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2003年的一宗知识产权纠纷案给人留下深刻印象,那就是日本丰田汽车状告中国吉利公司商标侵权。一般而言,注册商标由“文字”和“图像”两种符号标示,丰田诉讼吉利的商标侵权不在前者而在后者,即认为吉利的“美日”车标和自己的“牛头”图像极其相似,并非“吉利”二字和“丰田”(TOYOTA)的文字标示不易区分。这一案例说明,语言(文字)是一种精准的命名符号,而用图像为事物命名却不尽如人意;尽管“文字商标”之“冒牌”也属于商业侵权,但是和我们将要讨论的“命名”问题无甚干系。我们的问题是:既然图像符号不能精准命名,商家为什么还要使用“图像商标”?《商标法》为什么还要赋予两种商标同等的法权呢?显然是为了商业信息的有效传播,即:相对“文字商标”的精准性而言,“图像商标”的优势在于“取悦于人”,通过“一目了然”诱使受众“一见倾心”。就此而言,我们似乎可以将语言称之为“可名”符号,而将图像称之为“可悦”符号,二者在信息传播中各有所长,表现为不同的功能和效果。 由此关注文学与图像的传播关系也是这样:前者作为语言艺术,借助“可悦”的图像符号可以赢得更加有效的传播。中国先秦神话传说和经史故事对于后世的影响,就和它们曾被镌刻在汉画像石上有着密切关系;曹植《洛神赋》的文学影响力,恐怕不能无视顾恺之、李公麟、仇英、文徵明等人对它的精彩图绘;唐宋诗词中的名篇佳句之所以家喻户晓,诗意画对它们的反复模仿功不可没;明代小说的繁荣,更是借助了“光芒万丈”的版画艺术①……至于现代影视对于文学作品的改编,从而使鲜有人问津的“白纸黑字”瞬间变得洛阳纸贵,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并被许多写手趋之若鹜。尽管“文学图像化”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世人的忧心和诟病,但是,止于价值判断或谋求疗救良方并非学术之本职,关键还在于从学理层面分析“为什么”,即语言艺术和图像艺术的传播力,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存在根本不同,以致出现了当代文艺受众从语言世界向图像世界的大迁徙。这就涉及语言和图像作为传播符号,在“命名”和“愉悦”方面为什么会有所不同,需要展开细致论证以厘清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可名与不可名 一旦“人们什么时候把名称分派给事物,就在概念和音响形象之间订立了一种契约”②。也许正是由于索绪尔所说的这一原因,在人类语言学史的源头,无论是古希腊还是中国先秦,都可以发现“名实”关系的讨论,并且延续至今,成了语言理论的基本话题之一。从柏拉图的“名称”论到维特根斯坦的“命题”论,西方语言学一直都在反复追问这一斯芬克斯之谜。因为所谓“命名”,即“把名称分派给事物”,意味着我们对所命名的事物有所认知,并且,认知的精度决定了命名的精度;我们不可能对尚未认知的事物命名,也不可能将一个精准的命名赋予一个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事物。于是,世界对于我们而言,在何种意义上是“可名”或“不可名”的,也就成了语言学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礼记·祭法》载“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说明关注名实关系在我国也由来已久。春秋末年至战国时代的“名实之辩”,便是这一问题在上古汉语史上的集中凸显。孔子面对礼崩乐坏的时代,提出了“正名”主张,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论语·子路》),目的在匡正“名存实亡”和“名不副实”的混乱,恢复“名正言顺”和“名副其实”的周礼之序。尽管墨子等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应当在承认现实的前提下“取实予名”,主张“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墨子·经说下》),但是,在应当名实相符这一问题上和孔子无甚二致。由此,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也就提出“审其名实,慎其所谓”,主张审慎地考量名实关系,正确地使用前者称谓后者。具体说来,即:“‘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公孙龙子·名实论》)也就是说,只有精准而无歧义的命名,才能被他人应之并流行起来。毫无疑问,这些表达都属于最一般的名实观,具有普遍的语言学意义;其他相关论述,无论选择怎样的角度切入,承认“名”和“实”的相符和统一,当是所有语言问题立论的前提。道理很简单:语言作为人类认知世界的基本符号,“名副其实”是它的基本属性和理想表达。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语言无所不能,它也有不可言状之对象。这一问题在特立独行的道家那里受到突出强调,例如《老子》开篇就提出的“道说”问题:“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可以言说的“道”不是恒常之道,可以命名的“名”不是恒常之名;意谓恒常之道与恒常之名是不可言说、不可名状的,语言只能抵达“非恒常”的世界,这个世界就是可变的、经验的、感知所及的此岸世界。因为,“道者,万物之奥”(《老子》第六十二章)。“道”乃万物之深藏,是万物之源而不是万物本身,是超验和虚无的本体而不是经验和实有的世界,所以也就不可道说、不可名,即所谓“大象无形,道隐无名”(《老子》第四十一章)。这样,老子就把“可名”与“不可名”分别派发给了“实有”和“虚无”——对象世界的“实”和“虚”决定了语言的“可名”与“不可名”③。由此推演,柏拉图的“理式”、康德的“物自体”、黑格尔的“绝对理念”、信仰体系中的“神”等,都是不可名状的,因为它们是超验的“虚体”。由此我们也可理解所有的宗教义理为什么不是由最高神在场言说,而是由它们的替身为之代言,就像《圣经》的直接布道者是耶稣而不是上帝,因为后者是隐身的虚体,也就不可能在场言说,当然也不可能被我们所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