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期待:科学表述与具体实施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声健《中国音乐教育》编辑部 副主任 博士 《中国音乐教育》编辑部 北京市 邮编 100036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在剖析学校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以及与学校开设的各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关系基础之上,对美育给予的一个相对科学的和完善的界定,指出美育的具体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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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2000)01—0026—03

      一、关于我国教育方针的表述问题

      在我国,政府明确提出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的有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这一时期所召开的有关会议,所颁发的有关文件等,都是提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第二个时期是1986年至今。其中的第一个主要标志是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七五计划》中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贯彻德育、智育、体育、 美育全面发展的方针”, 第二个主要标志是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4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对美育所做的专门论述。但直到现在,在教育方针的表述中,都一直没有包含“美”或“美育”一词。不过,应当看到,今天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与1957年毛泽东同志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对我国教育方针所作的第一次权威表述是有很大不同的。这里我们不妨对比一下,毛泽东当年的表述是“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表述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很明显,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得到发展,与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二者仅从字义上讲就不一样:“德育、智育、体育”是就学校全面发展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言的,这里没有提美育,也就意味着美育不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之后的教育实践已经给了我们答案。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中的“德、智、体”这是就个体素质结构而言的,而不是就教育的组成部分或教育途径和内容而言的,因此这样的提法本身应该说丝毫也没有排斥美育,也就是说,教育方针中没有“美”字并不意味着学校教育中就不存在或不提倡美育了。具体讲,美育同德育、智育、体育甚至劳动教育一样,同样承担着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的任务,并在培养全面发展型人才这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更何况“德、智、体等”中的“等”字还把个体的审美素质包含在内。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教育方针的表述中虽然并没有“美”字,但无论是中央领导的有关讲话还是政府制定的教育法规和文件大都包含了美育的内容,美育在这几年依然受到一定重视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只要我们能对教育方针的理解是科学的、正确的和全面的,教育方针中加没加上“美”字对美育来说并不是决定性的。当然,如果能加上去,那么美育就会更加名正言顺、一目了然,能避免许多误解,这对学校美育事业的发展必然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教育方针表述中的“德、智、体”与“德育、智育、体育”是两组不同的概念,二者并不等同。建国初期的有关规定到毛泽东同志对教育方针的界定,在语言表述上并不严谨,犯了偷换概念的毛病,把属于学校全面发展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德育、智育、体育等同于了个体身心发展素质的德、智、体。这一问题,在1986年重新确立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以后,应该说已经得到了解决。近十多年来,无论是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还是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件,都是从培养个体素质的角度提“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而再没有出现过“培养德育、智育、体育全面发展的人才”之类的表述。(当然,提“德智体全面发展”一时不用“等”,一时又用“等”,一时又用“等诸方面”,也表明在这一问题上认识不一致,表述不规范。重视美育的人用“等”,不重视美育的人不用“等”,谈美育时用“等”,不谈美育时不用“等”,“等”字几乎就成了美的代名词。)

      现在教育方针关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是与《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一致的,《宪法》的规定是“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也进一步证明教育方针中的“德、智、体”是“品德、智力、体质”意义上的“德、智、体”,而不是“德育、智育、体育”的简称。那么,究竟可不可以把教育方针中所表述的“德、智、体”理解为是“德育、智育、体育”呢?应该说不可以。下面将要谈到这个问题。

      二、关于学校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以及与学校开设的各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1.学校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关系。上面已经谈到,二者是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不可等同。除此之外,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它们之间是手段与目标的关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是教育的最终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受教育者实施德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型人才的手段和途径,而且这种教育必须是整体的和全方位的,即只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或两个方面,甚至三个方面,都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四方面教育与德、智、体、美四方面素质之间并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相对对应的关系,这也就是我们不能把教育方针中的德、智、体、美理解为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简称的根本原因之一,即我们不能理解为德育只培养德的素质,智育只培养智的素质,而美育只培养美的素质。而应该这样去理解,德育主要是培养德的素质,但同时也兼顾培养着智、体、美等素质,依此类推,美育,不仅主要培养美的素质,它还兼顾培养着德、智、体这三方面的素质(在这方面学者们已有诸多论证)。这样的话,就算教育方针中没有“美”字,就算人们不怎么关注美的素质,美育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依照这一理解,我们就应该强调一点:培养学生美的素质也并不是美育独自负责的事情,德育、智育、体育同样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一点,往往被我们忽视了,却又恰恰本应由我们美育工作者自己大胆地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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