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02(2015)04-0005-08 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作为一个重要范畴被明确提出来,这在当代中国文化史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世界公约肯定的各种人权中,“自由”是一项重要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在马克思、恩格斯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人享有自由是这个社会的基本特点。“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社会主义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②“五四”运动高举“自由”大旗,催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高举“自由”大旗,率领全国人民开展了反帝反封建和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的英勇斗争,取得了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在新形势下,如何综合历史上关于“自由”的思维成果,准确解读“自由”的涵义,使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既能落到实处,又不致陷于一偏,显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让我们试作探讨。 一、“自由”的双重涵义 “自由”的字面意义或者说表层涵义是指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不受束缚、不被奴役地行事。这也是它的第一层意思。在中国古代,庄子在《逍遥游》中提出了无所依待、自由放飞的人生理想。班固《汉书·五行志》中最早提出“自由”一词。郑玄注《周礼》有“去止不敢自由”之说。《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说:“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晋袁宏《后汉纪·灵帝纪中》:“今方权宦群居,同恶如市,上不自由,政出左右。”唐刘商《胡笳十八拍》之七:“寸步东西岂自由,偷生乞死非情愿。”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巩仙》:“野人之性,视宫殿如藩笼,不如秀才家得自由也。”这里的“自由”,都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不受束缚而行动的意思。在古拉丁语中,“自由”(Liberta)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与“解放”同义。英语中的Liberty源自拉丁文,出现于14世纪。而Freedom则在12世纪之前就已形成,同样包含着不受任何羁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指自主、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自由”出于人的天性。人是有理性、有思想的动物。按照自己的理性思考形成的意志、作出的判断行动,是人的天然追求。没有人希望被支配、被约束、被奴役。美国人巴德里克·亨利1775年3月23日在殖民地维吉尼亚议会的演讲中最后说:“或给我自由,或给我死亡。”法国哲学家勒鲁(1797-1871)指出:“自由,就是有权行动。”“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③法国思想家罗曼·罗兰(1866-1944)重申:“不自由,毋宁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人共有的自由是天赋的。”“这种人人共有的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结果。人的第一条法则是维护自己的生存,人最先关怀的是他自己;人达到理性的年龄后,但凭自己来判别适于自保的手段,就立即从而成为自己的主宰。” “自由”是一项天赋人权。人的权利是对天然人性的确认。基于按照自己思想意志行事的自由是人的本性,所以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的行为失去全部价值。”④康德指出:“天赋的权利只有一项,就是那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就是不屈从别人强制的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自己的人性并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本的、生来就有的权利……这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根据这种品质,通过权利的概念,他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属于天赋人权之一。 不过,这项天赋人权在专制社会则遭到扼杀。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可是现在他处处戴着镣铐!”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只有在民主社会,人们才能获得自由权。“自由”实际上是“民主”在个体层面上的体现。“民主”的“民”是一个集体名词,它由无数个人构成。“民主”强调全民作主,体现在每一个个体层面上,就是独立自主、自作主宰,每个个体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事。所以“自由”是个体的“民主”形态,也是“民主”的应在之义和必然结果。 不过,我们不久就发现,如果一味按照自己的意志无拘无束地自由行事,最后就会侵犯别人的利益而使自己失去自由。所以个人的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界限。于是,懂得自律,学会宽容,是自由的深层意义,也是自由的第二层涵义。应当注意到,“民主只承认对所有人普遍适用的自由”。⑤“自由”作为组成“民主”的基本单位,它自然应当接受“民主”的规范和约束。每个人都追求自由,个体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必然与他人的权利形成冲撞。“民主”确保每个个体的自由权利,所以个体追求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自由是在不侵害别人权利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联系的事情,就必须坚持不侵害的原则。因此,“自由”既有自主行事的权利,又有不损害他人自由的责任和义务。对他人自由的尊重,表现为对社会道德、法律规则的恪守。只有在自律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自律是自由的另一部分,两者合在一起才是完整自由。自由的概念好比太极,一面是为所欲为的阳,一面是克己自律的阴,阴阳结合,相互转化和制约才是真正的自由。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第十一条规定:“传达思想和意志是人类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⑥康德说:“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这就是他不受别人约束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他可以同别人彼此约束的权利。”自由不仅意味着在自然规律和道德法律的范围内做自己想做的事,而且包括能够不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所以康德补充说:“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1903年,严复最早将约翰·穆勒的《论自由》(on Liberty)翻译到中国,因担心中国人将“自由”误解为“无礼”“不法”“无礼”“放肆”“淫佚”,他特将书名改译为《群己权界论》。他对“自由”的经典定义是:“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⑦自由主义的信条是:我虽然反对你的意见,但誓死捍卫你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为了尊重别人的自由权利,我们必须习惯于被别人否定。因此,胡适“以‘宽容’为自由主义的第一要义”⑧,“自由”必须学会宽容,能够容忍别人的不同意见。如果“自由”排除了自律和宽容,变成毫无节制的为所欲为,那就是野蛮、放纵,就会带来灾难性的恶果。年老的罗曼·罗兰反思“自由”的危害时曾经感叹:“自由!自由!有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这种极端的个人“自由”,在实现的过程中会导致极大的破坏行动,在掌握权力后会形成新的独裁,造成人民群众更大的不自由。只有包含自律和宽容的自由才可能形成一种制约机制,使社会有序发展,确保人人都享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