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学家札德(J·Zaden)于1965年提出了模糊集(fuzzy sets)的问题(所谓模糊集,是指由模糊概念组成的集,或者说,是指表现模糊概念外延的集)”。“儿童文学”的概念是一个模糊集,那是因为无论就这个词的内涵还是外延而言,它都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模糊性,这就形成了一个模糊集。 一 “儿童文学”概念内涵的模糊性 “儿童文学”这个概念是由“儿童”与“文学”这两个词组成的复合词。从“儿童”与“文学”这两个词的内涵上看,都具有模糊性。《现代汉语词典》给“儿童”下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这个定义中所讲的“儿童”是指狭义的儿童。就这个意义而言,定义上的解释相当模糊,因为它没有标明“儿童”的年龄界限,只是大体上给出两个可做比较的参照系,一个是“未成年人”,一个是“少年”。也就是说,与成年人相比,“儿童”属于未成年人,如果与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相比,它又比“少年”小。其实在现代汉语中,“未成年人”和“少年”这两个词本身都是模糊词。“成人”主要指在生理上“发育成熟”的人。“未成年人”显然是指生理上未发育成熟的人。它究竟是指哪个年龄段的人,定义上没有明确标出。“少年”是指“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的人。在这个定义中虽然有具体的年龄所指,但“十岁左右”和“十五六岁”显然也是不确指的模糊概念。 其实“儿童文学”概念中的“儿童”主要不是狭义上的儿童,而是广义上的儿童。它指代包括婴儿、幼儿、狭义儿童、少年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广义“儿童”的概念同样是一个模糊概念。有人认为它的年龄的上下限是“3至15岁”,“儿童文学主要是以三至十五岁的儿童少年为读者对象的文学。”还有的人认为它的年龄的上下限是1至18岁。凡是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创作的文学都可以叫儿童文学。他们对1至18岁的儿童又进行了更细的年龄分期: “(1)婴儿期(1—3岁);(2)幼儿期(3—6、7岁);(3)童年期(6、7岁—11、12岁);(4)少年前期(11、12—14、15岁);(5)少年后期(14、15—18岁)。”这里对儿童具体年龄段的划分,显然也有模糊性,而非确指。这两个例子表明,目前人们对广义上的“儿童”应指哪个具体的年龄段认识并不统一,这就决定了广义“儿童”概念的模糊性。同时在对广义“儿童”进行婴儿、幼儿、儿童、少年年龄段划分的时候,各年龄段间仍存在模糊地带。 伍铁平先生曾用一个图来显示人的不同年龄段间的模糊性。 从出生起→婴儿时期→幼儿时期→少年时期→青年时期→中年时期→老年时期→到死亡止 图中→就是两个相邻的年龄段间的模糊地带。这张图表明:任何一个表示年龄的词无一例外都是模糊词。涵盖婴、幼儿期、儿童期和少年期的广义“儿童”概念无疑也是一个模糊词。 “儿童文学”中的“文学”一词也有模糊性。“文学”与“文化”、“艺术”之间既有类属关系,又存在相切性。其中“文化”的类别最大,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等。”在这个定义中,文学与艺术作为两种不同的精神形态并列隶属在文化的类别之下。“文学”即指“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包括戏剧、诗歌、小说、散文等。”“艺术”指“用形象来反映现实,但比现实有典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文学、绘画、雕塑、建筑、音乐、舞蹈、戏剧、电影、曲艺等。”在“文学”与“艺术”这两个概念中,“文学”又成了“艺术”之一种,而不是与“艺术”并列的关系了。那么“文学”与“艺术”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并列,还是从属就比较模糊。