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20)1-0080-0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全方位、全领域的制度安排。[1]面对世界范围内多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态势,“在国内,一些错误思潮和观点不时出现……国际上,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我国发展壮大视为对西方价值观和制度模式的威胁,一刻也没有停止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千方百计利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炒作,煽动基层群众对党委和政府的不满,挑动党群干群对立情绪,企图把人心搞乱。”[2]53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运用法治来确立、保障和引领相关制度安排已经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同时,在社会思潮传统研究范式和应对方式出现一定程度“乏力”和“失灵”的情况下[3],依法治理愈来愈成为新时代应对社会思潮的新取向。 一、依法治理是适应新时代社会思潮发展演变趋势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从宏观方面来说,依法治理社会思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从深层次原因来说,依法治理社会思潮也是适应新时代社会思潮发展演变趋势的必然选择。“社会思潮,就是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等在社会心理、社会现实矛盾等的推动下掌握群众并外化形成现实运动的过程。”[4]从本质上讲,社会思潮包括两个过程:第一,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掌握群众的过程,即思想运动或思想斗争的过程;第二,掌握了群众之后的非主流意识形态思想观念外化形成现实运动的过程,即现实运动或现实斗争的过程。某种思想观念只在思想层面运动,还不能称作社会思潮,充其量只是一种学术思潮或学术思想而已。[5]3-4可见,某种思想观念要成为社会思潮,除了通过一定的思想运动或思想斗争掌握群众外,还必须有物质层面的现实运动为支撑。因此,凡社会思潮必然呈现出由思想斗争向现实斗争转化的趋势。 当代中国,一方面,中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感觉其霸主地位受到严重挑战;另一方面,几十年来,西方国家“和平演变”政策的实施一刻也没有松弛。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和平演变的量变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任何社会现实矛盾都有可能被利用、扩大化并转化为现实斗争。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随着一些无法回避却又日益凸显的矛盾被触及,某些思想观念所代表的群体就借助现实矛盾的激化,促使社会思潮由思想斗争向现实斗争转化,并且这种转化的节奏正在加快。 当社会思潮还处于思想运动层面的时候,我们可以充分运用理论批判、思想引领等方式。但社会思潮的思想理论观念一经严重影响到一部分群众,就会显现出“一股具有巨大能量的现实力量,它可以掀起滔天巨浪,冲击甚至冲垮任何堤坝”[6]7,由此,社会思潮就已经进入了现实的物质领域,进入了法律的视野。“港独”就是近年来社会思潮由思想斗争转向现实斗争的典型案例。“港独”曾经由于其影响甚微,根本构不成一个议题,就谈不上“港独思潮”。但近年来,涌现出一批“本土派”,强调“本土优先”,在各种现实矛盾不断激化的情况下,“本土优先”的思想极端化并逐渐演变成主张香港独立的思想甚至借助香港民主改革、修例等发动大规模的现实运动。“港独思潮”才得以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问题被广泛关注。因此,依法治理社会思潮并不是强加于应对社会思潮的过程,而是对发展趋势的现实回应。 依法治理也是新时代社会思潮斗争法律化趋势的客观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某些社会思潮为了谋求“合法”化而利用法律进行斗争的趋势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为社会思潮斗争内容、参与人员、斗争手段的法律化。 第一,社会思潮斗争内容的法律化,是指在社会思潮斗争中越来越多地涉及法律问题的趋向。比如,有人宣称“共产党没有依法登记”属于非法政党,借此质疑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并极力宣扬西方两党制、多党制、三权分立等制度。围绕“依法治国”又制造出“党大还是法大”“党治还是法治”“《党章》大还是《宪法》大”等一系列伪问题,极力鼓吹西方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错误社会思潮。 第二,社会思潮斗争参与人员的法律化,是指越来越多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甚至法律从业者参与到社会思潮斗争中来的趋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学学科的建设受西方影响较大。一方面,西方大量的法学思想开始涌入中国,另一方面,中国学生到西方学习西方法律,学成归来从事法务工作及教学研究工作。一些法学专业学生全盘接受西方法律思想,时刻以西方法律思想来审视中国法律制度。个别律师、法学学者、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等成为了西方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想的崇拜者,一些人通过讲堂、杂志报刊、社交媒体等发表观点,用较为“学术”的语言分析案件,用较为隐晦的语言讽刺现行政治体制,为所谓“民主”“选票”而奋斗。这些人已经程度不同地成为社会思潮斗争的主要参与者。 第三,社会思潮斗争手段的法律化,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到社会思潮斗争中来,是社会思潮斗争内容和参与人员法律化趋势的必然结果。进入新时代以来,社会思潮的相关主体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开展斗争,特别是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下,个别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对“四项基本原则”发起进攻。社会思潮斗争手段的法律化倾向更加明显。比如,“‘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实质上就是以法律斗争形式表现出来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实质是以法律斗争形式表现出来的“和平转型”、西方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与人民民主专政的主流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