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条件下,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已经事实上延伸到了网络虚拟空间,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问题,而是全世界所有国家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因为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经事实上创造了自身存在的虚拟化空间。人类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存在与物理空间的物质化存在有着本质的联系与区别。从哲学层面来看,人类的虚拟化存在实质上是人类存在方式发生的革命性的变革,是人们结成社会关系方式的一次革命,是人类认识客观对象的一次飞跃。从现代传播学角度来看,人类的虚拟化存在实质上是“人类以电脑、手机以及一切可以迅捷传送信息的通信工具作为信息载体,以各种各样信息(包括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接收和传送为主要特征的传播革命”①。而从人类生活领域的拓展来看,虚拟化存在事实上延展了人类主体物理空间的生活领域②。因而,人类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发现了一个深不可测的观念世界和意识世界”③。在网络虚拟空间,这种“深不可测的观念世界和意识世界”,对人类政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对主权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那么,在网络虚拟空间,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呢?这一发展趋势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进一步而言,面对当前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不断冲击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现实状况,主权国家又应该通过什么策略来进行协同治理呢?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以及对当前网络虚拟空间治理现状的关切,本文选取这一主题加以研究,希望能够把这一问题讲清楚并提出一些创新性的协同治理策略。 一、网络虚拟空间:人类虚拟化生存和网络虚拟社群的形成 由于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拓展了物理化生存空间而进入虚拟化生存空间。在这里,人们普遍生活在虚幻的世界中,人们似乎“关怀一切、同情一切、参与一切”,而在心灵最深处似乎又难以摆脱“漠视一切、憎恨一切、反对一切”的真实想法,因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人成为内心狂躁孤傲与外表谦和平凡的矛盾体:他们依靠网络虚拟平台所进行的情感沟通、思想交流、精神交往在亦真亦幻、色彩斑斓的完美的拟象中进行,虽喜忧参半、善恶杂陈、真假混乱,但这却恰恰激起了人们的好奇心和窥私癖——几乎每个人都带着伪善和正义的面罩、举着“道德圣人”的大旗,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精灵般地翱翔,虽常常心有不甘,但乐此不疲,欲罢不能。 然而,人类的虚拟化存在离不开物理空间的物质化存在。也就是说,不管网络虚拟空间中拟象多完美,只要“在人类不能超越自身衣、食、住、行等现实物质需要的制约条件下,任何人都必须回归物理空间去寻求真实的物质的社会生活。这是必需的。”因此,人的主体性在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物理空间既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又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因而人类的虚拟化存在“是一个虚拟的真实存在,它使得现实空间中社会生活的全部映射或者辐射到虚拟空间成为可能”,其结果是“真实空间中的善、恶、美、丑、奸、诈、欺、哄、骗等现象一定会被复制到虚拟空间中,毕竟不管是在真实空间还是在虚拟空间,人性的善和恶必然一样地会表露无遗,只是虚拟空间中的表现方式与真实空间中的表现方式与表现样态有所不同而已”④。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这样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促使网络空间中虚拟社群的形成。网络虚拟社群的概念来源于社群的概念。社群,又称社会群体,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共同认同和团结感的人所组成的人的集合,群体内的成员相互作用和影响,共享着特定的目标和期望”⑤。因而,在通常意义上,社群是指关系比较松散、规模较小、紧密联系的群体,而非大型的结构化的组织。而所谓网络虚拟社群,美国学者霍华德·瑞恩高德(Howard Rheingold)在1993年出版的著作《虚拟社区:电子疆域的家园》中,将其定义为“一群主要借由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他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如同对待朋友般彼此关怀,从而所形成的团体”。国内学者代表性观点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由电子空间、话题、帖子和角色四个要素构成的群体称为网络群体⑥。笔者认为,所谓网络虚拟社群,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由网络参与主体自发形成的关系松散而却联系紧密的非结构化的组织群体。 网络虚拟社群具有自发形成、间接互动的特点,他们依靠网络和信息平台形成稳定的、扁平化的、民主化的和去中心化的异质性的网络社群。网络虚拟社群形成的自发性特征,是建立在网络的纯技术规则基础之上的由网络参与主体自觉参与并彼此互动而形成的“自发秩序”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网络虚拟社群的形成并非来自于某种强制力,而是网络参与主体自觉地以自身的行动进行互动、构建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我整合。这种模式与哈耶克所讲的“自发秩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系统内部自组织产生的秩序,是人的行为的产物,而不是人有意识设计的产物。当然,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也并非完全来自于人的行为,在人的行为之前,应当有一个人为制定的规则,在这个规则基础之上才有了人的行为,并在不断的互动之中形成了网络虚拟社群的自发秩序。在网络虚拟社群的形成过程中,人为制定的规则是互联网设计之初设计人员制定的信息交换方式,是一种纯技术的规则。从间接互动方式角度来说,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虚拟社群的成员交流中介主要是电脑和网络间接互动——这是网络虚拟社群成员互动的唯一沟通方式,曼纽尔·卡斯特将其称为“电脑中介之沟通”(Computer Media Communication,简称为CMC)。网络虚拟社群的交往和互动主要依靠新的交往纽带,即网络和信息纽带,它打破了传统的血缘、业缘和地缘空间的限制,使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背景、不同民族语言的人在网络空间可以自由平等地交往,而这种来源于网络空间的际遇缘分被称为网缘。不同的人们依托网缘关系进行交往互动,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情感、思想和观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在现实社会中陌生的成员可以建立起网缘化的交往纽带,而现实中熟悉的人也可以在现实交往纽带基础之上加上一层网缘化的交往纽带,而由这种网络化的交往纽带所结成的网络虚拟社群具有“圈子化”共同体的特征。这样,网络虚拟社群便具备了虚拟化和现实化的双重交往纽带,其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主要依托文字和语言,其所生产和传播的内容主要是网络舆论和信息,而这些舆论和信息却是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涵盖着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哲学、民生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并直接或者间接地关涉着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问题,而其言论也就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