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1)01-0079-07 历史地看,近代公民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一开始就包含着民族政治观的具体要求。如近代欧美的教育史经验,其中最突出的莫如民族国家的教育权和普遍的公民教育——按照民族国家的要求和标准塑造自己的国民。在非西方民族国家的教育现代化进程中,这一民族主义取向毋宁比西方国家更为明显。即使在提倡多元文化主义的今天,尽管许多民族国家的教育目标已然发生很大变化,不再强调公众同质化和文化一致化,但在开展或加强有关民族国家建构的问题上,公民教育仍然是一个重要手段。本文拟以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公民教育观为分析对象,试图揭示其所倡导“公民教育”之下所隐含的建构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的努力。 一、“公民资格”与民族国家建构 在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历史演进中,公民教育大体上与民族国家同时出现,且各民族国家都很重视由政府来控制教育系统,并依靠这个系统以培养出所期望的忠于国家的“良好公民”。在这个意义下,公民教育脱离了“领域概念”而变成一个目的和功能概念——近乎整体意义上的“民族”教育。换言之,公民教育乃是“由国家并为了国家而进行的一种教育”,目的在于为民族国家培养“合格的国家成员——合格公民”。[1](P1)事实上,各国的公民教育实践,都是根据本国实情,以确定各自公民教育的目标意蕴和实施程序,从公民的社会化到一切的教育过程实施,甚至包括公民教育课程的具体设置,逐渐建立起一套公民教育体系①。 显然在这里,我们就已经跨在民族国家之政治与教育两个话语平台上来讨论“公民教育”的问题。笔者以为,“公民资格”是了解“公民教育”必先把握的核心要素。学界一般认为,“公民资格”是与民族国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通过“公民资格”可以确定一个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权利与义务,以及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反映共同体成员的共享认同,并维系共同体的存续发展。诚如雅诺斯基所言:“公民资格是个人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2](P11)由“公民资格”在民族国家框架内的意蕴,可以发现它总是紧密关联着民主、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等政治概念。 这就是说,在现代意义的国家范畴内,公民教育应该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教育形式,以全体国民为对象,在明确的政治目标下,“维系、保障、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经济、法律、生态环境、国际理解诸领域”。[3](P41—42)所以说,虽然不同时期的不同民族国家之间公民教育内容和实施过程或许存在较大差异,如有些国家专门设置特定科目来贯彻实施公民教育,而有些国家则是将公民教育的理念融入相关的学科与教学活动的实施之中。[4](序言)但总体上,公民教育大体都是在道德、社会、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等领域内进行民族国家之合格公民培养的努力。 历史地看,当18世纪末欧洲公共教育体系开始出现的时候,其主要目的是欲把所有公民都纳入到同质的民族中来,多强调国家的目的。[4](P433)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响应民族国家的同质化过程并不排除自由、平等、个人权利与价值的推播。在这个意义上,公共教育的出现一方面标志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另一方面民族国家又“必须保证平等的、包容的、同一的、面向所有人的教育”,从而使得“所有的公民,包括弱势群体与少数民族,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5](P10)所以,在发生学意义上,政治国家(民族国家)的公民教育就体现出了自由与民族价值的双重内涵和目标——人们希望通过教育的国家化来培养具有作为公民所必备的知识、技能和忠诚美德的国民:热爱祖国的真挚情感、民族意识和公共道德——对内能够维护人民自由权利和国家统一,对外则保障国家主权和独立。 20世纪以来,由于长期普遍多民族的国家事实,人们希望以国家主持的公民教育,在国内不同民族之间建立起弥合差异的跨共同体的理解,以巩固那些能够为社会与政治的合作提供基础的共同价值。针对人们的这一期盼,曾有人指出:“日益重要的民族感与种族感增强而不是削弱了自由民主的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以及他对所有成员共有的而不是各个成员特有的特征的强调”。[5](P11)此论从另一面说明了自由民主的公民教育与民族教育元素的融合趋势②。 尽管学界关于“公民”的界定异议纷呈,但在最低德行要求的限度上,还是有着大体一致的认同。对于这些重要德行,威尔·金里卡在突出宽容、公平和民主的原则上,将其主要归纳为公益心与公众议政的意愿;正义感与尊重他人权利的能力;礼义和宽容;一种共享的团结和忠诚感等四个方面。[6](P326—327)这说明构成公民所要求的要素,远比人们通常所认识到的内容要复杂,而如何养成或获得这些德行质素,则成为作为民主国家重要公共事务之一的现代公共教育的重任。 为达到这些德行目标,公共教育的实际操作往往落实在有计划有组织地提高广大民众的识字比率、认知水平和发展能力,灌输或培育共同价值,尊重公共原则,强化公民对民族国家以及公民同胞的忠诚的努力上。另外,在认同方面,针对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都曾有自己的领土、历史和语言的事实,人们希望确立一个共同的政治原则、共同的语言和一致的民族归属感为公民认同的基础。因为不论是共同的政治原则——包括公正原则、宽容原则和礼仪原则,还是共同的归属感——在共享的文化生活中,有归属统一共同体的意识和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愿望,一致的认同感都能够维持相互间的信任和团结,能使公民之间保持一致并相互看作自我团队中的一员。这其实就要求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教育,在民族群体内部培养一种以共同语言和历史为特点的民族认同的同时,又谋求培养能把国家中的各个民族群体结合在一起的超越民族之上的认同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