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江泽民同志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包含着丰富而博大的思想内涵,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在治国方略上的完善和创新。这一治国新理念的提出既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又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坚实的现实基础。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理论依据 法律是由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道德则是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其区别在于:第一,两者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不同。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其力量与作用是刚性的,是他律;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它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的力量起作用,其力量和作用是软性的,是自律。第二,规范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法律规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道德规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三,从二者调整的对象看,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时心理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的特殊机制。第四,从二者调整的范围看,一般来说,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广。法律调整的是那些要求并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证的社会关系,有些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既不需要也不应该由法律调整。而道德调整的领域却几乎囊括一切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大多也需要道德调整。一般说来,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大多同时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谴责;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却有许多不是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第一,法律对道德建设有引导作用,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培养和巩固的作用。法律确定维护社会的最低要求,对人们行为的正当性规定最低标准,这也就为社会道德的要求划定了界限,从而使人们认识到一个人起码应该怎样做,人的行为的合理性就有了最宽的范围。在某些新的行为领域,当人们还不知道应该怎样做合乎道德时,法律可以引导人们明确最起码该怎样做。通过立法,可将人们的行为要求固定下来,变成法律条文,人们的行为便有了统一的标准,同时,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也就培养了遵守公德的自觉行为,守法行为变成了道德习惯。第二,道德建设可以解决法律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同时,道德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法律只是规定人的行为正当性的最低标准,并且有许多行为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规定的。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来调节人们的这部分行为。比如,道德要求人们对工作负责,而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它只是当某人由于对工作不负责任产生了严重后果,构成过失犯罪或玩忽职守罪时,才予以追究。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依靠人们的良心自觉,将大大减少人们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也就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1]。就执法而言, 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做到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在守法方面,道德意识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提高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以及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法律和道德在相互区别基础上的相互联系,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2.对中国传统社会治国经验的批判断承,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背景 中国古代有丰富的德治和法治思想,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崇尚德治。第一,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专任刑罚。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仅仅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威慑,禁止人民作坏事,那么,民众充其量能做到不触犯法律,但不会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节来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正如《唐律疏议》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提倡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当权者尤其是君主要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为政》)德治的要旨,是“治者”作为道德表率和示范来教育和感化“被治者”。第三,强调以人伦为基础的等级特权和行为规范,力图融道德、习俗、宗族规范、宗教教义等为一体,从而以礼教治天下。 法家主张法治,主张以法治国。第一,主张以法为本,垂法而治,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君主独掌立法大权,法律制定出来后,适用时上下一律平等。第二,主张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实施信赏必罚,厚赏重罚。第三,法、术、势紧密结合,共同确保君主的专制集权。 法家提出的法治与他们“法生于君”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处于专制权力的从属地位,不可能实现以法治国。法家的法治,完全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一种治国方略,是一种借法律实现的人治。 社会主义的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对我国传统德治和法治思想的扬弃与超越,它不仅吸收了传统德治和法治的合理成分,抛弃了其不合理的成分,而且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因此它与传统的德治、法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第一,传统德治认为德治高于法治,过分夸大了道德的作用。江泽民同志讲“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是并提,但侧重点不同。“依法治国”是依据的“依”,以德治国,则是用以的“以”。这里明显地表明,这个“法”不只是手段,也是目的,即建立一个法制的国家;而“以德治国”中的这个“德”,就只有手段的价值。“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基础,脱离“依法治国”讲“以德治国”是荒谬的,行不通的。江泽民总书记用了两个不同的“依”和“以”字,表明他对儒家的德治思想采取了扬弃的态度,是批判的继承,革命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