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芜湖抽分厂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鑫义 周致元 安徽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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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抽分厂是明代设立的典型的工部抽分机构之一,在明代整个国家机制运行中,芜湖抽分厂和它同时设立的荆州、杭州抽分厂共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弘治时工部议:“凡修造供应所需物料,暂仰给于三处。”①本文就芜湖抽分厂作一番考察,抑或论及杭州、荆州两个抽分厂乃致整个明代抽分制度。

      一、设立和管理

      抽分是我国古代封建政府对商人贩运竹木柴薪等物征取的一种商税。《明史·食货志》云:“抽分,科竹木柴薪。”抽分之制,滥觞于唐代,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为筹集“常平轻重本钱”,于诸道要津置吏征收商税,其于“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②“后世竹木之税始此”,“由唐而宋,而元,率相承之”。③明朝在洪武初年承袭历代旧制设置了抽分机构,抽分的办法是:“竹木堆垛在场,奏申知数,以凭度量关支。”④如此看来,此时的抽分对象仅限于坐商,未及过往行商。而抽分也仅仅是为营造之需。明成祖永乐时“工役繁兴,征取稍急”⑤随着诸如营建北京这一类特大工程的展开,对于竹木等建筑材料的需求也大量增加。于是,在永乐六年(1408年)“开设通州、白河、泸沟、通积、广积五抽分竹木局。”⑥自此以后,各地的抽分竹木机构在逐渐增设。至成化年间,由于一系列原因,明朝政府向农民派征漕船船料的办法已无法继续推行,因为许多农民因此破产,“相继逋逃。”⑦在这种情况下,明政府不得不改革派征制度,将大批漕船用料的负担转嫁到商人头上。于是,在成化七年(1471年)三月,“增置工部属官三员往直隶太平府芜湖县、湖广荆州府沙市、浙江杭州府城南税课司三处专理抽分。”⑧至此,芜湖抽分厂与荆州、杭州抽分厂同时建立起来。

      起初,芜湖抽分厂同杭州、荆州抽分厂由工部“都水司差官一员管理”⑨成化二十一年“命监察御史抽分竹木。”之所以如此,则是由于工部官贤否不一,奸弊百出所至⑩。但是,“至弘治初,从给事中王敝言,取回芜湖、荆州、杭州三处抽分御史,以府州佐二官监收其税。”(11)只不过,这种由地方官协同中央官的抽分未能持续多久。弘治十三年(1500年)五月,“工部复奏,监察御史刘芳等所言‘杭州、荆州、太平三府抽分竹木丁之弊,请令南京都察院岁委监察御史三人,与工部原差属官一同管理’。从之”(12)。由此可知,对芜湖抽分厂的管理以朝庭遣官为主。主管其事的不仅有工部差遣官员,而且还有监察御史。工部差遣官员一年一换,以防积弊过深。“每岁须俟新旧交待,清查数目,造册复命”(13)。据嘉庆《芜湖县志,职官志》,其榷使官员自成化七年——即芜湖抽分厂设立之年始记,一年一人。官员多为进士出身的工部主事,间有工部郎中。直到崇祯年间才有户部官任榷使,反映了崇祯三年(1630年)后在芜湖设立户部榷关的事实。

      抽分对象为“客商兴贩竹木等项”。(14)再据万历《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三十九种抽分物,永乐六年定五十一种抽分物,皆为木、竹、柴、草之类。抽取额度自三十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就芜湖抽分厂而言,最初只抽在当地贩卖的竹木等物,不久就抽及到过往的货物(15)。

      二、抽分收入的用途

      芜湖抽分厂和荆州、杭州抽分厂共同聊补京城营缮、器物制造及粮船建造的费用不足(16)。这个最初确立的抽分收入的使用原则终明之世未有改变。下面,就将芜湖抽分厂收入使用的几个主要方面分而述之。

      1.用于工部造漕船,光禄寺造器具。尤其是造漕船,占更重要的地位。成化七年,芜湖抽分厂设立之初,“凡竹木等物,每十分抽一分。选中上等,按季送清江、卫河二提举司造船。次等,年终运至通州,送器皿厂造器皿。余卖银听用”。但是木料的解运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芜湖距在淮安的清江和在临清的卫河都十分遥远,距通州更远。于是后来“以竹木解运不便,各折抽价银”(17)。成化二十一年,工部尚书列照等言:“太平、荆州、杭州抽分木材专造光禄寺供应器皿,清江、卫河二提举司专造粮船,以省民间科派”(18)。至此,抽分银的使用制度基本确立。

      成化以后,抽分料银用于造漕船的初衷一直未变。据《漕船志·料额》弘治年间清江船厂和卫河船厂取自芜湖抽分厂的料银每年分别达到14540两和4230两。这两个数额之和占芜湖抽分厂时年收入的绝大多数。清江船厂负责造南京、镇江、江北诸卫浅船,卫河船厂负责修造山东都司和遮洋总粮船。据正德《明全典·造粮船例则》两船厂年该造船共660艘,共需官府给银23851两。这样一笔巨大的开支总是由芜湖等三个抽分厂负担绝大部分。以后,随着木料价格上涨,造船成本不断提高,抽分厂的负担也逐年加重。由于清江、卫河承造了全国大部分的漕运船只,在漕运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芜湖等三个抽分厂的重要作用也就可窥一斑了。

      2.芜湖抽分厂的设置也是为了京城营缮费用的需要。成化七年即提出“在京建造公署,”并强调“变卖银两解部,以为营缮之费”。其中工科给事中徐恪上疏反对增设芜湖等抽分厂:“今两京规模创建已定,间有修理,工料不多,乃于龙江上流增置二个(指荆州和芜湖二抽分厂),杭州下流增置一厂,……徒竭商之财力也。”(19)从而也说明了芜湖等三处抽分厂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增加京城营缮之费。只不过,有时因为工程的实际需要,直接将抽分到的物料送往工地,而不是变卖为银。如成化十一年四月,“命重造乾清宫门。工部奏:“材木数少,清差官分径杭州、荆州、芜湖并龙江瓦屑坝,取抽分材木三之二应用。诏可。且命三大营拔军夫二万,而以襄城侯李瑾董其役”(20)。从拔出两万军人作夫役的事实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将抽分物变卖为银对于节省力役的重要意义。至嘉靖三十六年五月,为修复殿堂朝门午楼,工部清查“芜湖等处遗留大木,解京兴造。……因遣虞衡司郎中戴诉查验大木”(21)。这里所谓“遗留大木”即是抽分后尚未变卖成银的大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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