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战胜困难、夺取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方面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种条件下,邓小平指出,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新。邓小平一方面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优势,另一方面致力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加强、开拓、创新,努力探求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原则、方法和途径,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在许多方面发展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 一、思想政治工作要和经济建设结合起来 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建设结合起来是邓小平的核心思想,也是他坚持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理论的坚定表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教训,恢复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理论,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建设相结合,并进一步丰富了这一思想。首先,重申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要横下心来,始终如一地、贯彻始终地搞这件事,一切围绕着这件事,“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否则“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围绕经济建设来进行,结合经济、业务工作一道去做,才具有针对性,才会有成效。其次,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针对改革开放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系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来确立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做得有针对性,细致深入和为群众所乐于接受”。第三,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检验应以经济建设的成效为客观标准。邓小平十分注重实践,着眼于实际效果,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提出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根本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冲破了“左”的束缚,打破了人们重形式、轻结果,重书本、轻实践的思维定式,为人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供了思想武器,为正确衡量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确立了客观尺度,为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建设密切联系创造了实践氛围。 二、思想政治工作要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们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动力。邓小平清醒地看到正确地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因而主张思想政治工作应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为了充分说明这个问题,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科学阐述。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既要重视革命精神,又要重视物质利益。邓小平指出:“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应该看到,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既有精神方面的,也有物质方面的,其中物质需要是人最基本的需要。因此,思想政治工作不能脱离物质利益而存在,而必须与物质利益相结合。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既要重视精神鼓励,也要重视物质鼓励。思想政治工作运用精神鼓励的办法提高人的思想觉悟,肯定人的价值是必要的。但邓小平认为“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思想政治工作不是万能的,它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是人的谋生手段,按劳分配是现阶段最合理、最公平的分配原则。因此,就现实而言,还不能否认物质鼓励的作用,而应“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否则,只讲精神鼓励,不讲物质利益,短时间行,长时间不行,对少数人行,对多数人不行。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从根本上否定了“精神万能”论,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加贴近实际,扎实有效。 第三,思想政治工作既要解决思想问题,又要解决实际问题。思想政治工作重在解决人的思想问题。现实生活中,群众的不少思想问题往往是由具体的生活问题引起的,所以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邓小平强调,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充实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人们的觉悟;另一方面要尽心尽力地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会令群众感到真实、可信、有说服力。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和民主、法制建设结合起来 思想政治工作重在说理,以理服人,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应当是平等的关系。邓小平深刻批判了思想政治工作在极“左”时期采用的政治运动、大批判开路以及“专政”的方式,鲜明指出:“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办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要坚持民主的原则,通过透彻说理的办法,从容讨论的办法来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为此,邓小平重申了“三不主义”,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要求批评讲方法,分寸要适当。 思想教育和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严格的法制,思想教育的成果很难巩固。因此,邓小平强调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地进行思想上的说服引导,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严格法纪,用行政手段和法制手段相辅助。“疏导,也包括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犯错误的人,不能以思想教育代替纪律惩处,必须做出严肃的处理,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若触犯了国法,还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