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15)01-0064-05 一、社会公正问题的重要维度:个体公正感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公正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价值维度,为社会公正建设指明了方向。在笔者看来,党中央所提出的社会公正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公正建设的社会层面,而必须让社会公正建设的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同时,社会公正与否并非仅仅等同于社会组织健全、社会制度合理、社会管理科学等物化的客观指标,而在于广大社会成员能真正在现实生活中确立起公正的感受,即公正感。总之,一个社会公正与否、个体如何评价社会公正,其重要维度还在于个体的公正体验和主观感受。 公正感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以个体利益和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对于社会生活的情感期待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为现实依据形成的用于评价国家、政府、社会是否公正的主观感觉,即个体对于当前社会是否公正的道德心理体验。笔者以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在本质上就是个体公正感的确立。公正感虽然是个体对于社会公正与否的主观感受,但其作为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情绪体验能推动广大民众积极、乐观地认识国家和社会,对社会建设给予积极的评价和心理期待。试想,如果广大民众都能产生公正感,并认为当前社会在总体上是公正的,那么,当遇到现实困惑或逆境时,人们并不会产生“社会排斥”和“政治怨恨”的心理,更不会产生因释放怨气而报复社会等极端作恶行为。相反,具有公正感的人们会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进行理性反思,并试图通过个体和社会的有机统一来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一个具有公正感的个体,即便是在一个制度尚不完善、公正阙如的公共生活中,也能以包容、发展、理解、理性的眼光来评价事实本身,这就从侧面缓和了社会矛盾和危机,为化解社会矛盾和危机以及社会公正的建设赢得时间。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公正感的建立也并非是对现实社会无限包容和赞美,也要求个体在公共生活中有理性的思维和公共精神,对不公正的现实进行合理批判,并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到社会公正建设之中。 个体公正感的产生并非是人们主观臆想的结果,其主要源自社会生活包括社会观念的影响,否则社会公正建设就会沦落为“攻心术”。首先,公正感虽然是一种主观感受,但它也是在个体认识过程中以“公正观”为价值前提而产生的。虽然公正感有别于公正观,但又和公正观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公正观和公正感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本文所讲的公正感是基于正确的公正观基础而生发出来的。如果说个人公正感是个体的主观意识的话,那么这种主观意识一定是以公正观这种社会理性意识为前提而产生的,它是个体认识过程中的一次转化。其次,公正感是个体以现实社会的公正进程为依据而生发的。公正感的产生是个体在现实社会的公正建设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满意度的主观评价,这种满意度来源于个体能够在现实生活中享有公正建设的成果,来源于社会公正建设给现实个体所带来的需求的满足。正如我们所向往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1]只有在这样一种公正的、安定的、和谐的公共生活中,个体的公正感才会油然而生。否则,离开现实来谈个体的公正体验只能流于形式,甚至会在反方向激发个体的不公正感受。 个体公正感的形成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生活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个体公正感的培育应该从客观的社会建设和主观的个人体验两个维度来进行。不公正感作为一种负能量如果仅仅是由于少数人的主观臆想造成的,这当然不是我们考察的范围。如果不公正感作为一种社会情绪在公共生活中迅速蔓延,或者这种感受确实可以反映出较大群体的主观意愿,甚至出现与公正感形成的正常状态相异常的现象时,则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可以说,从个体公正感这一视角能够反思社会公正建设应该注意的现实问题。就当下社会公正建设的进程来看,我们不仅要针对社会公正建设的实际下工夫,更要重视个体内心的公正体验。具体来说,在面对个体不公正感的情绪时,不仅要关注社会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外在的客观因素,更要关注影响个体公正感确立的主观因素,即价值观。所以,从价值观维度来审视个体公正感形成的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价值观问题:个体公正感形成的原因解析 任何意识和观念总是由社会现实所决定的,个体公正感也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立起来的。从反向来看,造成个体不公正的感觉体验肯定与当前社会确实存在着影响社会公正的因素有关,如资源分配不公平、贫富分化严重、制度保障不健全等,这些客观现实消解着个体对于公正的体验。不可否认的是,个体公正感不高很大程度上源于个体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即虽然当前社会存在某些问题,但社会在总体上处于公正的状态,只是由于个体主观原因导致了个体公正感不高。这种由个体价值观原因所导致的公正感不高不外乎两种原因:其一是现实生活中个体不能正确看待社会公正建设的实际,用不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社会公正问题,并将任何社会问题都归结为社会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建设持消极、否定态度;其二是个体自身价值观扭曲所造成的,将一些不正当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归因为社会不公所致。这些主观上的价值观问题自然影响着个体公正感的产生,从现实来看,价值观问题对于个体公正感形成的主要影响在于: 1.个体需求的物化所产生的拜物教主义倾向 不可否认,当前社会存在着诸多由于需求无限化所导致的个体公正感不高的现实,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首先,个体需求唯物质化、金钱化,而这种物化的需求本身消解了个体公正感。有学者在一项调研中发现,“个体的收入增加”、“个体收入能最大程度地符合其贡献值”等因子与个体公正感并没有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当从“被调查者的收入与实际贡献相符程度”因子来调查公众的公正感时,出现了“收入与实际贡献符合值”逐渐上升,而个体公正感的上升并不显著,甚至在一定的时候有下降趋势,即“被调查者并不是仅从个人的利益得失情况判断社会分配是否公正”。而在将个体工资收入和与自身条件相似的其他人的待遇作比较时,当面对“自身工资较低”这一选项时,结果发现绝大部分群体认为这是“公正”的。[2]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个体公正感的形成与其经济收入有所关联,但也并非完全是由收入分配所决定的,更不是人们想象中的“经济收入越高,公正感越强烈”。可见,将个体需求金钱化、物质化的做法,并不能解决个体公正感不高的现象,反而容易产生价值虚无的倾向。其次,将个体需求无限化,以不现实的需求来看待社会公正建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个体的正当需要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现实所决定的。倘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欲求“按需分配”,这种要求显然是不公正的、不具备现实性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用一种理想主义的要求,甚至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来看待和评价中国社会公正建设。另外,也存在一些个体的需求无限化的倾向,表现为其所有的需求在现实生活当中都应得到满足,一旦有些许不如意,就将其归结为社会不公正。“马克思所强调的资本主义的人的欲望与被认为是共产主义的人所持有的欲望之间有本质差别。前者被马克思描述为奴性的、破坏性、彼此冲突的”,[3]“在资本的拜物教现象中,我对更多资本的无止境的贪欲在某种程度上源于我的错误信仰”。[4]不难看出,在资本和利润逻辑的驱使下,个体的欲望和需求会异化,甚至产生一种拜物教的倾向,这种价值观敦促下的公正感显然是有问题的,这种公正体验也只能是低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