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人们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近一个时期,在中央和地方的有力推进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价值范畴”的宣传普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也必须看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仅仅达到对“12个价值范畴”的认知和知识层面的了解还是远远不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切实体现为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个人的价值规范,反映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各个领域,达到“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程度,才是真正取得了建设成效。而要达成这样的目标,就必须不断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思维。 一、从认识论到存在论 现代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生成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类是自主建构,一类是自发生成。自主建构是由一定的政党或者政府提炼出若干价值范畴,在全社会通过制度约束、教育宣传加以推广、普及,最终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认同。自发生成是指一种价值观通过知识精英的创造和社会思想的启蒙,经过长期的社会文化熏染、社会制度形塑,逐渐内化为民众自觉的价值认同。[1]我国正在大力培育和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前一种类型。一种自主建构的核心价值观,无疑需要经历一个从“以言行事”到“以言取效”的过程。“12个价值范畴”的凝练,虽然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制度根据和实践诉求,然而,使其从“自在”的形态转化为“自为”的形态,由隐含的价值指向转化为显性的价值追求,还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有效地发挥英国哲学家J.L.奥斯汀所指证的“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 acts)的功能[2],而且还能深层地激活或唤起人们心中的意愿和向往。因此,教育引导、舆论宣传理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性工作。但是,随着“12个价值范畴”逐渐为人们所了解和熟知,如何完成从“以言行事”到“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 acts)的转化,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价值并不是一个现成“在场”、等待人们去认识和把握的“实体”,如果不能在人们生活实践的层面构建起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价值关系”就无从产生。“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和客体的特定关系。一方面,离开了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就无所谓价值;另一方面,缺失了客体的性质、结构和属性,价值也就子虚乌有。无论是主体的需要和要求,还是客体之于主体所具有的有用性,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需要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感性的人的活动”,即实践。在这里,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双重批判,依然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3]13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价值,并不先验地存在于宣传牌或者口号中,而是先行存在于感性的人的活动中;人们能够从客体或者直观中得到的,只能是抽象的符号或者没有任何内涵的名称。只有诉诸感性的人的活动,即人们的生活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价值才能成为人们真实的生活内容和对象,成为人们的生活感受和由这些感受所进一步激发出来的现实需求;价值客体才能在与价值主体的交互作用中逐渐生成,从而成为人们可欲可求的对象。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从认识层面推进到实践层面。 其次,价值观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本身不会自发地产生,只能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生发出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意识形态,“它们本身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存在,而是生活决定意识”[3]152。“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152很遗憾,这些耳熟能详的被称为“基本原理”的论断,在现实中却常常被人们忽略或遗忘。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片面注重外在的宣传和教育,而忽视内在的激发和唤醒,只在认识论层面做文章,而不从存在论层面去开掘,就是其现实表现。事实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内容,从本质上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当代中国人民的内在需要,它们不仅具有深厚的生活基础和实践底蕴,而且实现这些价值的物质条件也已经具备或者正在形成。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我国之所以会在这个阶段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任何个别人的意志行为,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然。因此,在经过“以言行事”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阶段后,应当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着力点放到生活实践的层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中,不仅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凝聚全党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识,而且使其成为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更是全党全国人民的生动实践。从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来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近代以来几代国人梦寐以求的国家理想,无数仁人志士为此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百折不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近一个世纪艰苦卓绝的斗争,历经坎坷和曲折,我国逐步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目标。因此,这些核心价值与其说是需要人们去认知和理解的对象,毋宁说是全体中国人民发自内心的渴望和正在从事的伟大事业。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来讲,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继承与弘扬,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理想的忠诚与执著,也表现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的巨大政治勇气和自信。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正在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在实施的扶贫攻坚战,正在以“零容忍”态度进行的腐败惩治,等等,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实践。实践形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知识形态来得更加深刻、更加有力、更加坚固。从个人层面的价值规范来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包含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又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对公民素质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彰显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巨大的道德感召力和价值吸引力。只要社会能够确立起稳定的价值坐标,就能对社会成员形成强大的价值引导。总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思维由认识论的层面推进到存在论的层面,不仅可以开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的实践进路,而且能够更好地达成“以言取效”的建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