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制 选举制是指关于选区划分以及相应的代表方式与投票方式的制度。又称为代表制。 1.选区划分 选区是当选名额的分配区域,也是候选人竞争区域。在这个基本选举单位内把有选举资格的选举人组织起来选举一个立法机关或其他政治团体的代表。为使选举能顺利进行,往往在一个国家内划分出若干选区。划分选区,一般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合法——选区的划分应该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之, 不宜以行政命令规定之。选区划分首先必须符合选举法规,然后才谈得上合法地划分,否则就等于给行政权力的任意划分开了绿灯,不利于选举权的行使。 (2)便利——选区是为选举而设定的, 因而必须为选举提供便利为其原则。例如,选民与候选人的接触、选民的登记及投票、候选人的竞争、办理选务行政,均可求其便利。因此,选区宜与行政区划、地理环境、自治区域等因素相协调。 (3 )公平——公平一是指选区划分导致的代表名额应与其人口数有适当的比例。例如,有的国家规定每县、市及同等区域、各选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超出50万人的,增选代表一人。公平二是指力求避免不公平划分。例如,某国某行政区域单位应该选出6个议员, 该地区有甲乙两党应竞选,每个党都有30万选民支持,如果公平地划分选区(假设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代表),则甲乙两党应各得三个议席,如果甲党是执政党,由它来划分选区,于是甲党运用选举地理学,把选区划分如下的样子: 选区及选民数 一 二三四 五 六 甲党10,00058,000 58,000 58,000 58,000 58,000 乙党90,00042,000 42,000 42,000 42,000 42,000 由于甲党以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划分了6个选区, 把乙党的选民尽可能地集中划进第一选区,有意识地把议席丢给乙党, 从而保证了其他5个选区的胜利。这里显然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如果乙党来划分选区的话,那么其结果可能完全相反。(注:杨柏华、明轩:《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1991年,第105页。) 日本有这样的例子:昭和三十一年(1956)当时政府草创的小选区制法案中,在神奈川县的十个选区中镰仓、逗子两市却包括了与之相距甚远的三浦市。三浦市是社会党的地盘,为了避免把三浦市与横须贺市合并,把三浦半岛纵向割开与保守势力强的镰仓相就,以抑制社会党,保证自民党人当选。上述这种划分显然有失公平,应该避免。 2.选区划分的方法 选区划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以地为基础的选区和以人为基础的选区。前者, 凡住在同一地区的选民对于该地区代表均有选举权。以地为基础的选区划分称为地域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比较流行。在理论上议员或代表既然应该代表全国或国民全体,不应该代表特殊的集体利益,则按地为基础划分选区是按人口比例配赋名额,不应再有职业代表。实际上,地域代表都有职业的,各种行业的人都有,能反映各阶层的思想。后者称为职业代表制,尽管有上面的理由,职业选区也不无道理。职业团体往往超越地域选区的界限,各行各业利益并不能由地域划分来完全代表,即使住在同一地区的人,未必有共同的意见。有关各行各业的立法,大都是专门性问题,非地域代表所能胜任。原苏联曾在1924—1936年实行职业代表制。魏玛宪法也曾规定实行职业代表制划分选区。 (2)小选区和大选区。 凡一选区仅产生一名当选人的称单数选区,又叫小选区。凡一选区产生两名以上当选的人称为复数选区,又叫大选区。目前,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实行小选区制,德国和意大利实行大选区制。 现代议会制国家以众议院选举、参议院选举和地方选举最为重要。即便是这三种选举,在一国之中也未必使用单一的选区制。例如,1994年以前,日本的众议院选举采行中选举制,参议院选举采行比例代表制而地方选举兼采中选区制与小选区制,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选区制的选择上也经常变化。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期,有的省实行大选区制,个别地方采用小选区制。 英国历史上较长时期采用大选区制, 1885年之后改行小选区制,直到1950年大选区制才完全取消。法国在大小选区选择上的多变更为典型,1885年实行小选区制,其后的77年中经过5次的反复变化,到1958年又实行小选区制。 3.代表方式和投票方式 代表方式一般分为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则又分为绝对多数制和相对多数制,绝对多数制是由在选区内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的候选人取得该选区的席位;相对多数制是由获得该选区中最多选票的人当选。比例代表制是由参加竞选的各政党根据得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的制度。分配议席时,首先计算出一个必要的最低限度得票数,称之为“当选基数”。然后,将各党全部候选人所得选票的总数除以这个当选基数。含有多少个当选基数,就取得多少个议席。代表方式与选区划分相联系便有下面的结论:采用小选区制的地方,代表方式不能采用比例代表制,而采用大选区制的地方,既可采用比例代表制,也可采用多数代表制,还可以采用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代表制。投票方式一般分为单记制、连记制和名簿制三种。单记制是指选举人在众多候选人中只选举一人的投票方式;连记制是指选举人在众多候选人中可以选举复数候选人的投票方式;名簿制是指选举人针对各政党作成并提出的候选人名簿投票的选举方式。选区划分与代表方式、投票方式相融合即有大选区复记制、小选区单记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等选举制,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