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7)04—0087—08 爱弥儿·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法国第一位学院式社会学家。他1879年考入法国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学习哲学,1885年在德国师从心理学家温特一年。1887年担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教员,讲授社会学和教育学;1902年被任命为巴黎大学社会学教授和教育学教授,终其一生。涂尔干在其教学生涯中,有近三分之二是在致力于教育学工作。涂尔干一生著述甚丰,除了《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895)、《论自杀》(1897)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等社会学著作之外,他在教育学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教育与社会学》(Education and Sociology,1922)、《道德教育》(Moral Education,1925)和《教育思想的演进》(The Evolution of Educational Thought,1938)。这些教育学著作都是在他逝世以后才面世的。 本文主要根据涂尔干的前两部教育学著作①,仅从“道德的性质”、“道德教育中的教师权威”以及“道德教育中的代际关系”等三个方面,尝试讨论涂尔干的道德教育理论,并简述皮亚杰等人从道德心理学方面对涂尔干道德教育论的批评。 一、纪律精神、对群体的依恋、自主性:道德三要素 道德要素涉及道德性质的问题,也就是说,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了道德之为道德。涂尔干首先是反对神启论道德而力求论证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世俗道德的。他认为,宗教神启道德式微之后,填补其空缺的应当是世俗道德。建基于世俗道德之上的道德教育,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一种纯粹理性主义的教育。因此,他所讨论的道德教育,是政治社会或民族国家所创办的公共学校的道德教育。在他看来,世俗道德是由纪律精神、对社会或群体的依恋和认同以及道德的自主性等三大要素组成的。这也是其道德教育理论的三大理论支柱,道德教育的其他问题均是由这三大要素所派生和决定的。 (一)纪律精神 涂尔干将纪律精神作为道德的首要要素。那么,什么是道德的纪律精神?涂尔干是这样表述的: 在道德生活的根基中,不仅有对常规性的偏好,也存在着道德权威的观念。进一步说,道德的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相联的,两者的统一性来源于一个更为复杂的、能够将两者都涵括在内的观念。这就是纪律的概念。实际上,纪律就是使行为符合规范。纪律意味着在确定的条件下重复的行为。不过,倘若没有权威,没有能够起到规定作用的权威,纪律就不会出现。因此……我们就可以说,道德的基本要素就是纪律精神。[1](P33) 道德的常规性意指在同样情境同样条件下必然出现一致的和可重复的道德结果,并能一以贯之。《道德教育》英译单行本编者在其所撰的“引言”中,将道德的常规性解说为“今天合乎道德的东西,明天也必须合乎道德”。涂尔干说,道德的常规性就好比是有机体中的周期性。循此观之,道德的常规性无非就是自然地、惯常地、相对稳定地存在的道德属性。而道德权威则是指能独立发挥作用(用涂尔干的话说即能“发号施令”)、自我决定(用涂尔干的话说即“自成一类”)、必须服从(因而有一种强制性力量)的道德规范。在涂尔干看来,道德的常规性和道德权威实际上就是同一个道德要素的两个方面,对道德常规性的偏好和对道德权威的服从,“这两个要素基本上就是一个要素。常规的意义与权威的意义构成的只是一种复杂状态的两个方面而已。我们可以把这种状态称为纪律精神。”[1](P37) 可见,纪律精神作为道德的第一个要素,是涵括和统一道德的常规性和道德权威的重要概念。 纪律作为道德的第一个要素,其特性和功能究竟何在?或者说,它是如何规定道德的?涂尔干鲜明地指出,规范和约束无疑是纪律最根本和最突出的特性和功能,从而决定了道德就是一个广泛的禁忌体系,道德的目标就是限制个人行为的范围,使这些行为应该而且必须正常地发生。他说:“只有当我们限制某些倾向,压制某些欲望,减弱某种趋势的时候,行为才会成为合乎道德的行动。与此同时,就像关于某种相对确定或一成不变的事物的所有规范,都凌驾于所有个人变化无常的特性之上一样,就像道德规范比其他所有规范都显得更稳定一样,学会合乎道德地行动,也就是学会有秩序的行动,即遵循各种永恒的原则并超越各种偶然的冲动与联想而形成的行动。”[1](P48) 这样,道德规范的这种权威即纪律,成为了一种真正的“力”,它包含着所有用来束缚、包纳和约束我们的意志、将我们的意志引入某种方向所必需的东西。当人们的欲望和需求变得过度时,这些力就会形成对抗作用,每当我们的行为违背了它们的指令时,我们肯定会感受到它们,因为这些力所表现的是我们终究无法战胜的抵抗力。当一个正常的人试图通过一种与道德背道而驰的方式行动时,他会清楚地感到有某种东西在阻止他,就像他试图举起非常沉重的重物那样。 这样看来,一些人必定把纪律看作是“恶”。当然,在这里,对“恶”只能做如下理解,即“恶”只能被理解为是对违背道德的欲望和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不是对合乎道德的行为或符合秩序的行为的约束,更不是对人性的压制。正是在这里,涂尔干坚决反对把纪律理解为宗教式苦行主义的概念。我们相信纪律之所以必要和有用,不是因为它压制人性,而恰恰是因为它是人性本身所需要的,是人性通常用来实现自我的方法,而不是嫉妒贬低人性或破坏人性的方法。因此,纪律虽然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因素,但“与以下做法毫不相干:阴险地把顺从精神反复灌输给儿童,或者抑制他合理的远大抱负,或者不让他了解他周围的各种情况。这些意图与我们社会体系的各个原则是矛盾的。”[1](P51) 纪律若对人性构成了危害,便必不能扎根于人的良知深处。这样,纪律便成为了人们用来实现其人性的手段。既然这样,那么,随着人性和环境的变化,纪律在内容、方法及其作为一种“力”也必然相应地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