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公民教育”是一个大众化的词汇,尽管其确切内涵存在争议,但公民教育有其一般的规定性理解,那就是培养个人在公民社会中有效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所必需的知识、态度、技能,同时关注伦理道德与法治精神的养成。亦即,公民教育是以公民社会要求为价值取向的教育,旨在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推进公民的政治社会化。 鉴于中国历史上公民教育经验的缺失,加之公民教育内涵的争议性,这一体系的当代建构问题仍是一个尚未完成的开放性课题。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公民教育体系的实践建构,必须首先确立与彰显这样三种基本价值理念:作为公民教育价值目标的主体性精神、作为公民教育逻辑起点的规范性精神和作为公民教育范式参照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精神。 主体性精神:公民教育的价值目标 在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的实践建构中,主体性精神之所以成为公民教育的基本价值目标,并非是一种主观臆断与愿望,亦非出自教育决策部分的规定,而且直接源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现实生存境遇与精神价值生态的变迁。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人的主体性的发展演进实然状态中,在中国公民社会建构吁求的公民意识、公民伦理与公民人格的应然价值中,在现代社会生活境遇下的传统学校德育遭遇困境后的出路探询中,均可找到主体性精神作为我国公民教育基本价值目标的合理性判据。 首先,从中国现代化中人的存在状态看,主体性精神不仅是中国社会现代化中的人的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追求,而且事实上也是不断促成和实现了的实然状态;现代主体性教育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人的存在状态与精神价值追求的回应与神契。“主体性”乃现代性的基本理念,现代性促动了人的精神心性世界与社会精神气质特征的演嬗,倘若寻找一句话来集中概括,无非就是人的主体性的获得与发展,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根本上说就是人的主体性精神失却的重拾过程。尽管近代中国缺少了类似西方那样的、直接以反封建和高扬人的主体性为内容的资产阶级革命。但20世纪以来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由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驱动的社会变革,由社会制度结构层面上升到社会精神价值层面,由外在于人的生存境遇进入到人的内在心性世界,从物质到精神、从外在到内在,创设了人的主体性生长的条件和土壤,催生了现代人的主体性精神。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人的主体性冲破家国同构的身份社会结构、宗法血缘关系的人伦礼治秩序与整体主义的精神价值环境,形成独立自治的个体精神价值世界,无疑具有革命性意义,可谓是现代化的价值性的终极体现。思想道德和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人的精神价值依托与实现方式,无疑应契合社会伦理的变迁,照应人对主体性的追求,成为人实现对自由主体与独立人格的有力工具。 其次,从社会层面的伦理发展向度看,主体性精神作为公民教育的基本理念确立,其依据是公民社会与公民伦理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的发展路向;公民伦理、公民人格的“主体性”价值蕴涵,无疑揭开了公民社会下的公民教育应具备的基本理念与追求的价值方位。公民社会是确证了社会主体“公民身份”的社会,主体性不仅是公民身份确立最基本的前提,也是公民意识、公民伦理、公民人格最本质的价值规定。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现代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制度与精神环境均已发生了根本性变迁,在传统社会生活方式下“缺场”的公民伦理作为公共生活的价值准则,已愈来愈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在公民社会发展演进中,欲构筑公民社会的精神形态与现代公共生活所需的道德价值范式,归根到底要回归主体内在向度的价值构建,而主体内在向度的公民意识、公民道德和公民人格的确立,本质上就是公民价值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过程。 再次,主体性精神作为公民教育基本价值理念确立的依据还在于,仍很大程度因袭传统教育理念的当前学校德育格局,在现代转型社会中遭遇了空前的困境,而学校德育欲走出困境、实现传统德育向现代德育转换的关键,在于学校德育对于人的主体性精神的重新认定;对人的主体性的强调、重视与开掘成为公民教育与传统学校德育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传统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与整体主义的价值环境中,对人的主体性精神的开掘,长期未被真正地重视起来,培养和塑造顺从式、服膺型的道德人格成为传统学校德育的主要价值理念。而当传统的整体主义价值环境与目的性宇宙观被现代化的浪潮冲刷消解后,传统学校德育的窘境暴显无遗,必然面临着面向时代生存方式的转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人的主体性精神的开掘与塑造之所以能使传统学校德育走出当代困境获得“现代性”的价值蕴涵,不仅在于前所述的它契合了中国现代社会变迁与现代人的发展的大趋向,塑造大众公民意识与公民人格,推动着公民社会与公民伦理精神文化的形成;而且还在于它根本上把人的尊严、价值与自由还给人自己,推动着人的解放的进程,从而使之走出传统学校德育的局限与困境,真正实现道德教育理念与模式的历史性转型。 规范性精神:公民教育的逻辑起点 规范性精神即为契约精神,亦即在社会精神层面和主体内在向度存在着的法治精神、纪律精神、履约守法精神。作为现代道德教育基本价值理念的契约精神,说到底是公民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共精神”,它要求公民教育着眼于作为“底线”的制度规范精神的塑造以及主体内在向度的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的构建,要求公民教育建基于对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制度、规则与契约的恪守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