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用经济学方法重新解释经济史的变迁,已在西方获得了巨大成功。这对中国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来说,无疑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的经济史是丰富而独特的,可迄今为止的研究却显得单调与缺乏足够的解释力。诺斯教授曾在他那本备受推崇的著作(1981)的中文版序言中敏锐地指出:“中国现存的详尽的制度知识及其是如何演化的,这亟待作分析”。如果引入新的方法,着眼于新的视角,我们或许会发现有不少历史迹象应当还其本来面目,甚至预示着中国的经济史需要重写。 本文将首先严格界定一些基本概念,因为这些概念一直困扰着人们对中国经济史真相的深入观察。在此基础上,我们依赖既有研究成果的理论支持,解析中国经济史的结构与演进过程。当然,这些成果所涉学科领域以及分析角度互有差异,但我们试图对它们加以整合,使其互相补充。应当指出的是,本文不管使用多少理论工具,最基本的仍然是经济学工具。用经济学方法解释中国经济史,是本文的主旨。不过,本文的讨论只是尝试性的,并不奢望确立一个重新解释中国经济史的理论框架。 从严格意义上讲,近年来使用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方法讨论中国经济史变迁的成果不能说是没有,并且有些显然是包含着真知灼见的(注:比如张宇燕、孔泾源、林毅夫、汪丁丁等的研究。);国外学术界也不时有这方面的讨论(如鲍威尔逊,1988)。可是从总体上看,这些讨论大都是零散的和简略的,并没有系统触及中国经济史结构与变迁的要害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曾对此问题感过兴趣并时有论述的中国学者后来大都转入“过渡经济学”领域,即主要从事1978年以来经济改革这一短期制度变迁过程的研究,从而使原本就不雄厚的研究力量更趋薄弱。或许就讨论问题的深度与准确性而言,中外学术界从其它学科领域对中国制度变迁过程的研究要比经济学领域做得更好(注:如韦伯、亨廷顿、何怀宏、许倬云、梁漱溟、魏特夫、费正清和张光直等的研究。)。显然,我们需要从这些学科领域汲取更多的知识和获得必要的启迪。 二、封建主义及其在中国的演进 封建主义是一个存在颇多争议的概念,何怀宏(1996)曾对此作过很好的综述。尽管我并不打算介入史学界长期以来各执一端的有关封建分期的争论,或另立新说,但为了便于本文的分析,我们又无法对此问题加以回避。客观地说,在中国封建分期问题上,西方学者的观点更值得重视。他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先秦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发生发展期。韦伯(1915)称,先秦以前的中国与西方很相似,到了秦朝,官僚俸禄制的建立意味着封建主义的终结。布迪(1986)认为,“与欧洲封建主义的相似点几乎完全足以说明把这个字眼用于周代开始的四个或五个世纪是有道理的”(P.35)。 为了将以上讨论纳入经济学框架,我们不妨依照新制度经济学与制度变迁理论对封建主义进行重新归纳。显然,典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至少具备两层内涵:一是封建领主的领地所有权与世袭性;二是封建领主与平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与产权保护关系。我们之所以强调以上两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表明,典型的封建主义一方面有助于所有权结构在封建国家与封建领主之间的确立;另一方面,当社会经济发展使平民成为所有权的重要拥有者后,有利于在他们与国家之间确立足够的谈判、重新签约以及谋求产权保护的空间。 根据现有的知识积累,我们还很难确定中国的封建主义是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自西周开始大规模实施的封建分封制度显然是国家自上而下刻意安排的,也就是说,“因周室征服中国,分遣其人众以控御四方”(许倬云,1984,p.162)。 而西欧封建主义则是在罗马帝国消亡的混乱状态中自发兴起的,具有自下而上的性质。借用勒帕日(1977)的表述,封建主义是“奴隶制末期的欧洲人为摆脱混乱局面和恢复最低限度的公共安全而同意付出的代价”(p.66)。如果我们把封建主义视为一种制度产品,那么中国封建主义与西欧封建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对该产品的强制供给过程,而后者则基于对这种产品的广泛需求。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西周的封建主义与西欧的封建主义就仅仅是貌似,而实质上则是迥异的。 如果不作严格意义上的考证和时限划分,西周封建主义在公元前770年的东迁之后已近乎瓦解。 若把封建主义肇始的年代确定在周代建国之时(即前1025年?),那就是说,中国的封建主义前后不过存在了两个半世纪的时间。而西欧封建主义则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500 年前后经历1000年(诺斯,1981,p.141)。 封建主义在中国经历的时间如此之短是耐人寻味的。理论界已有人觉察到:如果中国不是相当早地进入,而是相当早地脱离了封建社会,就有一个并非“中国封建社会为何如此之长”而是“为何如此之短”(或者说“中国为何如此早地进入,又如此早地退出封建社会”)的问题(何怀宏,1996)。或许中国两千余年经济停滞不前最后让西方远远超出之谜就隐藏于此。 实际上,中国封建主义的短促命运在其自上而下形成的那一刻即已注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封建主义并不具有内在的契约关系和产权保护因素,而是从嫡庶制到宗法制再到封建制演进而来的。费正清和赖肖尔(1973)认为,西周的封建主义“与西方的封建主义确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实际内涵可能相差甚远,它主要依靠血缘的和非血缘的亲属关系纽带来进行有效的控制,其次才依靠封建的法律准则”(p.32)。也就是说,与欧洲的封建主义相比,西周封建主义具有浓厚的“亲亲色彩”(何怀宏,1996.p.11)。 这种封建主义的存在完全取决于封建君主的权威与控制能力,因此它缺乏内在的制衡机制而具有极不稳定的性质。当封建君主的控制能力趋于下降时,封建结构便随之松弛。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封臣就会相继成为独立的君主,原来的封国也随之变成独立的国家(如春秋五霸与战国七雄)。进而,各个新国家为了集中更多的资源与对手展开竞争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他们便纷纷废除世袭以集中权力,把国土组合成各种新的行政单位(如郡县),重新任命官吏进行管理。结果,封建主义遂告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