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着共产主义伦理化思潮。共产主义伦理化思潮的实质,是否定共产主义的必然性,将共产主义价值理想变成虚化的“绝对命令”。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思潮,是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来,共产主义伦理化思潮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有泛滥的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多次批评了共产主义伦理化的观点。他明确指出:“革命理想高于天。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而这个最高理想是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奋斗的。”①但仍有一些人老调重弹,鼓吹共产主义伦理化思潮。为了加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科学把握共产主义的基本内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共产主义最高理想的论述,下面就相关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共产主义的价值维度和制度维度不可分割 什么是共产主义?恩格斯明确指出:“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②这个学说既从价值维度表达了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崇高理想的承诺,又从制度维度揭示了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道路的探索。我们只有从价值维度与制度维度的统一来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学说,才能科学把握什么是共产主义、如何实现共产主义。 1.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想 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共产主义的价值判断。长期以来,由于反对资本主义斗争的需要和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们在共产主义理论研究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往往重视马克思主义的客观规律性和共产主义实现的历史必然性(应该承认我们这样做是必要的),而关于共产主义的价值理想却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长期遭到轻视甚至否定(也应该承认我们这样做是片面的)。但问题是,绝不能因为我们过去在实践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轻视甚至否定了这一点,就妄加断言马克思主义具有“反伦理倾向”,是所谓的“人学空场”理论,这显然是有违马克思主义的,不仅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也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并不笼统地反对人道主义,而是反对离开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矛盾的超历史、超阶级的抽象人道主义。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共产主义首先是一种价值理想,或者说是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提出来的。早在1844年发表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就对自己的价值理想作了初步表述:“必须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③尽管此时马克思的思想还未完全摆脱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痕迹,还很不成熟,但以推翻使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一切关系为出发点的价值理想,已初露端倪。也正是立足于这一价值理想,马克思逐步摆脱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束缚,实现了对费尔巴哈哲学的超越,并在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共产党宣言》中,第一次明确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全人类的解放作为自己的价值理想。 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直接针对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人被异化的事实,即“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④。这一事实引发了关于“如果劳动产品对我来说是异己的,是作为异己的力量面对着我”,“如果我自己的活动不属于我,而是一种异己的活动、一种被迫的活动,那么它到底属于谁呢”⑤的疑问。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⑥因此,马克思将自己的价值理想确定为把人从一切“非人”的或“异化”的境遇中“解放”出来,以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为内容的人类自身的解放。 2.马克思主义价值理想的现实道路是实现共产主义 马克思主义对共产主义的价值判断建立在科学判断的基础上。与苏联和我国在某个时期片面突出阶级斗争理论,轻视人的发展问题相比,西方一些学者则非常推崇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的理论,尤其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公开发表以后,甚至把马克思主义宣布为“人本学”。例如,宾克莱就认为,“马克思对于我们今天的吸引力乃是一个道德的预言”,“而作为经济学家和历史必然道路的预言家的马克思则已经降到只能引起历史兴趣的被人遗忘的地步”⑦。吕贝尔更是直截了当地宣布:“马克思是通过伦理的使命而达到无产阶级运动的。”⑧他们的这种观点由来已久,而且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其实质是人为地割裂价值与制度的统一,仅仅承认马克思主义价值理想的道德感召力,而否认马克思所揭示的实现这一价值理想的现实道路是实现共产主义。这显然是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一种误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之所以超越之前的思想家,不仅在于价值理想的彻底性,还在于将这种价值理想奠立于历史必然性的科学认识之上,即通过对有意识的人的活动的辩证理解,揭示了“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与“历史发展客观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就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类特性”即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表征着人活动及存在的根本特征和价值,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质。这种对“人的类特性”的认定和分析,实际上暗含着马克思对实践活动本质的认识。以此为基础,马克思确立了科学的实践观,揭示了人的本质,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⑨。这一认识表明,人既是社会的,也是历史的存在,“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不是某种抽象的、永恒的“人性”,而是这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马克思指出:“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⑩马克思在这里所揭示的是人的特殊的“生活活动”的辩证法:一方面,在人的历史活动中,人作为“历史的经常前提”,总是“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即马克思强调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1)。因而,已有的历史发展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于历史的发展进程之中。正是这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使人类历史呈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另一方面,人作为“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依靠创造历史的现实条件和力量去改造自己的客观世界,“把发展自己的理想变成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12)。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历史什么事情也没做……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3)历史是社会运动的过程,但本质上是人的活动史,是实现人的自身发展的、合目的性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