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育管理观的转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振改,华中师范大学教科院

原文出处:
教学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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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教育改革的深化所带来的教育投资的多元化、办学行为的自主化和教育行政的规范化正在打破我国长期以来政府集投资者、办学者与管理者于一身“包打教育天下”的旧格局,构建新型教育管理体制已呈必然之势。其中,教育管理观念的转变则是自觉性改革的先导。故本文对此试作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教育管理的改革。

      谁来管——更新教育管理主体观

      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大,且出于对“教育属公共品”这一特性的认可,十九世纪以来的各国政府都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介入教育并承担起不可替代的管理责任。这在我国也不例外,但带有自己的特色——政府全包教育、统管学校。这种过于单一化、行政化和集中化的管理主体的选择虽在计划经济和集中政治的体制下为我国教育发展的初始性启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但在实际上却造成“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尤其是随着经济、政治和教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这种单一政府管理主体观已不能适应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这是因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引入使有限资源的配置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各种经济联系的实现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和竞争法则。而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非物质生产,其具有潜在生产性和效益性的投入如何在固有的“弱势”竞争中得以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无形之手”如何约束教育的投入与产出?政府如何实现这一公共品的有效供给?这些教育——经济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原有教育管理观念与实践的改变。

      其次,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企、政事分开,以改变以前政府职能不清、权责失衡的状况,提高管理效能,而其首要条件是转变职能。那么在教育领域,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带来管理主体的变化。

      再者,从教育自身的改革来看,不论是解决“穷国办大教育”所带来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还是为增强教育活力所要求的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都要求打破政府全包教育的单一格局和统管学校的惯例。这就要求教育管理主体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由形式的多元化走向实质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管理主体观要求:

      政府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主体。它是在应管和能管的法定权限内,履行计划、指导、协调、评估、督导和服务诸职能,主要着眼于整个教育的宏观调控;学校则为自主的依法办学主体(办学主体不同于投资主体)。它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享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权,做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以校为本从而实现“育人”目标;教育中介组织,如教育咨询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以及由校外人士所组成的组织等为合法的参与主体。它可以采用“咨询、协商、编入或行政委托”(注: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57—58.)等多种方式成立,既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又可发挥独立和独特的权威对学校进行一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从而参与到管理中。从纵向来说,各级政府应在不同权责范围内,发挥合理的主体作用以实现“分级管理”的要求。这样最终形成的将是适应教育发展的多元网络型管理格局。

      管什么——转变教育管理职能观

      教育管理职能是各管理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它们的存在方式和价值实现。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教育发展中,各管理主体的职能也是发展变化的。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统管学校——学校的管理权责有名无实,政府则管了“不该和不能管的”。而在新时期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原有的管理职能的转变不仅是各管理主体间权限划分、责任分担与利益分享的前提,而且也是管理职能的定位——管理体制的“牛鼻子”所使然。因此,从我国教育管理的特殊现实出发,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观,也是转变整个教育管理观念的关键所在。

      基于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是一种宏观有序的过程,也考虑到政府、学校与教育中介组织各自的特点,为克服以往政府“全包式”职能观所造成的管理职能错位、权责失衡等弊端,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应着眼于:

      (一)有限职能观,即政府在法定的权限内,管“应管和能管的”教育事务。就当前世界教育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而言,这种有限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于教育计划、指导、协调、评估、督导和服务方面。显然,这正是从政府管理的宏观性和间接性特征来界定的职能。

      (二)有序职能观,即要加强和改善各管理职能间的联系,以发挥整个职能系统的“加合”效应。这种有序也是教育管理过程的内在要求。如计划职能的实现必须配合对其执行的指导、评估诸职能,否则,单一的计划可能流于形式。

      (三)动态职能观,即随着教育的发展,每一管理职能和整个管理职能系统的重心要随之发生变化。就前者而言,虽每一管理职能都有确定的内涵和独特的作用,但它们并非固定不变的。如教育评估职能最初是针对学生的学习,后来扩及到教师的教学、学校的办学水平乃至教育管理自身,因而评估的标准、手段等也要随之而变。就后者而言,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教育管理职能系统的重心是不同的。如当代美国的“指导—服务”式传统中强调了国家计划的重要性;而法国的“计划—督导”式中则渗透了指导的成份。就我国的现实来说,在弱化指令性教育计划职能的同时,应强化教育指导和评估的职能。

      如何管——提升教育管理法制观

      实现教育管理主体的职能需借助于一定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随着教育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教育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需发生相应的改变,因为管理方式和手段是服务于管理职能的。目前在我国,政府管理教育的方式要从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从微观介入变为宏观调控,从经验管理变为科学管理等;其管理手段则从单一的行政指令、政策变为经济、行政、法律等多手段的相互结合。针对我国教育管理改革的现实,笔者在此强调“提升教育管理法制观”是出于以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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