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2-0079-07 关于归义军时期的徭役制度,学界已有一些论述①,其中雷绍锋、刘进宝等先生在著作中研究了归义军的赋役蠲免政策。笔者通过对P.3231(11)《平康乡官斋籍》的考察,发现一些本该享受免役特权的人参与了官斋劳动,从而表明其免役权有限,不能影庇户下徭役。《平康乡官斋籍》成于曹氏归义军时期,记载了癸酉年至丙子年(973-976)平康乡百姓参与官斋劳动的情况。雷绍锋曾撰写《〈癸酉年至丙子年敦煌县平康乡官斋籍〉之研究》一文,对其反映的劳动性质做了研究[1]。笔者以为,这件文书与赋役制度的关系仍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故撰此文,求教方家。 一 文书反映的劳役性质 雷绍锋先生曾针对《平康乡官斋籍》认为斋僧具有力役性质,并引《北梦琐言》“程贺以乡役充厅仆”作为类比,认为官斋劳动是真正意义的“乡役”。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尙可商榷。首先,对于唐代的“乡役”,学界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②,张泽咸认为“乡役”即“邑役”,是地方性的乡里之役,也是色役,又称“乡村色役”[2]。从这个角度讲,官斋劳动很难说是“色役”。其次,厅子役在归义军时期也广泛存在,Дx2149《欠柴人名目》记载欠柴的石富通,即标注为“厅子”,表明担任厅子在赋役上有一定的优待,而参加官斋劳动的平康乡百姓并不享有这个待遇,显然二者的劳役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 需要指出的是,百姓被官府征发从事造食劳动不止斋僧一项,规模较大的官方宴设、供顿,都是由百姓承担造食之役的。如北魏崔光在灵太后打算幸嵩高时上谏称“供顿候迎,公私扰费”[3];隋炀帝幸辽东到燕郡时,检校燕郡事的柳謇之因为“供顿不给”配戍岭南[4]。玄宗时期,将作大匠韦凑说:“一万行人,诣六千余里,咸给递驼,并供熟食,道次州县,将何以供”[5]。永泰年间,鱼朝恩赴国子监视事,特诏宰臣、百僚、六军将军送上,“京兆府造食”[5]4764。永泰二年(766)行释奠礼,“宰相、常参官、军将尽会于讲堂,京兆府置食”[5]923。元稹的《连昌宫词》有:“驱令供顿不敢藏,万姓无声泪潜堕”[6]之句,唐懿宗制书也称:“顿递供承,动多差配”[5]656,都反映了政府征发百姓从事造食之役。归义军时期也有征发百姓为官府造食的记载。S.1366《年代不明(980-982)归义军衙内面油破用历》载:“赏设司女人、汉七人各中次一份,十乡老面二斗、油一升,计用面五十三石三斗九升七合,油一石七斗三升四合四勺。”[7]从制作食品的量来看,归义军的寒食宴会规模很大,仅靠“设司女人、汉七人”远远不够,因此,也要征发百姓参与造食劳动,支出“十乡老面二斗、油一升”,就是用来款待组织劳动的乡官的。 这种供顿之役应该是属于杂徭,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东封泰山,诏:“其行过州县,供顿劬劳,并帖顿百姓,有杂差科并车马夫役者,并免一年租赋。”[8]自洛阳回京诏称:“其供顿州应缘夫役差科,并免今年地税。”[9]这里面的杂差科、夫役差科都是指的杂徭。在唐前期,官斋这样的造食劳动也应该属于杂徭性质。唐前期的徭役包括正役、杂徭和色役。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推行两税法,“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10],其后《贞元改元大赦制》再次强调:“自诸道州府,除两税外,应有权宜科率差使,一切悉停”[11]。似乎已经不再有无偿的力役差使了。但其实并非如此,陈明光指出两税法改革并未将地方性的杂徭“转化为征收代役金的形式,因而是合法的采取现役形态的徭役”[12]。张泽咸也列举出两税法时期存在杂徭征发的例证[2]326-328。因此,作为杂徭的官斋劳动出现在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地区是正常的。唐五代时期,正役普遍采取雇役的形式[13],杂徭与色役成为百姓的主要负担,但正因为如此,区别于“正役”的“杂徭”之名也渐渐消失。张泽咸曾指出,“唐后期的力役征发,往往与差役、差科、杂徭等互相混淆,有时很难加以区分”[2]292,“杂徭与力役逐渐趋向合流……宋、元、明之世,‘杂徭’之名已很罕见”[2]329。到了南宋,法律上就有“夫役谓科差丁夫役使”[14]的表述,即用“夫役”指代徭役劳动。 归义军时期的敦煌,也常常以“役夫”、“诸杂差遣”、“知杂役次”等指称百姓的劳役负担。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前后神沙乡令狐贤威状(稿)》中令狐贤威因土地被大河漂没,而呈牒:“昨蒙仆射阿郎给免地税,伏乞与后给免所着地子、布、草、役夫等”③[15],其中便将徭役负担总括为“役夫”。另外,P.3324背《唐天复四年(904)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身等状》是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身等因对徭役差发不满而上的状文: (前略)前使后使见有文凭,复令衙前军将子弟随身等,判下文字,若有户内别居兄弟者,则不喜(许)霑裨。如若一身,余(除)却官布、地子、烽子、官柴草等大礼(例),余者知杂役次,并总矜免,不喜(许)差遣。文状见在。见今又乡司差遣车牛刈芦茭者,伏乞司空阿郎仁恩照察,伏请公凭,裁下处分。[15]450 文状涉及的徭役负担包括“烽子”和“知杂役次”,而乡司差遣“刈芦茭”属于“知杂役次”的范畴。P.3257《甲午年(934)二月十九日索义成分付与兄怀义佃种凭》记载索义成“身着瓜州”期间,“所着官司诸杂、烽子、官柴草等大小税役,并总兄怀义应判,一任施功佃种。”[15]29也将徭役负担概括为“烽子”和“官司诸杂”。笔者认为,归义军时期的敦煌,百姓承担的徭役负担中,像“刈芦茭”这样的“诸杂役次”,可以将其称为“杂役”,渠河口作、枝夫等应当都属于杂役,其特点是劳役较轻,不耽误农业生产。与之相对的应该就是如烽子这样的“重役”,如S.4654号背《(946)前后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百姓王盈子兄弟四人状(稿)》就有:“更兼盈进今岁次着重役”[15]300。杂役与重役都是一般的劳役,只是从其劳动强度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程度的角度来进行区分,而非像唐前期杂徭与正役那样有不同的征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