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是比传统企业制度具有更高效率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具有高效率,一方面因为它是一种比传统企业制度更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竞争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是由于伴随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形成了有效的经营者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在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同时,建立起有效的经营者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的关键。 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建立经营者行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必要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建立经营者行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必要性,是由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由此在企业运营中产生的问题而决定的。 现代企业制度,即现代公司制与近代传统的公司制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由“经理革命”产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权由经理人员(即由所有者委托的代理人)掌握,即“经理制”。正如美国企业管理史专家钱德勒教授指出的:“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 1〕所以现代公司制企业也可称为“经理制”企业,而传统公司制企业则可称为“企业主企业”(由大股东掌握控制权)。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特征“在于公司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2〕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因为据对公司史的考察,企业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在现代公司产生以前的近代公司的发展中就已经确立了。〔3 〕现代公司制之所以被称为现代公司制不是由于其法人财产权和有限责任制,而是由于世界历史进入现代以来,在经理革命的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理制”。可以认为,“经理制”是现代公司制区别于传统公司制的主要特征。由于现代公司所具有的这一特征,才导致现代公司在运营中产生了传统公司所不曾有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第一,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这就导致了对企业经营目标的追求不一致。对于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人来说,其利益主要是由剩余索取权带来的以投资收益形式对企业利润的最终占有,因此,他所追求的个人效用最大化目标可以简化为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经理人员不是企业所有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其收入的高低不一定与企业利润的多少相联系,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意味着经理人员个人效用最大化,因此,经理人员没有足够的动力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他所选择的企业经营目标,往往是能使他个人效用达到最大化的目标。对此,现代经理型厂商理论有过较为深刻的论述。鲍莫尔(Baumol,1959)提出“销售额最大化”(Sales Maximization)假说。〔4 〕他认为当经理觉得自己的报酬及其职业威望更主要的是取决于销售量而不是利润的话,他可能放弃利润最大化目标而追求销售额最大化;马瑞斯(Marris,1964)提出“增长最大化”(Maximizing Growth)假说。〔5〕他认为如果经理发觉自己的薪水与企业增长率有关,以及与把更大组织置于他的影响下有关,便会扩大企业规模。威廉姆森(Williamson,1963)提出经理效用(Managerial Utility)模型。〔6 〕他假定经理不寻求使股东效用最大化的最大利润政策,而是执行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政策。经理的效用函数包括薪金、津贴、自行支配的投资基金、安全、权力、地位、威望和职业的优越条件等变量在内。经理可用三种方式之一增加其效用:(1)靠为所有者获取更多财富来增加其薪金;(2)以牺牲所有者利益为代价,靠扩大销售和企业规模来增加薪金;(3 )通过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或多报成本的方式侵蚀企业利润,达到个人效用的满足。正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因而在现代公司制的运营中潜在着经营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企业经理人员,掌握企业控制权,具体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因此他们拥有企业经营过程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可能被经营者据为私有信息,为了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向所有者隐瞒或谎报。而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特别是股权高度分散的大公司的大多数中小股东,由于不直接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一般无法获得或验证相应的信息。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即使管理者不百分之百地按所有者利益行事,要抓住管理者把柄也很困难。”〔7〕这就可能使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动机行为化。 第三,经理道德祸因问题。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由于掌握控制权的经营者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或者他只拥有企业总股本的很小份额。对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亏损或破产,企业经营者所能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最多不过是个人信誉、地位和财产的丧失,这与全体所有者或委托人的资产损失相比是十分不对称的。由于这种责任的不对称,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经营者就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种种非道德行为,或者过度冒险,或者偷懒怠慢职务,或者滥用交际费用侵蚀企业利润。这样在现代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就容易产生一种非协作、非效率的使所有者利益受损的“道德祸因”。 以上所述现代公司制由“经理制”产生的种种问题的核心是经理人员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的权益。为了防止经营权侵犯所有权,就有必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建立有效的使经营者真正为所有者效力的经营者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实际上,自从现代公司制产生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经营者行为激励与约束问题已经做出了不懈的探索,现代经理型厂商理论和现代代理理论就是这方面探索的可贵成果。在西方现代公司的管理实践中,经营者行为激励约束问题虽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解决,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得以发展和推广的重要原因。 认识上述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经理制”,以及由“经理制”产生的种种问题,对正确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十分必要。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片面强调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和有限责任制,而忽视建立有效的经营者行为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是国有企业大量存在经营权侵犯所有权现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在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同时建立起有效的经营者行为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是保证国有资产有效运营,防止其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关键。