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西方文论的理论形态,或许可以概括为三种主要的关注。第一是以语言、结构、文本为圆心的形式批评;第二是以创作、接受、阅读为圆心的意义批评;第三是以话语权力、意识形态为圆心的文化批评(注:详见杨慧林《西方文论概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章。)。贯穿三者的,则是“文本”与“意义”的关系,是西方人对“意义”的追寻和诠释。而事实上,当代基督教神学的最重要特质,常常也正是将“信仰”的问题转换为“意义”的问题。在这一基点上,对文论问题的神学读解应当是可能的。 具体而论,上述三个“圆心”之间的逻辑联系,又在于20世纪西方人所特别感受到的两种“过剩”。 第一是“文本的过剩”。由于“文本的过剩”,20世纪西方文论的许多方法都是力图找到一种在文本之前“预先存在的系统”或者可以从不同文本归纳而来的共同结构,以便借助这种系统、结构去解读个别的文本。比如俄国形式主义所强调的“自主性”、“具体性”、“文学性”;英美新批评所提出的“文本细读”、“意图谬见”、“效果谬见”;结构主义和叙事学所总结的“叙事结构”、“叙事语法”;还有符号学批评的“阅读代码”等等。 第二是“理解的过剩”。如果说形式批评主要是针对形成意义的某种结构关系,而不是针对意义本身,那么对创作、接受和阅读的关注同样可以绕开“意义本身”,而侧重“被理解的意义”。比如心理分析批评要讨论“意义的生成机制”和文本背后的“隐念”;原型批评要分析“集体无意识”所凝聚而成的模式、原型及其在文学形式中的不断“移位”;接受理论和读者一反应批评也是要把握意义生成过程中的“未定性”、“空白”、“视野的融合”等等。 在此基础上,从接受理论引申出“解释的群体”(interpretive community)乃至“解释的策略”之说,就是再自然不过的。这种引申表明:“意义”的根本,似乎只是在于谁去解释和如何解释;最终决定“意义”的,似乎只是掌握策略的特定群体,只是一定群体的身份认同。由此,文学批评实际上成为关于话语权力和意识形态的分析。比如新历史主义是通过对文本的“历史性”考察,去质疑“共时”的文化结构和意义系统;又通过对历史的“文本性”分析,去颠覆同样含有“叙事”和“虚构”特性的历史神话。又如女性主义批评和后殖民主义批评,分别基于“弱势的性别群体”和“弱势的边缘文化”之立场,挑战强势文化、主流意识形态及其所占有的“话语霸权”。 与“文本过剩”相关联的批评本来是要依托于相对稳定的结构系统,最终却使“意义”陷入一种“符号的链条”(注:Paul Goring (ed.),Studying Literature:The Essential Companion,London:Arnold,2001,p.316.)。与“理解过剩”相关联的批评,如果不至于对“语言的多义性、表达的隐喻性、意义的增生性、解释的合理冲突性”沾沾自喜,就必然会导致一种文化批判。而无论是“符号的链条”还是文化批判,都只能颠覆原有的意义系统,却很难建构摆脱“权力话语”的意义本身。 基于上述两种“过剩”的20世纪文学批评,日益成为一种广义的“文论”。所谓“广义”,乃是因为这种文学批评已经超出专门的文学范畴,标志了当代社会所普遍面临的尴尬和悖论。即:一方面似乎是“意义”可以因人而异,另一方面则意味着“意义”在实际上缺失;一方面是人文学传统不再能提供稳定的意义,另一方面却是世界性的商业原则主宰了意义的领域。这一背景,是当代西方文论和基督教神学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从而也成为神学进入文论视野的主要机缘。其中神学所论说的“确定性”、“客观性”和“他者”,也许会为文论研究提供新的逻辑工具。 一、文本的“敞开”与神学的“确定性” 神学始终是文本诠释所无法脱离的一个重要维度。加达默尔甚至认为:“当代诠释学问题的讨论,最活跃的无过于新教神学领域。在这里……诠释学讨论同释经学和教义学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从而……对文本意义的理解,不可能受到被假设的作者之见的局限。”(注:Hans-Georg Gadamer,Truth and Method,trans.Garpett Barden & John Cumming,New York:The Crossroad Publishing Company,1975,p.473;另参见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688-689页。此处的译文根据英译本略作了调整。) 对文学文本而言,“被假设的作者之见”曾经是意义之“确定性”的基础,也恰恰是“确定性”被消解的根源。自从罗兰·巴尔特发表《作者之死》(1977)(注:Roland Barthes,"The Death of the Author,"in Modern Criticism and Theory:A Reader,ed.David Lodge with Nigel Wood,New York:Pearson Education,Inc.,2000,pp.146-150.)、米歇尔·福柯发表《作者是什么》(1980)(注:Michel Foucault,"What is the Author?"in Modern Criticism and Theory:A Reader,pp.174-187.)以来,关于“作者”概念的一系列讨论实际上都是沿此展开。巴尔特认为:“作者……是迄今为止的社会之产物,它源于中世纪,带有英国经验主义、法国理性主义和宗教改革时期的个体信仰;它揭示了个人的——或者说得更好听一点——‘人类的’优越。”福柯则提醒人们:“作者”不等于“写作某一作品的人”;“作者”(author)的出现,是在“写作者”(writer)进入一种“社会被‘个人化’”的“财产系统”之时(注:Paul Goring (ed.),Studying Literature:The Essential Companion,London:Arnold,2001,p.207.)。总之,“作者”意味着某种“权威”(autho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