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的早期工业化与国内市场

作 者:

作者简介:
严立贤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

原文出处:
战略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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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两国同属东亚国家,其现代化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下差不多在19世纪后半期同时起步,但却经历了完全不同的现代化道路;日本在20世纪以前就开始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中间经过二次大战的挫折,终于在本世纪60-70年代进入了发达工业国的行列;而中国则始终是步履蹒跚,直到80年代才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产生中日两国现代化的差异的根本原因必须到两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亦即必须从自下而上的发展道路中去寻找。具体到工业化来说,就是必须到近代工业产生以前的原工业化(Proto-Industrialization)中去寻找。没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条件,单靠自上而下的培植,工业化是不可能成功的。

      所谓原工业化,就是指在以机器为基础的近代工业产生之前出现的、以手工具为基础、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程度不同地在家庭内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农村手工业生产。它是以自给为目的的家庭手工业与近代工业的中间形态。它与家庭手工业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手工业,都是手工形态的工业生产,不同点在于它是商品生产,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出卖,而家庭手工业则是为了自给,自给有余才出卖。它与近代工业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商品生产,区别点在于它是手工生产,而近代工业是机器生产。本文试图通过中日两国原工业化时期的市场结构及其对近代工业产生的影响的比较研究,阐明中日两国在自下而上发展道路上的差别,以揭示两国工业化道路差异的根本经济原因。

      一.日本的原工业化及其市场结构

      日本的封建制度是一种幕藩体制,它是在1600年关原之战德川家康统一了全国之后建立的。其特点是幕与藩的相对集中和相对独立。幕与各藩之间采取“不输不入”的原则,各藩在经济、行政和司法上都是独立于幕府的,构成了所谓的“大名领国”。幕府也有自己的领地,它只能在自己的领地上行使经济和政治权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它只能算是一个最大的藩国。德川幕府在以下几个方面统治全国:(1)他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拥有对各大名的土地进行改易和转封的权力;(2)他有权对各大名实行参勤交代制,命令各大名的家室住江户,以作人质,各大名自己也必须每隔一年到江户住一年;(3)他拥有作为中央政府所不可缺少的货币发行权,贵金属矿产的独占权,江户、大阪、京都、长崎等主要城市的管辖权,以及对外贸易的独揽权等等。

      在幕藩体制下,经济活动是以藩为单位独立展开的。农副产品由作为农民的日本百姓生产,他们耕种由领主(大名)那里领来的土地,向领主交纳实物地租──米。领主给武士的俸禄也是米。手工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民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自给,自给有余才出售,其中最主要的行业是衣料生产,其它还有酿造、造纸等行业;二是城市手工业,集中在作为藩国之首都的城下町,生产为领主、武士和町人(城市居民,分为手工业者和商人两部分)所需的各种手工业制品。另外还有一些散居在农村的专业手工业者(日语叫“在方职人”),他们从事一些由于技术等条件的制约而不太适宜于农业之余的家庭副业生产的行业,如冶铁、采矿、烧窑、木工等,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的农民,相当于列宁所说的淹没于自然经济中的“手艺”人。①

      商品交换发生于以下三个环节:一是领主和武士必须将米换成货币,以向城市手工业者购买手工业制品;二是耕织结合的农民需调剂余缺,有剩余也需出卖;三是城市手工业者需出卖手工业制品,购取米和农副产品。在幕藩体制下,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完全掌握在领主手中。作为商品交换的中介人的商人都是通过向幕府或藩主交纳冥加金从而获得幕藩统治者的保护的特权商人,他们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包买和批发体系,生产者(包括农村的农民和城市的手工业者)只能将产品卖给负责采购和包买的特权商人,然后由他们批发给代理商和零售商,最后流通至城乡消费者手中。②在城下町与距离较远的农村之间,散布着一些“在町”和“在市”,它们是城下町的延伸,代替城下町执行商业功能,是批发商体系在城下町和农村之间的据点。在这些“在町”、“在市”中的乡间商人(日语称“在方商人”)都是封建特权批发商体系的末端机构。

      各藩(包括幕府)在经济上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们还必须依赖于中央市场。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都能在本藩内生产,还有一些高级奢侈消费品必须靠中央市场供给(如京都的丝绸),各藩之间也必须通过中央市场进行特产物交换和产品调剂。中央市场主要有京都、大阪和江户三个由幕府直辖的大城市。京都是手工业城市,大阪是商业城市,而江户则既是幕府的城下町,又是东日本的中央城市。各藩和幕府在中央城市都设有批发商,以进行藩领城市市场和中央市场之间的经济交流。

      封建的商品流通结构是以农民的剩余劳动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领主基本剥削光为前提的。在这一前提下,农民的商品交换不是剩余产品交换,而是以必要产品价值为基础的使用价值的交换。如果一个封建社会中,除了必要产品以外的剩余产品全被封建统治者剥削走,那么,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非常稳定的社会,因为农民将被永远束缚在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中,新的生产方式就永远不会出现。在日本,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前半期。但是,自18世纪后半期开始,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耕地面积扩大,产量提高,棉布生产的扩大等等),社会总产品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地租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这些新增加的社会产品价值被作为剩余产品而留在了农民手中,有人称其为“全部剩余劳动被剥削的原则的衰退”。③

      从表一可以看出,在整个德川幕藩体制时期,人口、耕地面积、大米总产量和亩产量都在不断地增加,但在1750年以前,后三项的速度都赶不上人口增长的速度,故人均大米量呈减少趋势。1875年以后,人口增长速度减缓,耕地面积和亩产量仍保持较大增势,使人均大米量由1750年的150公斤增至1850年的175公斤,增长16.7%。175公斤米折合成稻谷有350公斤左右,再加上麦子和杂粮,人均粮食可达近500公斤以上。④到明治初年的1872年,则可达人均稻谷388公斤、人均占有粮食550公斤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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