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把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曾提出可以对试点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深圳是率先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城市之一,1994年9月就制定了《试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同年国家劳动部还制定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随后,江苏、四川、福建、浙江、云南、北京等省市也开始试点年薪制。1997年5月劳动部曾提出,将进一步在百家国有企业推进经营者年薪制的试点工作。据不完全了解,1997年,实施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已突破1万家,年薪数额已有数百万元。可是实施年薪制从一开始人们就有不同的认识,并存有多种疑虑,已有的试点步履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因此,很有必要对其有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再认识。 一、实施年薪制有没有理论依据 年薪制在国外企业是对经营者普遍实行的一种薪俸制度。在我国开始提出这个问题,大多数人包括一些企业经营者都认为很有必要。有人认为,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是一大趋势,这是出资者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要求,是对经营者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要求,是保护出资者利益和造就企业家队伍的要求。也有人认为,目前由于经营者收入偏低,也是造成国有企业经营者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行年薪制有利于防止这个问题发生。当然也有人不同意这些看法,认为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是实施年薪制的出发点,而年薪制的物质激励不一定能达到这个目的,它对陷于困境的国有企业搞不好非但起不了激励作用还可能会雪上加霜。还有人认为,当今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亏损破产,是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关系没有理顺,调动职工积极性更是燃眉之急。另外,也有人提出,企业领导人实行年薪制不适合我国国情等等。 当今一部分人为什么不赞成年薪制,主要是认为在我国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有人说缺少火候,具体地说:一是厂长(经理)不是通过市场选聘的,而一般都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企业效益好,他们收入多,企业亏损,他们不负责任,有的还可易地作官,年薪制对他们的激励约束作用都有限。二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尚未建立,产权不明晰,谁是国有资产代表不明确,从而使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不好确定。三是缺乏企业家人才市场,经营者不是竞争择优上岗,经营者“身价”缺乏依据来确定,其随意性多于科学性。四是在我国尚未形成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现有的一些经营者中,有人把办好企业当作升官发财的“敲门砖”,从而对年薪制的兴趣低于当政府官员的激情。 根据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是一种趋势。人们都知,每一个经营成功的企业背后,都有一个会经营、懂技术、强有力的领导层,而这个领导层都有一个好的带头人。这个带头人从事的是一种复杂的、复合性的、集脑力和体力劳动为一体的生产劳动。同时依据责任、权力、风险、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给予他们比一般职工和领导层其他成员高的收入,是他们的劳动所得,也是对他们业绩的正确评价。正如一些职工说的,按照一些企业总经理的业绩和贡献,拿年薪名正言顺,只要企业经营的好,国家和职工收入都增加,就是多一些也不为过,怕的是企业没搞好,厂长的收入不但没减少,而其他消费还在增加。 有人说,作为党员的经营者应当追求的是奉献而不是收入的多少。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承认他们的社会地位,注重对他们的精神激励,无疑也是重要的,从他们个人来说应当有这样的要求。但还应注意到,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厂长也是人,他们的劳动消耗也应当得到补偿,作为组织必须看到这一点。至于条件不成熟就不要实施年薪制,也难成为其理。正因为条件不完备,才要试点,以便通过试点,深化改革,总结经验,为推广实行创造条件,更不应成为使试点搁置的理由。 二、年薪制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年薪制就是以“年度”为期间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根据经营成果发放风险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有的也称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关键是这两部分依据什么来确定。北京市是依据现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确定基薪月最高水平,根据企业年生产经营成果发放风险收入。如北京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对所属的一户国有企业和一户中外合资企业的厂长、董事长的年薪,就是在建立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的基础上,依据本行业和本企业的职工收入的平均水平,适当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基薪根据每年指标情况进行调整;四川省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规定、职工平均收入、企业利益和利税等项指标分档确定年薪;福建省是年基薪按当年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和为基础,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类型确定年基薪,小型企业经营者年基薪按基础增加一倍,中型企业增加1.5倍,大型企业增加2倍。效益工资分别按一定比例提取,超额完成资产保值增值和利润考核指标50万元以内的按0.4%计提,50万~100万元的按0.35%计提,100万~300万元的按0.3%计提,300万~500万元的按0.25%计提,500万~1000万元的按0.2%计提,1000万元以上的按0.15%计提。同时还规定,经营者年收入的20%转入风险基金,任期届满统一结算,因经营决策失误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风险收入。江苏南通市规定,经营者的年薪倍数控制在1.2~5倍,将年薪倍数乘以职工年平均工资即为年薪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