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类的含义 英语genre一词含义有多种。从语言教学上说,它通常被译为“体裁”,指的是“(话语分析中)一类特定的言语事件,这些言语事件被言语社团认为属于同一类型。体裁有:祈祷文、布道、对话、歌曲、演讲、诗歌、信函和小说”(Richards et al.195)。我们这里说的genre,是从文学批评上说的,指的是literary genre,通常被译为“文类”。依据《牛津文学术语词典》的定义,“文类是指可辨认的、已然确立的书写作品种类,这种作品运用了诸如可防止读者或听众将它错误视为其他种类的常见习俗”(Baldick 90)。 Genre一词来自法语源于拉丁语,义为“种类”(kind或class),所以当我们说某一作品属于某一文类时,我们实际是在划分种类。然而划分种类却是件不容易的事,因为划分种类的关键是它的标准。我们说戏剧有喜剧和悲剧,这是从内容上说;我们说诗歌有十四行诗和叙事诗,这是从形式上说;我们说小说有长篇小说和短篇小说,这是从长度上说。但我们说小说有侦探小说、科幻小说、西部小说,恐怕既是从形态上又是从内容上来说了。我们可以说爱伦·坡(Edgar Allan Poe,1809—1849)的《失窃的信》(“The Purloined Letter”,1844)是部短篇小说,又可以说它是部侦探小说,两种说法都对。这其中涉及的就是划分标准,可见标准有异划分的结果也就不同。 划分文类难,而要界定文类就更难。丹尼尔·钱德勒(Daniel Chandler,1952—)说:“界定文类初时看上去并非有多大问题,但已然明显的,是它实则是一理论地雷区”(Chandler,ch.The problem of definition)。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从作家的创作实践看,往往有“混合文类”(mixed genres)的情况。比如在莎翁那里,我们就看到了悲喜剧。通常,文类的划分依据的是内容、形式或文本的文本特性。后者虽然“有时在理论上吸引人,但还是提出了许多困难”(Chandler,ibid.)。一个文本具有某些特征,但这些特征并非其所特有。比如,碎片化和滑稽模仿在现代派小说和后现代派小说里都可见到,如果仅仅依据这两种文本特征就断定某一作品是现代派小说或后现代派小说,那就失于偏颇了,还是要看它们在某一文本中的程度和功能如何。《玫瑰之名》虽有侦探小说的外形,但说到底它还是部后现代小说,因为艾柯要讲的不是个侦探故事,而是玫瑰之名的含义。正如约翰·里德尔(John Rieder,1952—)所说,“文类不可仅以文本的品性(textual qualities)而理论”(Rieder xi)。 其次,从历史和文化上看,文类是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以侦探小说为例,上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俄狄浦斯王》,下至当代的后现代侦探小说(或说反侦探小说),中间有爱伦·坡的奠基之功,然后有英国的温柔派①和美国的硬汉派之发展。在这一发展历史中,侦探小说内涵上的变化,可谓沧海桑田了。谈及文类之变化时,钱德勒说:“随着文类库的不断增大,文类(以及各文类之间的关系)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每一文类的习俗在变动,新的文类和次文类的出现,其他文类已‘中断’(尽管我们注意到某些文类似乎特别长命)。”为佐证自己的观点,钱德勒还引用托多洛夫(Todorov)的话:“一种新的文类总是改造一种或几种旧的文类”(qtd.in Chandler,ch.The problem of definition)。文类这一概念“与人类有记载的历史一样长久”(Dimock 85),“文类所打交道的,是一易变的物质体,依然在发展,依然处于变化之中,随时准备逃逸,奔向某一不可知和不可预测之方向”(Dimock 86)。史蒂夫·尼尔(Steve Neale,1958—)说得就更明白,他认为他自己本人以及姚斯(Hans Robert Jauss,1921—1997)和科恩(Ralph Cohen)都主张“最好将文类理解为过程”(Neale 56)。尼尔进一步指出,“文类过程式的本质(process- like nature)表现为三个层面上的互动:期待层面,文类库层面,和支配这两个层面的‘规则’(rules)或‘准则’(norms)层面”(56)。文类库层面指的是文类库的增大方面。每一种新文类都是对现有的文类库的一种增加,同时也涉及选用文类元素库。“有些元素包含进去,另一些被排除在外”(56),“单个的文类不仅构成某一文类体(regime)之一部分,而且它们自己也在变化、发展,因相互借用和交叠而不同”(57)。这是文类库层面的情形。而期待层面和规则层面则与读者和文类的习俗相关。我们先来说习俗。 二、文类与习俗 依据塔维特塞南(Irma Taavitsainen)的看法,习俗是文类的根本:“文类是建立在习俗之上的,已经制度化了,这样它们就同时有了‘期待视野’的功能,以便读者知道期待什么,作者知道创作什么样的作品”(Taavitsainen 140)。前面提到的尼尔没有用习俗(conventions)一词,他用的是rules或norms,但是熟知英语的人知道,这三个词可以视为同义词。convention虽不是某一人或某一团体或政府或国家设立的规矩,而是“大家都认可、接受的常规或惯例”(generally accepted practice,见《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但也是一种规矩了。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一种文类缺少了某些习俗,这种文类就有了变化,此文类就可能不是彼文类了。比如,“传统的侦探小说是小说中有一个业余的或专业的侦探,该侦探通过推理寻找神秘事件——一般为犯罪行为,通常为谋杀——的答案(solution)。这一界定意味至少出现三个恒定要素:侦探,侦探过程,以及答案”(Tani 41)。然而在《玫瑰之名》(II nome della rosa,1980)②中,答案虽有,却不是靠侦探推理而得,而是偶然所得,而在《纽约三部曲》(The New York Trilogy,1987)③ 里,则根本没有答案。这类小说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侦探小说了,用斯特芬诺·坦尼(Stefano Tani)的话说,它们是反侦探小说。在这两部小说中,我们就看到了侦探小说这一文类的变化和发展,但是,不管它们如何变化,只要它们仍有侦探小说这一文类的习俗在,比如还有一个侦探式的人物,有个案件侦探在调查,它们就还是属于这一文类,尽管它们已成了这一文类的亚文类了——反侦探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