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一项崭新的企业制度。关于其优点和作用,实践上已给予充分回答。对其性质及由性质所决定的表决权,理论界有较大分歧。本文试图从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入手,从理论上阐明其性质与表决权的关系。 一、兼容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决定了表决权的特定结构 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带有合作制特点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观点强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制性质,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本质上是资本的联合,劳动的联合居于次要地位。 2.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带有股份制特点的合作制企业”。这种观点强调企业的合作制性质,强调劳动的联合为企业的本质属性,而资本的联合则从属于劳动的联合。 3.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兼容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的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笔者同意这一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在于它既是劳动的联合,又是资本的联合。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又是企业职工。股份合作制既具有股份制企业制度的某些特征,又具有合作制企业制度的某些特征,是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征于一体,股份制和合作制兼容的企业制度。 第1种观点和第2种观点或强调股份制性质,或强调合作制性质,从逻辑分析就可以推出:既然资本和劳动都是企业的两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就不能厚此薄彼,股份合作制必然兼顾股份制和合作制,成为一种混合的企业制度;从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本性质的认识角度来说,可以说是模糊不清;而从其认识本源上讲,在于未能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的实现形式——表决权找到出路。 目前关于表决权的两种观点分别为:1.一股一票;2.一人一票。一股一票对应第1种观点,一人一票对应第2种观点。第3种观点目前尚无明确的表决权方式与之对应。这给人们一种感觉,似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与表决权对应关系“缺位”,第3种观点需要明确的表决权方式支持。因此,全面深入认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就不能不联系表决权,不能不解决表决权在企业如何具体实现的这个问题,以使表决权的具体实现形式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笔者在本文欲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合作性质,提出第3种表决权方式的特定结构。这里表决权的特定结构不仅包括表决权总票数的确定,而且包括资本表决权票数和劳动表决权票数的确定。 二、表决权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本性质的实现形式 1.表决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支配、控制权力。 本文之所以要论述表决权,是因为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企业的支配和控制权,是企业的最高权力和各项权力的核心。有关企业的重大事项如生产决策、新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更新、发行股票或债券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均由之作出决定;企业的最高领导人和管理层由它选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以及股利分配由占多数的表决权通过。 2.表决权体现了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在企业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由生产条件的所有关系决定,最终表现为收益的分配和控制管理权的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6年版,第306页。)生产条件的所有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在商品经济中生产条件最主要的就是指资本和劳动。生产条件的所有,就主要表现为资本的所有和劳动的所有。有股份制企业里,生产关系的收益分配的直接结果表现为:按照一股一票原则,分配是由资本生产要素决定的,这样,表决权成为生产关系在企业里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表决权同样如此。一方面,它必须维护资本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劳动的权力。因此,表决权深刻地反映了生产关系,深深地打上了生产关系的烙印,直接关系着股东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决定着企业的生产、投资、福利等重大事项。任何忽视、无视表决权这一重要经济学范畴载体的思路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准确把握掩藏在表决权后面的生产关系。 3.一股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均不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根本性质。 作为股份制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实现按资分配和一股一票的表决权;作为合作制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实现按劳分配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理论界基本取得共识;对于表决权上却有较大分歧,实践上做法不一。据国家科委软课题组的调查报告(以山东省作为样本地区),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实行一股一票制,小部分实行一人一票制。应该说,单纯的一股一票或一人一票都未能体现合作制企业兼容的根本性质。 股份制强调资本的权利,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合作制企业强调劳动的权利,主张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股份资本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联合为基础的,资本和劳动为企业两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在企业控制、管理权上,必须兼顾资本和劳动各自的权利,而不能偏倚。表决权关系到职工的民主管理、控制权及资本的控制和管理权,它集中体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