现在我们假定“文学”与“艺术”是两个不同的圆,属于并列关系,那么两个圆之间也有因相交而形成的模糊地带。比如说,“文学”中包括戏剧,戏剧就不单单是依靠文字来形象地反映生活,它是一门综合艺术,还要有绘画、音乐、照明以及演员的表演等多种艺术形式的参与,才能完成。可见戏剧就是属于艺术与文学之间模糊地带的文学体裁。在“艺术”的概念中,文学又与戏剧并列,成为艺术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见在文学与艺术两个概念中,戏剧既是文学之一种,又是艺术之一种。它的模糊性更明显。“文学”由于与“艺术”关系密切,又很难划清界限,甚至相互渗透、交融,也成为具有模糊意义的词。 由于“儿童文学”中“儿童”与“文学”都是含有模糊义素的词,所以从“儿童文学”这一概念的内涵上说,它就是一个模糊集。 当我们把“儿童”与“文学”连在一起得到“儿童文学”的概念时,“儿童”与“文学”中原有的模糊性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儿童文学”的内涵又显示出新的模糊性。本来一个概念,一个定义,应该揭示出对象的一种或数种本质属性,但我们常见的几种关于“儿童文学”的概念,对儿童文学本质属性的概括并不同。比如:“儿童文学是根据教育儿童的需要,专为广大少年儿童创作或改编,适合他们阅读,能为少年儿童所理解和乐于接受的文学作品。”这个概念显然把儿童文学的教育作用摆在首位,将教育性和儿童性当作儿童文学的根本属性。但“‘教育’不可能成为某一种文学的本质特征。儿童文学也是一种文学,它在本质上是审美的。审美是一种情感的活动;爱也是一种情感,它可以转化为审美。教育从整体上看却不是一种情感。”将教育作为儿童文学的根本属性,显然是在儿童文学的审美属性中注入了太多的文化内涵,有儿童文学文化化的倾向。有人认为儿童文学的本质是教育的,有人认为儿童文学的本质是审美的,这就形成关于儿童文学本质属性认识上的模糊状态。还有一种儿童文学概念,强调儿童文学的儿童本位。比如:“‘儿童本位的文学’是我所选择的理想地表述了儿童文学本质的简洁用语。……作家既不能做君临儿童之上的教训者,也不能做与儿童相向而踞的教育者,……它将不是把儿童的心灵看作一张白纸,而是一颗饱满的种子。……必须考虑到要激活这颗种子的潜在生命力所必须的合适的土壤、阳光和养料。”这种认为“儿童文学”即“儿童本位的文学”的认识,将儿童性作为儿童文学的一种本质属性,无疑是对教育的儿童文学的一种反叛。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成人文学作家的创作主体地位就丧失了呢?不然。“现代形态的儿童本位的儿童文学并不会导致作家主体性的丧失和‘自我表现’的消解,成为‘作家不在’的文学。它承认儿童生命有很强的自然属性,成人作家的生命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两者并非是完全等同的。但是两者在儿童文学中的关系在本质上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是两个大小有别的同心圆。成人作家的生命观大于儿童的生命观,作家作为葆有儿童心性的成熟的‘儿童’,其价值观在认同儿童价值观的基础上以儿童的生命为内核为根基,向外扩展。扩展的部分是作家丰富的生活阅历和对人生的真知灼见,因而能够引导着儿童进行生命的自我扩充和超越,以期创造出丰富而健全的人生。”“它将超越成人与儿童之间的鸿沟,成为立于儿童的生命空间的文学,淋漓尽致地表现具有高度人生价值的儿童的存在感觉、价值观和人生态度,从而成为儿童的知音。”这就意味着“儿童”作为儿童文学的本质属性,不仅包含了儿童的生命、儿童的感觉和儿童的价值观,而且包含了“作家丰富的生活阅历和对人生的真知灼见”,是儿童与成人的生命观、人生感觉与人生价值观的“叠印”。那么“儿童”的本质属性中就包含着一定程度上的成人属性。至于儿童与成人两个同心圆相叠的半径究竟多大,成人在此基础上扩展的部分又有多大,就是一个很难量化的模糊问题。因此,即便我们完全承认“儿童”是“儿童文学”的本质属性,我们也仍然要说这里的“儿童”仍是一个内涵模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