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8)04-0084-03 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社会学、行政学、教育学等内容。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研究既是一个十分抽象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十分具体的现实问题。一览人们的研究,发现对“机制”的概念理解不清,与制度、体制、机理、原则、方法、模式等概念有些混淆,机制中包含这些中的部分要素,但又不等同于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概念。所以应从概念解读出发进行研究。经常发生的现象可以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存在的现象可以从机制上找原因。既然思想政治教育是经常发生的也是普遍存在的,就有规律性和机制的存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都是一定思想政治教育客观规律的具体表现,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本身是思想政治教育客观规律与内在制度、体制、结构、机构、方法、途径等之间的联结方式。 从字面上讲,“机”是指事物变化的原因、规律。“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通过类比借用此词,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生物功能的形成、作用和生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的物理、化学性质与作用联系,阐明一种生物功能机制意味着对它的认识从现象描述进入到本质揭示。[1](P250)在不同的学科、不同领域中,人们往往从不同角度来理解“机制”。有时,人们在制度、体制、机构、规范、法规乃至工作方法、操作方法的意义上使用机制这个概念,但机制又不完全等同于这些方面的任何一个。在社会科学中,“机制”的引申义非常复杂。综合起来,基本涵义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构成方式。事物作为一个整体,总是由若干要素按照一定的方式构成;二是作用方式。组成事物的各要素总是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作用;三是运行方式。按照某种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各要素,通过有规律性的相互作用而引起系统整体的生成、运行并发挥功能;[2](P183)四是调节方式。可以建立人们所期望的对事物运行和发展最适合人的要求的调节形式;五是呈现方式,机制是两个事物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是“经常发生的、易于识别的因果关系”(Elster,1998),虽然因果关系诱发的条件不明朗,后果呈现的方式也不确定,但总的还是希望朝着人们的愿景发展。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中我们强调“机制”问题,旨在从社会运行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发展及其作用出发,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规律,以使从“现象”描述和实践总结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进入到科学发展的本质揭示层次,从而深化理论研究,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需要。 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是指为了实现人们所期望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追求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的构成方式、作用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整体的运行方式和有效调节方式的总和。良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是一般意义上的正面机制,能够把思想政治教育内部存在着的某些不协调的关系及其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某种障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和最低的限度之内,并尽可能地加以调整或排除,使思想政治教育运行尽可能由无序的状态转变为有序的状态,以促进思想政治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与体制、制度和机理 机制与体制、制度既有区别又有相互联系。从体制和机制的联系来看,二者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体制是基础,有什么样的体制就有什么样的机制与之相适应;反过来,机制对体制有反作用,机制的有序运行能够促进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体制问题解决了但没有解决机制问题,体制的效能就会遭受削弱;机制问题解决好了,体制的缺陷就会得到相应的弥补。体制确定以后,运行机制就是起关键作用的因素,因为在一个具体的特定的体制中,各要素能否依一定的结构有机地结合并充分发挥特有功能,这取决于运行机制是否合理和科学。从二者的区别来看,体制和机制虽然都与一定的组织结构相关,但它们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体制强调的是与组织结构相关的制度体系,它包括一套与该组织结构相适应的组织原则和规章制度;机制则侧重于说明组织结构的运作原理和运行方式。如果我们将某一社会领域系统的“体制”,形象地比喻是该系统的框架,则“机制”就是推动该框架运行的助推器或者说是润滑油。[3](P58)相对而言,基于制度化的或法律化的规定所确立起来的体制,往往是比较“刚性”的,要使这些刚性的体制在实现中得到有效运作并与现实要求相适应,就需要与体制相配套的有关“机制”来润滑、催化和推动。一个在理论上是最好的、最科学的体制,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作为保障,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确保该“体制”整体运行的高效和良性循环,进而实现既定的目标。可以说,体制是相对静态的,机制是相对动态的;体制指的是一定的实体,机制则指实体的运作原理及其功能和效应。 制度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程序性规定,带有显性的特点,机制则意味着有关要素为一定的目的所发生的有机联系,具有隐性的特点。前者侧重于对行为主体作出某种约束,为其指明行为的路标。后者着重于整个行为过程中各要素的关联,为其行为过程作出机理上的说明。显然,两者在内涵上各有其自己的质的规定,不可相互混淆,同时两者有着紧密的关联性。一般来说,一定的制度总是意味着一定的与之相一致的机制,不同的制度往往表征着不同的机制。但这不表明一定制度的废止必然相应导致一定机制的立即丧失,抑或一种新的制度的建立就必然招致一种新机制的即时出现,也就是说,两者的更替并不完全合拍或同步。而新的制度已经产生但在实行中又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制度尽管详备繁多,机制却仍然一任其旧。并且制度作为观念形态有很强的惰性,旧的制度改变了,而新的机制却往往并没有出现,这也是我们在考察制度与机制关联性时所不能不注意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