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权力结构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惠昌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部

原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内容提要:

古典的分权理论已经过时,不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把国家权力简单地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已不能正确反映现实社会的实际状况,应建立新的能正确反映现代社会权力结构实际的理论模式。现代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新变化主要表现在政党已经成为独立于国家的、区别于立法、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政治权力实体。从本质上说,政治权力不是国家权力而是社会权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形成了社会权力结构的经济实体,它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范围,不再是国家权力机构的附属物。现代国家的权力分为法律权力和行政权力。在我国,法律权力是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统一,代表国家意志;行政权力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是执行国家意志。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社会权力结构将向更加高级的阶段发展。作为社会权力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权力和行政权的协调发展,有利于进行社会的宏观管理。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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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社会一直是在各种权力的相互制约之中向前发展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制约的历史特点,则是当时社会政治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要科学地研究权力制约问题,一个前提是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实际历史状况有正确的认识。

      一、古典的分权理论已经过时

      在多数的政治分析论著中,当对社会的权力结构进行研究的时候,基本上是沿用了资产阶级的古典分权论的框架。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古典分权理论的历史价值,但这个理论早已不能反映现代社会权力结构的实际情况了。

      关于社会或国家的权力结构理论,是随着资产阶级古典分权理论的提出而形成的。作为古典分权论的代表,英国政治学家约翰·洛克总结了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的分权思想,以十七世纪英国社会的政治制度为典型,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分权理论,即“三权分立”学说。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是以他对当时英国社会权力结构的认识为前提的,同时也反映了他的具有进步意义的资产阶级政治主张。

      洛克以自然法为根据,指出国家权力是由三种权力要素组成的,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在他看来,立法权是取高的权力,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也叫司法权;对外权也叫联盟权,是决定国家对外关系的权力。他针对封建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弊端,认为在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之下,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去行使。具体说,分别相应地由议会、政府(或君主)去行使。洛克实际上认为国家的权力有两种,即立法权和行政权。提出分权理论的目的,显然是要把立法权从封建君主那里转移到资产阶级代表手中。因此,这个分权理论虽然是不完全的,但却具有革命性的历史意义。

      在洛克之后,对“三权分立”学说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孟德斯鸠实现的。孟德斯鸠在对社会(或国家)的权力结构的更深刻分析的基础上, 认为每一个国家有这样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关于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同时他还指出,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简称为司法权力。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以及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者,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国家权力;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审判权力。孟德斯鸠明确指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即通过法律规定,将这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他们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互相制约保持平衡。这便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基本内容,也是他关于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权力结构的基本观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之一。因而在现代民主制度发展中,有着深远的影响。

      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证明了这种古典分权理论的价值。这一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权力结构的分析,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权力制衡机制,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逐步完善,是有借鉴意义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化,这一古典分权理论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分析,已经不能正确反映现代社会的实际状况了。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已具有了新的历史特点,古典分权理论的描述,已不再适用了。因此,对于现代社会(无论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权力结构的分析,不应再套用古典分权理论的模式,而应当从现实的社会实际出发,重新进行分析,建立能正确反映现代社会权力结构实际的理论模式。这对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社会生活的全面协调发展,是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同时,对于妥善解决民主政治发展中提出的尖锐矛盾,保证社会的政治稳定,从而有效地推动经济、技术、文化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思想前程。

      二、研究社会权力结构的方法论问题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现代社会的权力状况,不论是发达国家的还是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甚至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都会发现,与古典分权论所描述的模式,它相去甚远了。也就是说,把国家的权力简单地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不能正确反映现实社会的实际状况的。因为实际上的权力结构,比这种划分要复杂得多。那么,为什么许多人至今仍在套用这种理论模式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理论上方法论的局限所致。

      古典的分权理论所依据的权力结构分析,是对“国家”这个范畴进行的,也就是说,谈的是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很显然,这种分析是不全面的,因为即使在封建专制主义时代,“国家”也是与“社会”相对而言的,“国家”也是包括在“社会”之中的。当然,古典分权理论的倡导者们,有时也把权力结构问题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大范围中来研究。但是,他们常常没有对“国家”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区分,甚至是把“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这样,结果还是指“国家”的权力结构,而不是指“社会”的权力结构。我们知道,在政治学中,“国家”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有不同的含义,反映的是不同的内容。这两者的关系本来也是很清楚的,即国家是包括在社会之中的;或者说,社会的范围比国家大,包括国家在内。但是,在专制主义时代,统治者们实际上是把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因此,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变得混乱不堪。这一点,甚至也影响了资产阶级古典分权理论思想家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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