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3)11-009-013 一、价值分化:价值认同的时代语境 每个社会历史时期都有一些突出的特征,这些特征成为一个时代的重要标志。我们所处的这一时代与以往其他时代的独特之处表现在其社会交往方面,即社会交往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成为全球化的时代。马克思在谈到欧洲资产阶级16、17世纪开拓世界市场时鲜明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1]275吉登斯在谈及全球化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时也说道:“我们有更充分更客观的理由认为,我们正经历一个历史变迁的重要时期。而且,这些对我们产生影响的变迁并不局限于世界的某个地区,而是几乎延伸到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2]全球化的浪潮把世界多种文化和价值体系汇聚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建立在不同价值认识和价值理解基础上的多元文化格局。这种多元文化并存的格局使得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域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文化对话得以实现,有利于增进对彼此的相互理解和认识,但同时也凸显出文化之间特别是潜藏于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的差异和隔阂,甚至引发以不同文化为阵营的冲突。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就认为:“在后冷战的世界中,人们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是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或经济的,而是文化的区别。”[3]6“全世界的人在更大程度上根据文化界限来区分自己,意味着文化集团之间的冲突越来越重要;文明是最广泛的文化实体;因此不同文明集团之间的冲突就成为全球政治的中心。”[3]133尽管这种文明冲突论所预测的结局未必实现,但文化之间特别是核心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却是不容辩驳的事实。这种冲突表现在价值生活领域则是价值分化造成价值认同的困难和矛盾。 “与传统社会未分化、同质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传统价值秩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着一种支配个人和社会生活诸领域的统一的‘整全性’价值,这种‘整全性’价值通过自己在不同机构里的‘再造’,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包括‘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支配着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个部门,对全部人以及社会生活起着一种普遍性的制约作用。”[4]这种“整全性”价值作为传统社会支撑人们精神世界的重要支柱,构成整个传统社会共同体存在的重要前提,也构成传统社会共同体规范人们行为、调节人们关系、促进社会整合以维持社会秩序和人们心灵秩序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现代社会的诞生,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之显著表现在于“整全性”价值的终结以及由此分析出的价值分化现象。马克思、恩格斯曾对此作过深刻的描述:“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1]276马克斯·韦伯也将这种“整全性”价值消失的年代描述为“祛魅”的时代和“诸神之争”的年代。现代性成功地结束了价值由外在力量“强制”的历史,使价值恢复了主体“自律”的本性,本真地依赖于主体的认同,这无疑是现代性成就的一面。然而,取而代之的价值的“领域分化”,却又带来新的价值难题:价值认同的困境。越来越多的人出现了“精神迷失”,表现在社会精神生活领域即是人们精神生活的压抑和迷茫,表现在社会道德领域则是美德的式微和社会底线伦理的丧失。安东尼·吉登斯曾经指出,在“晚期现代性”中,个体“发现自我”的过程充满了“风险”和“机会”,现代生活和个体决策所经历的“转换的每一个片段都倾向于变成一种认同危机(an identity crisis)”,这种危机常常伴随焦虑:“由于与客体世界的建构性的特征相关的自我觉知变得模糊不清,正在发展的焦虑会威胁自我认同的觉知。”[5]这种自我认同的危机根源在于价值分化造成的两种基本事实: 其一,价值的领域分化。即意味着现代社会生活诸领域不再束缚于某种统一的、强制性价值,而是逐渐形成“属于自己”的“领域性”的价值。对此,丹尼尔·贝尔在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指出,“现代社会是由政治、经济与文化三领域相加而成的不协调的复合体,它们各自拥有相互矛盾的轴心原则,掌管经济的是效益原则,决定政治运转的是平等原则,而引导文化的是自我实现原则。”[6]当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再也不可能接受某种唯一性的强制性价值规范外在地为自己立法,而是要求从自身中内在生成出与各自领域相适应的独立的价值原则,价值秩序的断裂与冲突在所难免,人们在价值认同上也自然会“不知所向”、“不知所选”。 其二,价值的公私分化。现代社会结构使得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领域,个体的“私人生活”从“社会公共空间”中分离出来,保有一定的自由独立性。这无疑使得个人获得前所未有的独立发展其个性的自由,个体的私人生活也逐渐成为一个不受以往公共权力干涉和肆意侵犯的思想行为领域,在社会道德领域,这一状况表现在社会“公德”与个体“私德”的区分以及个体选择的“私人化”和“自主化”:个人在“公共生活”中作为“公民”必须接受“公德”与“法律”,但在私人生活领域,个人“拥有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密尔语)。个人坚持何种道德选择和价值信念,执著于何种道德理想和价值追求,完全属于私人事务,关于人生的意义、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的问题属于私人的主观信仰,在此领域个人拥有完全的“自治”。在这个意义上,韦伯提出了让作为行为准则的“世界观”远离讲台,“真正的教师,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识上的诚实……而对于文化价值问题,则不可以在讲台上,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将任何态度强加给学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