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6)09-0001-06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成为青年学生宣泄情绪、发表个人评论的空间,他们无论是学习、生活、社交都严重依赖互联网。但是近年来,青年学生由于发表网络不当言论而涉入社会纠纷的事件频发。网络空间看似让使用者逃脱真实空间的应有规范,但是这并不是说,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的保护伞下,我行我素地大鸣大放。就教育领域而言,学生在网络上享有的言论自由亦非受到法律的绝对保障,原本适用的言论自由管制并未失效。不过,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去中心、匿名、跨区域、互动等特征,传统的学生言论管制方式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学生言论自由界定、保障与侵害的解决方法,在真实空间和虚拟空间中有何异同?在美国,网络环境下的学生言论管制问题被视为严肃的新议题,针对学生言论的管制政策也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与时俱进。本文着重研究美国对学生网络不当言论的规范思路和对策,在此基础上检讨我国的制度缺失,以便为今后的法治完善提供借鉴。 一、学生网络言论管制的核心:言论自由与学校管理的平衡 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个人与外在环境的交流和沟通,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该条款对“纯言论”与“象征性言论”提供周全保障,尤其是政治性言论成为法律保障的核心。鉴于网络已成为主流的大众媒体和交流平台,美国最高法院在1997年“瑞诺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案”(Reno v.ACLU)中明确指出,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延伸到网络空间。[1]但是,由于过度的言论自由有可能损害他人权益、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因此它并不是毫无节制的绝对权利。早在1919年,大法官霍姆斯就代表最高法院在“山克诉美国案”(Schenck v.U.S.)判决中首次提出“明显而立即危险”标准(clear and present dangertest),[2]认为凡是足以产生“明显而立即危险”的言论,政府有权限制或者处罚。 在学生的网络言论管制方面,各级教育机构,尤其是地方学区和学校基于管教的立场,具有很大的管辖权。学校有权对学生的校内不当言论进行管理,而地方学区对辖区内的学生言论承担审查责任。司法机构则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教育机构的管制措施进行监督。一般认为,青年学生被视为享有与社会成年人同等的言论自由保障,但是在程度上有所限制。例如,在1967年“凯耶森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案”(Keyishian v.Board of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State of New York)中,[3]法院认为,学校是各种思想理念的汇集之地,教育机构在保障学生言论自由的方面责无旁贷。青年学生对环境、种族、性别歧视、外交政策等政治议题,具有与社会成年人同等的言论自由。不过,学生在学习阶段有受教育辅导的义务,地方学区和学校应对其言论设定合理限制,避免其不成熟的意见对他人造成偏颇的影响。例如,如果学生批评政治与社会,并让公众感到愤怒和误会,地方学区和学校认为有损学校利益,就有权限制。再如,依据“双阶理论”,宪法保障的言论也有价值高低之分。[4]法律对攻击性言论、猥亵言论、集体诽谤等低位阶言论的保障力度较低。地方学区和学校对其可采取“事前检查”和“事后监督”两种管制方式,确保学生言论不会逾越合理界限。 在判断学生言论管制的合法性上,有两个传统的代表性案例。一个是1969年“廷克诉德斯摩斯学区案”(Tinker v.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5]针对学生的过激言行,最高法院提出了“学生个人的言论自由不得干扰学校正常运作所需的纪律,也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的“廷克测试”标准(Tinker Test),极大地影响了之后的司法实务的发展。另一个是1986年“巴塞尔学区诉佛瑞瑟案”(Bethel School District v.Fraser)。[6]最高法院指明,“为了灌输社会规则和维护教学秩序,地方学区和学校有权对学生设立规范守则,强制排除校园内的猥亵言辞等不当言论”。围绕“不得干扰学校秩序或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这一标准,教育机构将控制学生的不当言行作为重要任务,事先设立诸多校园言论规则。学生的网络言论可视为借助互联网这种大众传媒而进行的表达,因此也属于“廷克测试”标准等调控的范围。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学生言论管制面临着如下挑战。 第一,究竟有哪些学生言论构成对学校秩序的“干扰”?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匿名性、自由性,人们往往会做一些在现实中不敢做的事,说一些现实中不会说的话。这样的松绑效应,让网络不当言论大量产生并难以控制。进入网络2.0时代后,大量出现的互动式网络服务,如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网络游戏、手机微信等,都可能成为不当言论的温床。例如,在网络论坛中,上传或发表嘲讽、诽谤、攻击社会、学校、师生或他人的评论;利用不雅、搞笑图片或视频影射他人,并令其感到痛苦、名誉受损;故意对女性、同性恋者、黑人、肥胖人士等特定人群进行骚扰、威胁和辱骂,令其痛苦、难堪甚至自残;在网络游戏中,故意挤兑特定人群,恶意对此进行游戏(俗称TK),①杀害其游戏角色等。当然,过度的言论管制也是损害学生权益的不当之举。很多言行仅仅是学生的玩笑嬉闹,或者偏激、情绪性发泄。如何根据“廷克测试”标准等鉴别学生的网络言论是否违法,成为现实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二,地方学区和学校对发生于校园外、课外时间的学生网络言论,是否仍然有权干预?《公平教育法》(fair Education Act)规定,学校的言论管制一般适用于校园内,地方学区和学校无权对学生的校外言论进行审查。最高法院在1981年“托马斯诉教育部案”(Thomas v.Board of Education)判决中也指出:学生一旦离开学校,不论是言论还是校外出版刊物,都与教育机构无关。[7]但是,网络的去中心化、跨区域性导致学生在校外的言论也会影响到学校管理,网络不分时间地点的特性更是使被害人无处逃避、无法获得喘息。这些不当言论像病毒一样在网络空间扩散,造成口头言语所无法达到的伤害效果。例如,行为人在网络论坛通过揭露隐私、侮辱诽谤的方式攻击被害人,并发动人肉搜索。很多网友在其鼓动下对被害人产生负面想法,并一起参与网络攻击。被害人最终不堪忍受痛苦,甚至选择自杀。即便被害者躲在家中、转学、搬家,还是会受到网络不当言论的影响。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都不太了解学生在网上与他人的互动情形。学生也很少主动对外求助,往往等到事态严重,如学生自残之后,才被发现。因此,对于这些新形态的校外学生言论,地方学区和学校是否仍然无权干预,这方面存在不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