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D0-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4)09-0069-07 近年来,在各种力量的推助下,“最美人物”评选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道德风景,“最美人物”因之成为一种新的榜样形态。关于榜样的理解有一个基本共识: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主流道德的践行中具有楷模作用,并能以此引导、激励他人的仿效行为,影响他人的道德品格。那么,“最美人物”是否同样能够承载这一重任?如果能够,其内在机理及独特意蕴在何?本文试图透过热闹的表象深入解读“最美人物”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主流道德传播的主体转换问题,并在与传统榜样形态的比较中对这种转换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作一番探讨。这种探讨或许有一个延伸意义——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榜样之美:价值判断之主体转向 传统的表达方式是以“好”、“崇高”之类的道德色彩比较强烈的词语来表达“善”——社会主流道德,而“最美人物”这种新型榜样则是以美作为善的表达方式,意指美与善的统一。对社会主流道德的传播而言,这种表达方式的转换意喻着价值判断主体的转换,这种转换确证了传播内容的实存性与价值合理性。 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一个前提性问题:美能否作为善的表达方式?关于这个问题,中西思想家们都给出了肯定性的答案。孔子明确地以德性作为美的内涵,①朱子则深刻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善者,美之实也。”②所谓“实”,即本质性规定,即“美之所以然处”。③朱子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就世俗论之,美如生得好,善则其中有德行耳。以乐论之,其声音节奏与功德相称,可谓美矣,善则是那美之实。”④在朱子看来,美是善的外在表达方式,善是美的本质性规定。康德则提出了“美作为德性的象征”这一著名的命题,并举例说,我们把大厦或树林称之为庄严的和雄伟的,或把原野称之为欢笑的和快活的;甚至颜色也被称为贞洁的、谦虚的、温柔的,因为它们激起的那些感觉包含有某种类似于对由道德判断所引起的心情的意识的东西。⑤尽管学者们对这一命题有不同有解读,但是我们认为,在美与善的关系问题上,康德与朱子达成了一致。由是,以美来表达善,在理论上是无可置疑的。 在此基础上,便可以顺利进入下一个问题:与传统榜样相比,“最美人物”所内蕴的善在内容上有无改变?如果对这两种榜样形态的典型人物作一番比较,二者之间的承续关系便非常分明了。如图所示:
由上述可知,“最美人物”依然承续了传统榜样的道德内涵,二者所传播的道德条目在外部体系与内在精神上均具有一致性。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两个明显的变化,其一,“最美人物”增加了传统榜样所没有的道德条目——生态道德,如“最美浙江人”金德意以爱绿保绿的道德实践宣扬了“爱物”之美德。其二,“最美人物”以其独特的道德实践对道德规范的内涵进行了新的诠释。这些变化回应了当前社会道德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社会主流道德中注入了时代的内涵。可以确证的是,与传统榜样相类,“最美人物”同样是以社会主流道德作为传播内容。 我们关注的中心问题是,既然传播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那么为何不沿袭传统的表达方式,而一定要以“美”表达善呢?其中的答案可以从两个维度来思考,其一,“美”的表达方式意喻着社会公众成为道德判断的主体,社会主流道德的真实存在由此得以确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于一些时段、一些领域、一些人群中的腐败问题、诚信问题、公德问题等遮蔽了社会主流道德的影响力,“道德滑坡”成为学术界评判社会道德现状的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这种道德判断的主体是部分知识精英,其独特的影响力使一部分社会公众视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为一种悖论,对社会主流道德在当下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产生了怀疑,进而引发了消极的道德心理。而“最美人物”的出现则有力地回应了这一问题,所谓“美”是一种情感体验,即如康德所说是一种“纯粹的、无利害的愉悦”,⑥充分展现了社会公众对榜样及其内蕴之善自发的“仰慕、敬重、追求、学习”的情感态度,⑦社会公众由此成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如此,知识精英与社会公众便合力展示了社会道德的“两极”情状:一极是道德失范的丑陋表象,另一极是展现社会主流道德的美丽风景。易言之,在社会公众的自觉认知中,社会主流道德的影响力不但是无法遮蔽的真实存在,而且具有欣赏价值与仿效价值。由此,对社会道德现状的错误判断及其引发的消极心理在很大程度被社会公众自我消解了,对社会道德进步的期许在“最美人物”的激励下得以重新恢复。 其二,“美”的表达方式意喻着社会公众成为道德之内在价值评判的主体,社会主流道德的价值合理性由此得以确证。“最美人物”之“美”主要是指人性的自然之美,这种“自然”状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自然”的心态长期坚持着某一项道德实践,如“最美乡村医生”李佳生,十几年来冒着生命的危险,凭借自制的滑具从怒江的钢索上溜索过江,为江对面的村民送医送药。再如“最美乡村教师”朱建成,甘受常人难忍的清贫,45年如一日坚守在大山深处偏僻的村庄里教书育人,等等。他们共同的特点在于,没有任何伟大的成就,也没有任何造作的理想,只是将服务人民、爱岗敬业等社会主流道德视为一种“自然应当”的职业常识而努力践行。另一种“自然”是偶然情境中绽放出的人性光辉,如“最美妈妈”吴菊萍,在突然之间发生的事件面前,不假思索就伸出双手接住了坠地的孩子。再如“最美女教师”张莉莉,面对突然失控的大客车,毫不犹豫地扑向处于危险中的学生。他们共同的特点在于,在一个不可复制的偶然情境下,没有犹豫和权衡的空间,自然而然地以自己的行为诠释了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社会主流道德。上述两种“自然”状态下的道德行为何以会令社会公众产生“美”的体验?以康德的观点,“对美的鉴赏的愉悦才是一种无利害的和自由的愉悦;因为没有任何利害、既没有感官的利害也没有理性的利害来对赞许加以强迫。”⑧因之,美的体验排除了任何外在的压迫,完全出自于审美者内心的真实感受。就道德行为而言,美的体验意味着审美对象与审美者在心理上产生了强烈的共鸣。那么,这种共鸣从何而来呢?康德认为,审美判断具有“普遍可传达性”,“这种普遍可传达性却是以一个共通感为前提的”。⑨所谓“共通感”,虽然是主观的原则,“但却被看作主观普遍的(即一个对每个人都是必然的理念),在涉及不同判断者之间的一致性时是可以像一个客观原则那样来要求普遍赞同的”。⑩朱光潜将之解释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11)这实际上是借用了儒家的思想,以此表明康德的“共通感”与儒家性善论的相通性。也就是说,只有当判断对象(主要是道德行为)符合我们共同的人性构造,展现了人性的真实,才能引起判断者的情感共鸣,进而产生美的体验。易言之,“美”的体验实际上是社会公众关于道德之内在价值的自我评判,是否符合人性内涵是唯一的评判标准。这种评判意味着“最美人物”所承载的社会主流道德并非是目的性很强的政治教条,或是外力强加于我的道德规范,而是人性的自然内涵。在社会公众的自主判断下,社会主流道德便由崇高归于自然,由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其价值合理性得以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