平等地对待相同者,是一种水平性的、横向的、平均性的公平;另一种为“非均等性”的公平,是垂直性的、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即“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如多劳多得、贡献大者先富等。同时,他指出了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补偿。(注:详见张民选著《理想与抉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国际比较》,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年。) 在教育领域,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 教育权利平等的理念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在超越了身份制、等级制等将教育视为少数人特权的历史阶段之后,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40年代的《联合国人权宣言》即规定“不论什么阶层,不论经济条件,也不论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在6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教育改革浪潮中,教育平等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问题有关的人最关心的问题”。(注:查尔斯·赫梅尔著《今日的教育为了明日的世界》,第68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年。) 教育平等不但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它之所以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还由于教育具有促进社会平等的社会功能。杜威等教育改革者认为,教育至少有三种重要的职能:将青年人“整合”到社会及各种成人角色中去的“社会化”的职能;促进个人心理和道德生长的“发展”的功能;同时,在存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他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因而,现代社会的教育,一方面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这即是教育的“平等化”职能。(注:S.鲍尔斯、H.金蒂斯著《美国:经济生活与教育改革》,第28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 教育公平、教育民主化的核心是“教育机会均等”。由于事实上存在的个体才能、禀赋的差异、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对教育公平的关注集中在给所有人公平的发展和竞争的机会。 由于传统的教育制度有利于享有特权的社会阶层,因而,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现代教育基本理念,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注:查尔斯·赫梅尔著《今日的教育为了明日的世界》,第69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年版。) 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详尽阐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它包括“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部分。“歧视”系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养中的均等对待”。其表现为(1)剥夺某个体或某团体进入各级各类教育的机会;(2)把某个体或某团体限于接受低标准的教育;(3)为了某些人及团体的利益,坚持分流教育制度;(4)使某些人及团体处于与人的尊严不相容的处境。“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注:马和民、高旭平著《教育社会学研究》,第86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 有的研究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三个层面:入学机会均等、进入不同教育渠道的机会均等、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事实上,教育公平与其它社会领域的公平一样,可具体地区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种不同类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