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东、经营者、职工三者关系看日本企业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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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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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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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从明治时期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但日本的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欧美国家相比,有许多独特之处。正因为如此,有人将日本式资本主义称为“法人资本主义”(注:最早提出“法人资本主义”理论是日学者奥村宏。),也有人称其为“公司中心的资本主义”(注:例如,日本经济新闻社1990年编《专题讨论现代企业入门》。)。显然,这些论点都是针对欧美资本主义是“个人资本主义”,即“资本家中心的资本主义”提出的。

      要开展企业活动,资本和人是必不可少的两大要素。而采用股份制形式开展活动的企业是由作为资本出资人的股东和参与实际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在经营者的指挥下付出实际劳动的普通职工构成的。本文试图从这三者关系的角度将日本企业与欧美、特别是美的企业作一比较,以此揭示日本企业的特质。

      当然,日本企业也是各种各样的。比如,有许多中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至今仍没有分离,依然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手中,其雇用的职工中带有裙带关系的也往往占有较大的比例。另外,在少数大企业中也还依然存在着由同一家族控制大部分股份的情况。因此,本文中的所谓“日本企业”,是指在日本社会中带有代表性的大型企业,而不包括中小企业以及规模虽大却仍由同一家族控制的同族企业。

      日本在进入明治以来一直致力于吸取欧美文化,在实践中注意将其“洋为和用”,并在工业化发展的道路上一直是以赶超欧美为目标,这是本文将欧美特别是美国企业作为比较对象的另一重要原因。

      一、企业属于股东——一般资本主义企业的重要特征

      资本出资者及其运作者在企业中究竟哪一方得到更大的重视?即,在考虑企业中的股东、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三者关系时,是将出资人作为重点考虑对象还是将在企业活动中进行具体经营管理或提供具体劳务者作为重点考虑对象?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并与其他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进行比较,就能抓住日本企业的特质。

      在一般资本主义企业中,对于分散在各处的为数众多的一般小股东们来说,他们所关心的只是进行股份投资后能够分配到多少红利以及股价上涨后将其出卖能够获得多少收益。而对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少数大股东们来说,企业首先是为自己赚取利润的工具。他们所关心的除了尽量多获取红利外,还关心如何才能更多地扩大利润,以此作为投资的最终目的。因此,只要他们认为有必要,随时都会要求进一步裁减人员。在很多国家,能否尽可能多地削减人员,还是衡量经营者是否优秀的一个重要条件。(注:据《纽约时报》报道,转引自1994年3月23 日《日本经济新闻》。)

      由于企业是由经营者将股东们的财产进行管理并为股东们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在此前提下,股东与企业内包括最高经营者在内的所有人在本质上都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一般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专门提供经营者的人才市场,很多大企业都到人才市场挑选自己所需要的人才。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上述特征,某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完全有可能由于其出色的经营管理才能而被竞争的公司挖走并被许以更高的薪金和职位,反之,如果公司经营业绩恶化,即使是最高经营者也会由于大股东的意向而被解雇。(注:例如,据1993年6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报道, 美国苹果计算机公司总经理斯卡利因为个人计算机的低价格竞争引起公司业绩恶化而在股东们的压力下辞职。)因此,美国有些学者将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称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注:〔日〕今井贤一、小宫隆太郎编:《日本的企业》,东京大学出版会,1989年,第20页。)

      在一般资本主义企业中,虽然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同样都是被雇用者,却分别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他们之间原则上处于对立的关系,互相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可言,更不用说共享经营管理权了。

      二、日本企业在意识上属于职工

      日本也是实行资本主义体制,所以在法律上也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企业是属于股东的。但是,在众多日本人的潜意识中却普遍认为企业并不属于股东,而是属于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全体职工。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来分析一下日本企业中的股东、经营者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就不难找到答案。

      1.法人大股东 首先,作为日本现代大企业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控股者大多为本集团或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和事业公司等法人,个人持股者所占的比率很小,有很多公司的最高领导甚至根本不持股。

      那么,日本大企业中的法人股东是以何种方式持股的呢?以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一劝等六大企业集团为代表,其持股的最大特点是,本集团内部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交叉持股。即,在A 公司大量持有B公司、C公司股份的同时,B公司有可能大量持有A公司和C 公司的股份,而C公司又很可能同时大量持有A公司以及B公司的股份。

      不过,这种由法人充当大股东的做法并不是日本企业的传统做法,而是二次大战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在二次大战以前,企业大股东由财阀、大资本家及其家族组成,并由他们直接掌握企业的支配权。战后,在1947年的民主化运动中,解散了财阀,个人持股者因此飞速增长。但是,后来各企业为了获得稳定股东,逐渐开始在有关企业中互相持股。这样,个人投资家逐年减少,法人持股比率则越来越大。1949年时的个人持股比率已经接近持股总数的70%,可是到1970年已经减少到40%左右,而同时期的金融机构等法人的持股比率却由15%强增长到54%,两者的比率至此发生了逆转。到1991年,金融机构和事业公司的持股总数已经达到66%,个人持股减少到仅2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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