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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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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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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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近三百年间,不论是均田制时期还是庄园制时期,土地买卖都是始终存在的,特别是安史之乱后,土地买卖得到了迅速而全面的发展,在中国土地买卖发展史上形成了第三个高潮。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可知,为了使土地买卖正确而健康地发展,唐代政府对土地买卖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宏观控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显示了封建政府在土地买卖中的调控作用。所以,在敦煌文书中有关唐代土地买卖管理机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 土地买卖管理机构

      关于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构,以前很少有人研究,而且在唐代庞大的行政机构中,也没有设置专门管理土地买卖的部门。而有不少部门,却有管理土地买卖这方面的职责,有些单位虽然有管理土地贸易的责任,但又不完全负起管理的职责,很难指出一个确切的土地贸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方面的关系和线索可知,唐代涉及到对土地买卖管理的机构有三个系统,第一是行政决策系统,主管有关土地买卖的大政方针;第二是中央执行系统,即中央各部门对大政方针的推行;第三是地方执行系统,即州、县、乡、里对中央土地买卖方针政策的具体落实。

      (一)土地买卖管理的决策机构

      众所周知,唐代的三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是唐代政府的中枢机构,这里不仅决策有关政策、军事方面的重大事宜,而且也决定全国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经济方面的内容其中一部分就是有关土地买卖的。如许多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常常通过皇帝的诏令颁发天下,这些诏令都是由这里研究拟定的。

      中书省——主要职官有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主掌“军国之政令”。凡皇帝下达天下的各种诏令都由此“宜署申覆而施行”。唐代有关土地买卖的政策许多都是通过诏令形式颁布的,中书省就是亲自制定这方面政令的部门。其中,中书舍人是亲自起草这类诏令者。

      门下省——主要职官有侍中、黄门侍郎、给事中等。有关土地买卖的诏令与制书,门下省的长官要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天下决策之事也无所不管。凡上报中央的有关土地买卖的文书(即辞、牒、状)等由此“申覆而施行”,即“覆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注:《唐六典》卷3,《门下省》。)。 凡中书省起草的有关土地买卖的诏令皆由门下省侍中审定,“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宜行大事、……覆奏而请施行”(注:《唐六典》卷3,《门下省》。)。

      尚书省——主要职官有尚书令,左、右丞相等,有关土地买卖的政令,尚书令与中书令、门下侍郎“会而决之”。尚书省主要负责政令的实行工作,下管六部。

      唐初,三省长官同时为宰相,议决国政及民生大事,制定政治、经济等大政方针。中书省管军国政令、进奏表章和草拟制策,门下省主管政令的善否,进行议论封驳,政令不善者可以驳回。尚书省掌管行政。三省分掌决政、议政和执政之权。不过,武则天以后,尚书仆射只是行政官之首,而非宰相,不参与决策,决策机关为门下省和中书省。在两省的决策下,许多关于土地买卖的诏令由他们拟定、议定然后发布全国。如唐高宗时关于禁止买卖世业口分田的诏令,唐隆元年(710 )关于逃人田产不得辄容买卖的敕文,唐玄宗开元十四的(726 )关于禁止亲邻买卖天下诸郡逃亡户田宅的制书,开元二十三年(735 )关于不许买卖典贴口分永业田的诏书,天宝十一载(752 )关于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的诏令,唐肃宗乾元三年(760)关于货卖田宅和展转诛求的敕书, 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关于殷富之家兼并购买百姓田地的敕书, 宝应二年(763)关于将自买得田地的客户编附为百姓的敕书,大历元年(766)关于处理百姓货卖田宅的制书,唐宪宗元和四年(809)关于赎卖魏征故居的诏令,元和八年(813 )关于王公百官庄宅一任典贴货卖的敕书,元和十四年(819)关于诸州长吏在曾任职地购买百姓庄园的敕文,唐武宗会昌元年(841)关于地方长官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的制书等,都是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决定颁发的。这些诏书都是唐代土地买卖的重要政策,全国各地各部门都遵照这些规定去办理。所以,中书门下是土地买卖管理的最高一级政府机构。

      两省作为唐代土地买卖管理的最高机构,不仅制定有关方针政策,而且要审批从下级机关申报的许多有关土地贸易的牒状。如元和四年(809),元稹奉使东川,上《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 弹劾剑南东川节度使擅自没收管内将吏百姓田庄之事,“谨录奏闻,伏候敕旨”。中书省和门下省审理后,转御史台具体处理,《元氏长庆集》卷37载:“中书、门下牒御史台:牒奉敕籍没资财,不明罪犯,税外科配,岂顾章程,致使衔冤,无由仰诉,不有察视,孰当明举。所没庄宅奴婢一物已上,并委观察使据元数一一分付本主,纵有已货卖破除者亦收赎却还,其加征钱米草等,亦委观察使严加禁断,仍榜示村乡,使百姓知委。”这件事就是通过中书省和门下省得到处理的。中书与门下省为唐代土地买卖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管理土地买卖的中央执行机构

      土地买卖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是决定大政方针的,执行任务却由各有关部门来负责。这些执行机构主要有户部、司农寺及御史台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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