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由价值主客体、价值原则、价值目标、价值实现、价值理想等要素有序结合而成的整体。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在清晰的宏观背景下和复杂的关系网中关注细节,深入探究“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要素,更要把研究的视野由局部引向整体,从内部延伸到外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为背景和参照系分析考察其他构成要素。 一、价值主客体要素 价值主客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两个既对立又相联系的实体性要素。价值主体,即价值实践活动中作为行为者的人;价值客体,即价值实践活动所指向的行为对象。价值主体是价值关系中的需要者和实现者;价值客体是价值关系中的承受者。价值主客体范畴的特殊规定性在于二者在价值实践活动中的地位及其对象性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主体,不仅有个体主体,而且还包含着群体主体、社会主体和类主体。其中,居于基础层次的价值主体是个体主体。个体主体指的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具体的个人。个体主体是价值主体存在的最基本形式,是其他一切类型主体的细胞和基础。列在高一级层次的价值主体是群体主体。群体主体是个体主体存在的具体形式,是若干个人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共同体的存在方式。群体主体以各个个体的需要为基础,又反映着构成该群体的个体的共同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家庭、民族是群体主体的重要表现形式。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一种微型群体主体,是民族群体主体的基本单位。民族是长期生活在某一地域,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的群体主体。民族群体主体体现着全民族的共同需要和共同利益。位于更高一级层次的价值主体是社会主体。社会主体以国家为代表,国家主体是社会主体的具体化和人格化。处在最高层次的价值主体是类主体。类主体把自产生以来不断发展着的人类看作一个整体,它侧重于从整体性角度强调人类共同体的基本需要。类主体是价值主体的最高形式。有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专注于满足个体主体的需要,更致力于满足群体主体、社会主体和类主体的共同需要,实现了个人、民族、国家和人类共同体利益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客体,存在着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思维客体三种形式。自然客体是主体价值实践活动所指向的人化自然。与先于人类而客观存在的自在自然不同,人化自然是人参与其中并融入了人的价值实践活动的自然,是人创造、占有和“再生产”的自然。价值和价值关系只存在于已经进入人类认识和实践领域的人化自然之中。社会客体是主体价值实践活动所指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它包括已经发生和正在进行着的全部社会活动。思维客体指的是主体价值实践所指向的人类所特有的思维活动及其物化的结果。它既包含作为人脑机能和属性而存在的感觉、知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以及情感、意志等思想意识活动,也囊括了“体现着人的思维方式、思维程序的逻辑范畴和逻辑规律以及映射着人的思维特点和心理状态的各种文化现象”。[1](P136)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站在价值主体地位上的一定是人,但作为价值客体的却不一定是非人。“人以自然客体、社会客体、思维客体为价值实践的对象,但同时人类的价值实践活动也指向人本身,即人类也是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的对象,这就意味着,不仅人和人总要‘互为主客体’,而且每一个人也都存在着‘自我主客体’关系。所以,人总是同时既为主体又为客体,人是具体主客体的统一。”[2](P11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基本的要素。 二、价值原则要素 价值原则是由价值关系的客观本性所决定的主体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和准则。价值原则具有“划界”功能,主体价值实践活动的规则都由其来确定。价值原则要求人类必须按照既定的尺度和要求去认识和处理人同外部世界的关系,即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尽可能地使世界为人服务,使客体为主体服务。价值原则决定着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诸要素间的结构关系和活动方式,因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根本要素。受主体阶级属性及其多样化需要的影响,不同的价值主体在认识和改造价值客体的活动中会有着不尽相同的价值原则,同一价值主体在认识和处理与不同价值客体的关系时所遵循的价值原则也会有所差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主体与自然客体的关系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原则是人类总结历史经验、全面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做出的理性选择。几千年来,人类不断吞噬自然的躯体,也在品尝自己所酿造的苦果。生态恶化、大气污染、资源能源危机纷至沓来,频繁的自然灾害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自然界对人的报复和惩罚使人类逐渐认识到: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主动权在人,但人必须摆正与自然的关系,自觉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善待自然、修复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对历史上人与自然关系异化的“扬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的真正和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主体与社会客体的关系上坚持集体主义。这种集体主义既有别于主张氏族和部落利益至上的“原始的朴素集体主义”,也区别于公开宣扬集团利己主义的“虚假的集体主义”,更不等同于只讲集体利益而讳谈个人利益,甚至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对立起来的“片面的集体主义”,而是一种“新型的集体主义”。这种“新”主要体现在:“它充分关心和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它强调集体、国家利益的权威性和优先性,倡导在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自愿地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它要求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共进,在维护和促进国家、集体利益的同时,实现和保障个人利益。”[2](P122)这种“新型的集体主义”科学回答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主体进行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时个人与集体何者优先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