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63(2012)05-0129-06 聚焦于道德发生学的视域,不难得出,道德行为的彰显有赖于外在的社会制度规范和内在的个体道德自觉两个纬度的相涉相融。道德教育的有序推进,“既要靠社会的持续倡导和个体的能动自觉,也要靠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制度是实现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径,为道德建设提供直接保障。良好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必须依靠一套规范良性的制度安排来支撑,制度规范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蕴涵着一定的伦理精神,也影响着道德建设的成效。”①因此,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合理、完整、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安排,指明了道德教育的行进方向,对个体道德品质的完善及社会道德的进步不无裨益。 一、什么是制度安排 翻阅各种人文社科杂志和著述,我们发现,“制度安排”是最为常见、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语。究竟何谓制度安排?尽管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和理论家都从不同领域、不同层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但迄今为止,对这个概念的界定仍然是见仁见智,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公认的统一结论。但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唯有如此,对制度安排的研究才有更广阔的空间,才有进一步探索并取得创新性成果的可能。纵然如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概念的模糊和含混,易导致研究方向的迷失。诚如黑格尔所言:“真正的思想和科学的洞见,只有通过概念所作的劳动才能获得。”② 在已有的探述中,有研究者认为制度安排就是限定社会关系的规则系统。还有研究者将制度安排定义为各种规章制度结合和组织的行为方式。也有研究者将制度安排视作制度的具体化和结构化,等等;但更多的研究者直接将“制度安排”等同与“制度”,认为制度安排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章程和行为规则。尽管“制度安排”接近于“制度”的最经常使用的含义,但制度安排毕竟有别于制度,将制度安排和制度混为一谈,是对二者关系的一种曲解和误读。对于制度安排的界定,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的观点相当公允、客观。按照诺斯的解释,制度涵盖了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子属范畴,是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诺斯看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指引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基本经济规则、政治规则和文化规则的总和;制度安排则是协调不同组织之间可能采取的竞争与协作的制度结构形式。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外部、各个组织之间规章制度的确立;二是组织内部结构和组织要素关系的确立。如果把制度安排作为动词看待,显然它既不是组织,也不是制度。但如果这里的制度安排是名词呢?如果是名词,则指被固化了的结构,是一个复杂的要素组织框架。”③在制度变迁或演进中,与制度安排相比,制度环境的变化进程更为缓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制度安排可能是短暂现象,也可能是长久存在。制度环境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性质、范围和程度,人们一般是在制度环境所规定的条件下从事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的活动。“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环境的变化将决定着制度安排的变化和性质,而制度安排则是制度环境的具体体现和延伸,制度安排可以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而采取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④ 制度安排的基本目标在于架设一种结构和秩序,一方面提供一种组织安排和结构设定,用以协调矛盾、化解冲突,使其成员在合作中获得一些在组织和结构之外难以完成的任务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利益;另一方面提供一种能影响制度变迁的机制,用以改变团体或组织中的个体在共处中可以相互影响与合法竞争的手段。 制度安排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和政府,也可以是个人或团体。其方式主要包括国家和政府强制推行的制度安排、个人自发形成的制度安排、集体或组织中的制度安排三个层次。它是人们在社会生产或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的具体化,是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或工具,是规范、制约或支配人们行为方式的一种具体安排。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日益丰富和复杂的人的需要是推进制度安排的基本动因。不断增长和扩大的人的需求,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都是制度安排潜在的或现实的影响元素和推动力量。反过来,制度安排的结果在某种特定意义上迎合和满足了人的基本需求,同时引发了人的新的需求。人的需要寓于社会发展之中,社会的进步最终体现于人的发展和解放的活动中。人类文明的每一个进步,就是人的合理需要不断产生并持续满足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中,人的需要和制度安排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相互促进。“人的需要是人们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变化的动力与根据,也是作为社会关系的管理与控制方式的制度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动因。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人类不断满足自己需要的结果,也是人类不断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的需要使然。制度就是在人的需要的历史发展和变化中不断发展和进步的。”⑤ 二、制度安排与人性预设 人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主体,选择何种制度、怎样选择制度以及如何推行制度都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人正是在自己创造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体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安排要以一定的人性作为基础,这离不开人性的假设。对人性的认识和看法直接影响着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的倾向,是形成不同乃至截然相反的制度安排模式的认识论基础。那么,人性预设在制度安排中究竟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这是进行制度安排所不可规避的前提问题。进一步讲,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建立在一定人性预设或假设的基础上,应以如何认识和看待人性为前提。人性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绵亘古今的话题。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性发展的历史,一部制度安排的历史,一部为了人性的自我完善和人性的真正自由而演进的制度发展史。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对人性作了科学的阐释。“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个整体,人性实质上是人在其活动过程中作为整体所表现出来的与其他动物所不同的特性。这种特性主要指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己本身三种关系中,作为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有意识的存在物所表现出来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人性的系统结构,完整地表征了作为整体存在的人。”⑥通俗地讲,人性就是指人的本性或本质属性,是人区别于动物所独有的内在性状与特质。从人性论的角度出发,古今中外的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在对人性进行研究和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人性预设和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对人性的不同信念,通常反映在各种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之中。”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