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07)09—0013—04 道德教育作为对人类德性的一种主动的培育活动,是促进教育对象对社会认可和倡导的道德价值原则的选择、认同和践行的实践过程。无疑,衡量道德教育的成效,不光是看道德理论、原则等知识性的价值信息是否输送给教育对象,更为重要的是要看教育对象是否发生了“外化”的实际道德行动。在我们国家,尽管全社会都比较重视道德教育,但社会成员道德知识的普及、道德认知的提高并没有带来道德行为的较大改善,许多人对道德知而不信、知而不行,出现了严重的知行分离。我国当前道德教育的这种低效化问题,已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和学者的反思。我们认为,在提高道德教育有效性的分析框架中,道德教育的抽象化、理想化和道德理论教育与经验教育、联想教育的断裂、道德价值意义教育的偏失以及道德示范教育的缺失等问题值得我们省察与反思。 一、道德教育的抽象化 我国道德教育的抽象化,显见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在道德价值原则的设定上,偏重“社会”本位,“人”完全被“社会”抽象,道德只对社会发生意义。我们过去存在着光考虑社会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而忽视教育对象本身需要什么样道德的倾向和做法,以致于在道德规则建构的视镜中只见“社会”不见“人”,出现了“社会成员个体”自觉不自觉地被湮没的现象。这种完全站在社会层面建构道德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链条后果就是强调对社会秩序维护方面的道德要求,视道德是一种纯粹的社会整序的需要,把道德教育看成是训诫人的社会工具。这种单纯以社会为支点来建构的道德,势必会剥离个人与社会的相依关系、颠倒个人与社会存在的正常序列,掩盖社会成员自身的“社会化”进程对道德的必然欲求以及道德对个人的促进和完善的功效。众所周知,社会是人们得以能够生存的必须,凝结维系社会的道德规则是人们得以能够和睦相处的必须,因此,无论是社会还是道德,最终都是为了人能够生活以及能够幸福地生活,显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应该回避“社会”及“社会秩序”所具有的工具价值。 无须赘言,道德原则建构的支点不能光是“社会”,应该是个体、社会、个体与社会统一的三位一体。由于社会秩序不是终极的道德价值诉求,其合理性需要“人”来确证,即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所以,道德价值原则的建构,应该遵循人性的发展原则与社会秩序需要原则的统一,把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所形成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性秩序要求与人性完善的要求有机结合。尽管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局限性,常是社会秩序需要的原则居于主导地位,人性的发展原则无力被重视,但在生产力较为发达、社会制度较为先进的当代社会,人性的发展原则与社会秩序需要原则的统一已成为一种必然。所以,在道德原则的建构上,我们不能撇开“人是目的”的根本价值原则,单纯地为了社会秩序而设定道德。 为此,我们要纠正过去的人性发展的目的性与社会秩序的手段性存在的倒置现象,扭转剥离社会个体、无视教育对象幸福生活、以客体化的知识为存在形式的纯粹社会性道德,而是要立足于“人及其发展”,制定合乎人性的道德。 其二是道德教育的泛化。普遍性是道德规范体系的重要建构原则,因此,道德的规约一般具有普适性,但道德教育是对象化的,是对具体社会成员的教化,也就是说,社会成员的年龄、生活境遇、社会身份、职业活动、文化素养、行动能力等方面的个性差异性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在道德教育中,必须把普遍的道德原则实行对象化的具体转化,依施教对象的个性特征而提出针对性的道德要求,从而避免空泛的大道理和原则的说教。质言之,我们在施教过程中,要把道德的普遍性原则创造性地转化为教育对象的身份原则或场合原则,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心理特征、生活境况、接受能力及在不同场合的不同身份,提出相宜的行动规范,以达到道德公约的细化,增强道德的指导力。 反观我国社会的实际道德教育,我们发现其存在着严重的教育对象个性特征被抹杀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具有个性差异的社会成员在“教育对象”的归类抽象中完全被同一化了,即只看教育对象的同质性而不进行异质性的具体区分,忽视不同群体道德规范要求和接受能力的特殊性,以致于不能进行针对性的因材施教;另方面在施教中只见“普遍道德原则”不见适宜具体教育对象的“针对性道德规则”,只会用同样的抽象的道德原则教育所有人,不把普遍的道德原则与教育对象的生活实际相结合,只把道德当作知识进行灌输,根本不涉及教育对象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经常遭遇的道德困境和所面临的道德选择的情境,不为特定的教育对像提供解决道德冲突的选择建议,以致于发生教育对象即使熟背道德规则也无法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进行有效选择的现象。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修正当今社会道德教育的无目标指向的泛教,而要根据社会成员的生活以及提高其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的需要,制定合乎教育对象身份的具体的道德价值原则。惟有道德回归生活并能够回应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伦理生活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所向往的一种生活方式,从而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洞性。 二、道德教育的理想化 从社会实际生活来看,道德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主体出于对道德规则的认同而自觉践行道德;另一类是行为主体虽内心没有认同,但出于各种利害的考虑和权衡,即出于某种外在的“力量”(法律的严惩、道德的责贬)而不得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