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资本运营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世辉 陕西经贸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陕西经贸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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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指企业资本,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资本,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依法以各种形式(如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企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企业营运的基础性资金和对外举债的担保性资金,企业可自主支配,永久使用。中义资本,指企业的长期资本,即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来源,包括长期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两项内容。广义资本,是企业全部资金来源的通称,由全部负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组成。

      一、如何全面理解资本运营

      全面理解资本运营,至少应把握住三个基本方面:资本运营的主体是谁,运营目的如何,运营过程需解决的突出矛盾是什么。

      1.资本运营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故由出资人对所投资本进行运营。这种运营,往往显得极为审慎、周密,但因筹资规模有限,不易达到规模效益,同时,出资人不见得就是管理行家,因而,资本运营很难达到最佳状态。股份公司,既解决了规模经营问题,又能通过股东大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聘请管理专家或专家集团担任总经理促使管理质量提高,理应成为现代资本运营最基本的主体。

      政府在资本运营中充当的角色,应该是提供诸如税收、法律、金融市场等可供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外部环境,而不应作为“超然投资者”直接参与资本经营。

      2.资本运营的目的,是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资本收益最大化,对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债权人、劳动者都有利,且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增加。

      3.资本运营的核心内容,因资本含义的不同而有差别。

      (1)狭义资本经营,即资本金运营、权益资本运营,是企业筹集、使用、管理其资本金的动态过程。资本金运营的核心,一是资本充实,要求企业有足够的资本实力;二是资本保全,要求投资者不能随意抽走资本,经营者不能随意侵吞、挥霍、挪用企业资本金;三是资本增值,要求企业能提供给投资者稳定而优厚的回报。

      (2)中义资本运营,指长期资本运营, 是企业筹措长期负债和永久性资本并对这些长期资本来源进行运用的管理过程。

      企业长期资本筹集管理的核心,一是筹集企业运营所需的适量资金,二是安排一个能使资金成本最低、筹资风险最小又能获取最大筹资效益的最佳资本结构。

      企业长期资本运用管理的核心,主要是利用长期来源对各项长期资产进行合理摆布,以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的长期资产求得最大化的资产报酬。

      (3)广义资本运营,指企业对全部资金的筹措、 使用和营运管理的动态过程,包括负债管理、资产管理和分配管理等主要内容。

      企业负债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负债与权益资本间的比例关系,寻求最佳财务结构。财务结构是全部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比率。能同时使资金成本最低、筹资风险最小而筹资效益最大时的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则为最佳财务结构。国际经验认为,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0%左右或负债与权益资本比率保持在1左右比较理想, 意味着企业既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又具备较强的营运与周转能力。

      企业资产管理的关键,是寻求一个高效低险并有一定变现能力的最佳资产结构,即以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原则,合理安排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各项资产间的比例关系。一般认为,工业企业流动资产若能占资产总额40%~50%,商业企业能达到80%,企业就具有较强的营运能力和获利能力。在各项资产内部,也应不断优化结构。如在流动资产中,应保持适量的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和存货,其中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工业企业保持在40%~60%,商业企业为80%左右比较理想。

      合理安排资产与负债结构,还应注意资产与负债项目之间的比例协调。国际经验认为,流动资产相当于流动负债的2倍, 速运资产(即流动资产与存货的差额)与流动负债相当时,表明企业既具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又有充足的营运资金。负债总额则应安排在占资产总额的一半左右,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的负债比率,虽可能增加企业财务杠杆收益,但也增大了偿本付息的压力;负债比率过低,一方面说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不能有效利用负债增加权益资本收益。

      二、国企资本运营现存的主要问题

      我国国企资本运营现存问题很多,最突出的有如下几方面:

      1.出资人产权虚置。人们普遍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这是一种误解。国有企业就是国家作为唯一出资人、拥有全部权益资本并享有全部税后利润的经济组织,产权很明确,就是国家的。问题主要出在代理人身上。作为出资人,国家无法也不必要亲自进行资本运作,只能委托代理人管理这些国有资本,但不管由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代理人,还是由企业厂长、经理充当上述代理人的代理人,都不能确保国有资本的完整与增值。因为委托人并未赋予代理人明确的权责:①代理人一般并不直接进入企业权力机构,既无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也不能对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约束;②但一旦资本流失,代理人往往并无明确的经济责任,甚至连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都不具备;③代理人虽无权无责,但当国企经营业绩较好时,却少不了代理人的功劳和利益。看来,这种权责不明、权责利不对等的代理人制度,是出资人产权虚置于企业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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