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8;G4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01(2006)02-0016-05 从教育的整个系统来看,德育目标是教育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目标在德育领域的具体化。“所谓德育目标,就是指一定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在品德方面的质量和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也就是说,在进行德育之前,人们对于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具有何种品德的人,在观念中所具有的某种预期的结果或理想形象。”“德育目标是从德育预期结果,也就是从受教育者所要形成的品德的角度,来说明德育的作用和认识德育活动的价值的。所以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德育目标,就是对德育活动结果的具体要求,对德育工作产品的质与量的规定。”[1] 这在德育界是较有共识的。但笔者以为,如果进一步探讨德育目标的本质存在,还不能停留在定义层面,而要以德育哲学的目光将研究延伸到价值论的视域。 一、德育目标本质上是德育价值的凝结状态 将德育目标置于德育价值的视域中进行考察,并不是人为的牵强附会,而是德育目标自身的要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对劳动实践的目的目标作了精辟的论述。他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2] 在这段话里,马克思阐明了目的目标的几个特征:第一,目的目标(劳动的结果)在劳动开始时就已存在于观念之中。这是对劳动结果的理想性的观念设计。它是主体实践的动力与指令,也是主体实践所追求的理想成果。第二,这个目的目标必须通过实践“物化”到自然实体中,并使实体发生改变以实现自身。第三,目的目标应当是规律的反映,规律决定着主体实践的方式和方法。主体认识到规律后,即按此规律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目标。综合上述,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所谓“目的目标”,就是主体根据自身对客观规律和主体需要或内在尺度的认识而提出的并努力为之实践的未来客体的模型,或者观念中设计的未来行为的理想结果。目标,是目的的具体化和规范化。目的的实现过程也就是价值的创造过程。目的牵引着价值创造及创造的方向,目标凝结着价值的理想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德育目标的考察必须联结德育价值问题,以实现德育目标本性自然的回归。相反,离开价值论来谈论德育目标,以通常所说的“社会”的“设想或规定”,或者直接将德育目标给定为对“培养学生的思想品质所做的规定”,往往易于产生德育目标上的命令主义或权威主义、官僚主义的歧义。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这种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德育目标离开价值论的根基,也易于成为无根之萍,随社会风波或政治风向飘来飘去。 德育目标,作为德育活动中德育价值的凝结,其规定性在根本上取决于自身的特点。就是说,只有依据德育目标自身的本质特点,才能给出相对完善的界定。因为,从德育价值论看来,德育目标无疑是观念中设计的未来德育行为的理想结果。然而,德育主体对德育规律和主体需要或内在尺度的认识,总是受到社会现实条件的限制,德育目标只能是一定社会现实背景下的德育价值理想的凝结状态。因而,深入探讨德育目标问题,就要进一步研究德育目标确定的前提性条件。 二、德育目标是其自身前提性条件的整合统一 德育目标的确定,并不是任由人们提出就能够保证其正确性、合理性,而是必须依据其自身的前提性条件及其整合统一。这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坚持德育主体需要与德育规律的统一。德育目标,即德育活动目的的表征。目的是主观性的。正确合理的目的是以对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前提的。列宁说:“人的目的是客观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3]。同样,确定正确合理的德育目的,也是要以对德育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前提的。这种德育规律的认识,包含了对社会及人自身生存的发展规律的认识。当然,这种认识是相对的,它总是要受到生产力与社会发展的制约。但只有在符合规律的基础上,德育主体需要与对受教育者的改造才会得以完成。所以,制定正确的德育目标,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反之,如若违背德育规律与主体需要的统一,德育目标就只能是主观与客观相分离的一种主观空想。 其次,必须坚持超越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德育目标是对未来的设想,是理想的达于德育目的的标志性模型;德育目标又是对德育现实的一种扬弃,是对德育外在价值的一种超越性。因此,德育目标具有未来指向性。如果,德育目标无超越性与未来指向性,那就失去了它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同时,德育目标又有其现实根据,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是以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的主客观条件为基础的。德育目标如果失去了现实性,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就不可能实现,那同样也会失去其价值和意义。例如,我国古代儒家在道德教育上一贯主张克己,并制定了一系列德育目标,如:“克己复礼”,“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到后期则有“灭私欲以明天理”等。这些目标都是从自身下功夫,以克己为手段,欲求达到道德至善的地步。应该说,这种德育目标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个成员,应该时时考虑自己以什么方式存在于社会。可是,这种“克己”目标的德性修养,要求人们时时处处把自己当作“斗争”的对象,只注重个人对社会的适应与顺从,却忽略了对社会的超越与改造;要求人们处处克制自己以安于现实,安于传统过时的东西,似乎只要由己做起,一切矛盾便可以在自己身上加以消弭,又可由此把整个社会带入一片歌舞升平的和谐世界。这显然违背了超越性与现实性统一的原则,给我国的社会历史进程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再如西方的某些德育思想,制定德育目标从“个人本位”出发,主张不服从任何外来目的(杜威),或“绝对自由”主义(存在主义),则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忽视德育目标的现实性原则,这种德育目标给西方社会也带来相当的负面效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