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有关文学人民性的论争追溯人民性的两个维度 文学批评只有击中时代的神经,才能激发出实质性的反响。有关文学人民性的讨论之所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是因为时代的演进将人民性问题凸现出来,呼唤文学家们在新的语境中重建文学的人民性:其一,中国宏大的改革实践建构出了新兴的公民社会,这要求文学家重新理解和建构文学的人民性之维;其二,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两极分化问题日益严峻,大多数人——尤其是底层人民——在文学中处于失语和失踪状态,以人民的名义要求文学家关注大多数人的呼声不断高涨。 然而,恰恰是在文学最需要重建人民性的关键时刻,中国学者却发现文学的人民性并非自明性概念。人们对于人民性的理解如此不同,以至于对人民性的讨论本身又成为话语焦点。这种局面既表征了人民性范畴的复杂渊源,也说明其深层意义很可能还处于被遮蔽状态。文学批评和创作都是由观念引导的事业,对于人民性的不同理解通向不同的文学实践,所以,我们要在新的历史时期重建文学的人民性,首先要从源头处弄清楚人民性的基本内涵。 在新近展开的文学人民性的论争中,学者们对人民性的看法可以归结为两类:1、人民性就是最普通的广大劳动群众①;与此相应的人民性就是群众性乃至底层性②;2、人民性是在启蒙运动中诞生的新范畴,与平等、自由、博爱等现代性理念和公民社会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作为现代概念的人民性应该落实到公民性之维。③ 前一种观点基本上是对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已有人民性观念的重申,自然也不可避免地分有其在具体历史语境中的局限。正是针对这种有可能重蹈覆辙的文学立场,我写下了《我们应该怎样建构文学的人民性?》,力图将公民性理念引入汉语文学,推动国人在最本真的意义上创造文学的人民性之维度。文章发表后,张丽军先生和方维保先生分别写出了商榷文字。张丽军先生认为公民性概念尚不适合中国语境,人民性的本义在中国文学的源流中只能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④ 方维保先生依旧坚持他在《人民性:危机中的重建之维》中的立场,仍然将人民等同于底层,把人民性理解为“人民同情”的立场。⑤ 在张丽军和方维保两位先生的论述中, 对人民性的言说都属于对人民的言说。虽然他们都对人民概念进行了溯源和阐释,但他们所说的“底层”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至多是人民概念的外延,人民概念的内涵在他们的话语中尚未敞开。离开了对人民概念内涵的确切领受,人民概念的本质就会处于晦暗之中。在未弄清楚人民概念基本内涵的情况下筹划文学的人民性,有如在没有地基的情况下建造摩天大楼,是难以成功的。因此,对人民和人民性概念进行再次溯源,仍是不可省略的工作。 张丽军先生将中国文学的人民性追溯到屈原那里,认为中国文学自古就有弘扬人民性的传统。这种观点可能会引发文化保守主义者的欢呼,但其中却包含着对人民性的根本误解。人民和人民性都是现代范畴,在前现代文化中没有对应概念。并不是任何出现了“人民”字样的文学就有人民性。类似于“天聪明,自我民聪明”这样的句子在《尚书》中多次出现,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民”却始终是“人君”的从属物。在甲骨文中,民字“上部作有目无珠状,即以盲之形表示愚昧无知”,故而民的特点是“无知未化”,需要被引导方能前行,受统治乃是其命运。⑥ 屈原之所以写下了“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就是因为有为了让国君“察夫民心”而不得不承受“朝谇而夕替”的命运。⑦ 在屈原的诗句中,我们会发现“民”不仅仅从属于君主,而且“民心”时刻处于需要“士”代言的状态。这种意义上的“民”固然广大,但终究处于绝对的底层,甚至是天子和诸侯私有财产。包括屈原在内的古代知识分子几千年来一直在为民请命,但“民”作为底层的命运却始终未获得改变。所以,中国古代有关“民”的思想与现代人民理念正相对立,将“民”当作权利主体则是现代启蒙思想进入中国以后的事情。不区别前现代汉语思想中的“民”和作为现代范畴的人民,甚至固执地将人民性理解为底层性,只能使相应的“人民叙事”停留在“请命”和“代言”的阶段。这更凸显了厘清人民和人民性概念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中国文学中的人民和人民性概念并非源于本土汉语文化。与之相关的概念体系从五四时期才从俄罗斯传入中国。俄罗斯文学直到19世纪才大体成形,它所一度倡导的人民和人民性理念又舶自西欧,尤其是对其民族文化有直接影响的法国。虽然人民性这个词最早由德国学者赫德(Herder)在1778年提出,但对之进行系统阐释的却是法国人卢梭。卢梭认为人类最初处于随意竞争的自然状态,后来“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条件”造成的阻力越来越大,以至于“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于是人们便开始订立契约,联合为以法律为最高公意的共同体。⑧ 正是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人民诞生了: 这一由全体个人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被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