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史上的夏商周三代时期,约始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终于公元前221年秦统一,绵延达十八九个世纪。这段历史时期被人们称为“青铜时代”,也有人从第一个阶级社会产生角度称之为“奴隶制时代”。它在中国古代文明发展史上的伟大意义和重要地位,今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三代艺术是三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于三代艺术的研究,也已取得丰富成果。不过,究竟应该怎样认识三代艺术在中国艺术发展史中的地位和意义,以及它在世界艺术发展史上的伟大成就和独特贡献,仍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试图从比较的、类型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作一点初步思考。 一、“礼乐艺术”:三代艺术的本质规定 关于三代文化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人们也许会作出不同的回答。但有一点是大家能够认同的,这就是把三代文化概括为一种“礼乐文化”,毫无疑问,三代礼乐文化在西周时期发展到极致,所谓周公“制礼作乐”便是这一文化发展过程的象征性表达(注:据杨向奎先生的研究,《左传》“文公十八年”关于“先君周公制周礼”的一段文字“是有关周公制礼的最早记载”。后来的《礼记》《明堂位》则明确提出周公“制礼作乐”:“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参阅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第283页。)。而三代礼乐文明、礼乐文化代代相因沿革、损益增删,有其内在的贯通性和一致性,所谓“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礼记·礼器》),等等(注:在近现代研究三代文化的学者中,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强调三代文化相异的一面(如傅斯年《夷夏东西说》、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甚至有的学者认为三代文化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民族(如丁山《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但更多的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三代文化本属一系,同大于异。如严一萍认为“综观三代文化,纵有异同之处,未逾损益相同,寻其本则一脉相承,未尝有变焉。”(《夏商周文化异同考》)张光直先生更是在多篇文章中反复论证“三代都是有独特性的中国古代文明的组成部分,其间的差异,在文化、民族的区分上的重要性是次要的”;“夏商周在文化上是一系的,亦即都是中国文化,但彼此之间有地域性的差异”。李学勤先生在引述张光直的上述说法时,明确表示赞成其观点,并认为“三代文化基本相近的看法,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回复到王国维以前的观点上去了”。参阅张光直《从夏商周三代考古论三代关系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年初版)、《夏商周三代都制与三代文化异同》(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二集,北京三联书店1990年版)、李学勤《夏商周离我们有多远》(李学勤《走出疑古时代》修订本,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等。)。 在三代“礼乐文化”整体语境下形成的丰富辉煌的三代艺术,其最本质规定是什么?这便是艺术(“乐”)与当时浑融为一的整体性文化形态(“礼”)的密切结合与高度统一。就是说,当时的艺术为礼服务,以礼为内容,以礼的实行为根本目标。而当时的“礼”,也总是要尽量诉诸使人愉悦的艺术(“乐”)的形式,以使人们心悦诚服地将外在制约转化为内在心理需求。对于这种艺术,不妨称之为“礼乐艺术”。顺便说明一下,三代时期,并不存在今天所谓的“艺术”概念。甚至整个中国古代文化史上也找不到具有近代意义的“艺术”概念。虽然古代文献中不难找到“艺术”这一词语,但今日所用的“艺术”概念实际上是从西方引进的术语。不过,在中国古代,有一个概念与今日所说的“艺术”一词意义相当接近,这就是先秦时期所使用的“乐”这一概念。正如郭沫若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旧时的所谓‘乐’(岳)它的内容包含得很广。音乐、诗歌、舞蹈,本是三位一体可不用说,绘画、雕镂、建筑等造型美术也被包含着,甚至于连仪仗、田猎、肴馔等都可以涵盖。所谓‘乐’(岳)者,乐(洛)也,凡是使人快乐,使人的感官可以得到享受的东西,都可以广泛地称之为‘乐’(岳)。但它以音乐为其代表,是毫无问题的。大约就因为音乐的享受最足以代表艺术,而它的术数是最为严整的原故吧。”(注:郭沫若:《公孙尼子与其音乐理论》,《青铜时代》1945年3月,重庆文治出版社,第163页,第170页。)应该说,三代所谓“礼乐”中的“乐”,可以包括所有艺术形式在内,至少可以指称以音乐为代表的各种艺术样式。 关于当时礼与乐相互之间的密切联系,古代不少经籍都有深入周详的阐发而尤以《论语》、《荀子》、《礼记》等的论述精深微细,全面周到。《礼记·乐记》就认为:“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礼乐之事也。”“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情),礼自外作故文,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中正无邪,礼之质也;庄敬恭顺,礼之制也。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用于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则此所与民同也。”郭沫若阐发其意旨说:“乐须得礼以为之节制,礼也须得乐以为之调和。礼是秩序,乐是和谐。礼是差别,乐是平等。礼是Apollo(阿波罗,即日神——引者)精神,乐是Dionysos(狄俄尼索斯,即酒神——引者)精神,两者看来是相反的东西,但两相调剂则可恰到好处。”(注:郭沫若:《公孙尼子与其音乐理论》,《青铜时代》1945年3月,重庆文治出版社,第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